REAL ESTATE PROCEDURE

不动产案件处理程序

从申请对不动产的强制拍卖到分配,介绍不动产强制执行的处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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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开始决定异议:拍卖价款缴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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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02Owner and Tenant Response to Real Estate Auction

自己的不动产被拍卖时(所有人·承租人)的程序

这是自己的房子被拍卖,或租住的房子被拍卖时的程序。说明如何阻止拍卖、如何保住保证金,以及直到搬家为止如何应对。每个阶段的期限都很短,因此从收到决定书或通知书时起立即确认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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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送达拍卖开始决定
  2. 2开始决定异议⁠·停止执行
  3. 3通过清偿⁠·和解促成撤回
  4. 4承租人分配要求
  5. 5考虑自行出售
  6. 6拍卖期日⁠·拍卖许可
  7. 7交付命令⁠·应对腾房
  8. 8分配期日⁠·分配异议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当前
分配要求终期前
即时抗告:1周
申请交付命令:6个月
分配异议之诉:1周
STEP 1双方当事人

送达拍卖开始决定

法院作出拍卖开始决定,嘱托登记所办理记入登记后,向所有人(债务人)送达决定书。承租人通过执行官的现状调查走访或法院的分配要求终期通知得知此事。在决定书中确认申请债权人、请求金额、案件编号,并在大法院法院拍卖信息中查询进展情况。

下一步: 开始决定异议·停止执行

说明

法院会向房主寄来“开始拍卖”的决定书,登记簿上也会记载拍卖记录。租户在执行官前来调查或收到法院通知书时得知此事。在决定书中确认是谁、因多少金额申请的拍卖,并在法院拍卖信息网站上用案件编号查看进展情况。这样才能掌握需偿还的金额和剩余期限。

所需时间
从开始决定到拍卖、分配因案件而异(进展情况请向执行法院确认);停止执行(暂停执行)或撤回的,在该时点结束
费用
即时抗告、异议申请的印花费(法院手续费)、送达费,停止执行时作为担保提存的款项。对拍卖许可决定(许可拍定的决定)提起抗告时,需提存拍卖价款的十分之一(1/10)(将款项交由提存所保管)。分配要求申请书不贴印花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法院作出拍卖开始决定,请求登记所记载拍卖记录(记入登记)后,向所有人送达决定书。租户通过执行官的现状调查或法院的分配要求终期通知得知此事。在决定书中确认申请债权人、请求金额和案件编号,并在大法院法院拍卖信息网站上查询进展情况、分配要求终期和拍卖期日(拍卖日)。这些日期是此后各项应对期限的基准。

  2. 2

    拍卖的执行要件有瑕疵的,对拍卖开始决定提出异议。异议可以在拍卖价款全部缴纳之前提出(《民事执行法》第86条第1款),对异议的裁判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周内提起即时抗告(第86条第3款、第15条)。判决后已还债等,判决确定的请求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提起请求异议之诉(第44条),同时申请停止强制执行。仅提起诉讼并不能使拍卖停止,必须将停止决定正本提交给拍卖法院,程序才会实际停止。任意拍卖(实行担保权的拍卖)不经判决即可进行,因此担保权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事由,也可以通过对开始决定的异议进行争辩(第265条),并须提交注销担保权的判决或停止拍卖的裁判正本等,程序才会停止(第266条)。

    当前步骤
  3. 3

    向申请拍卖的债权人偿还本金、利息、拍卖费用,或约定分期偿还,让债权人撤回拍卖。撤回在买受人缴纳价款之前都可以办理,但在有人申报买受之后,需要取得最高价买受申报人(买受人)以及次顺位买受申报人(如有)的同意(《民事执行法》第93条第2款)。因此最好在拍卖期日前达成和解。其他债权人对同一不动产申请了拍卖(双重拍卖)的,还必须与该债权人达成和解。

  4. 4

    租户(承租人)在分配要求终期前向拍卖法院提交权利申报及分配要求申请书(《民事执行法》第84条、第88条)。一并附上租赁合同复印件、居民登记誊本和确定日期材料。迁入申报、确定日期早于先顺位担保权的,优先受偿(《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2);保证金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小额承租人,在拍卖申请登记前已完成入住和迁入的,可以最先领取其中一部分(第8条第1款)。超过终期就无法获得分配,因此收到通知书后要先确认截止日。

  5. 5

    每次流拍,法院都会大幅降低最低拍卖价格(拍卖起拍价格)(《民事执行法》第119条,降低比例因法院而异)。因此,在拍卖期日前自行找到买家按市价出售,用所得价款还债并让债权人撤回拍卖,就能减少损失。买卖合同中要写入撤回拍卖和注销登记的条件。这样买家才能在拍卖记录被删除的状态下接收房屋。

  6. 6

    在拍卖期日确定出价最高者(最高价买受申报人),在拍卖决定期日作出拍卖许可决定。所有人、租户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在1周内提起即时抗告。但无论是谁,提起抗告都必须将拍卖价款的十分之一(1/10)交由法院保管(提存);债务人、所有人的抗告被驳回的,这笔钱不予返还(《民事执行法》第130条第3款、第6款)。负担很重,因此要先权衡抗告是否真的有利。

  7. 7

    买受人缴纳价款后,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在缴纳价款后6个月内可以申请交付命令(要求腾空房屋的法院命令)(《民事执行法》第136条)。具有对抗力的租户在领回保证金之前可以拒绝腾房;领取分配的租户必须将房屋交给买受人才能领取保证金(《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2第3款)。因此,搬家时间和费用存在与买受人协商的余地。收到交付命令后仍不搬出的,由执行官强制执行(对交付命令提起即时抗告本身并不能停止执行,第15条第6款)。

  8. 8

    法院制作分配表,在分配期日按顺位向债权人和租户分配款项。所有人领回分配后剩余的款项。对分配顺位、金额有异议的,必须在分配期日表明异议后,在1周内提起分配异议之诉(《民事执行法》第151条、第154条)。不提起诉讼的,分配表即原样确定。拍定价低于债务的,剩余债务依然存在,其他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开始决定异议:拍卖价款缴清前第2步 开始决定异议·停止执行
  • 分配要求终期前第4步 承租人分配要求
  • 即时抗告:1周第6步 拍卖期日·拍卖许可
  • 申请交付命令:6个月第7步 交付命令·应对腾房
  • 分配异议之诉:1周第8步 分配期日·分配异议

准备与确认事项

  • 在拍卖开始决定书中确认债权人、请求金额、案件编号,并查询法院拍卖信息网站。可以了解需偿还的金额和进展日程。
  • 把即时抗告1周、分配要求终期、拍卖期日等期限整理到日历上。错过了就难以挽回。
  • 与债权人协商一次性还清还是分期偿还,或考虑能否自行出售。与拍卖相比可以减少损失。
  • 如果是租户,备齐租赁合同、居民登记誊本、确定日期材料,在分配要求终期前提出分配要求。终期过后就无法获得分配。
  • 拍定后与买受人协商搬家时间和费用,并向执行法院确认领取分配款时需提交的材料。必须交出房屋才能领取保证金。
  • 确认分配表,有异议的在分配期日表明异议后,在1周内提起分配异议之诉。否则分配表将确定。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帮助:需要对判决或担保权本身进行争辩以停止执行的情况。

先顺位权利与保证金顺位复杂,需要在提出分配要求和保持对抗力之间作出选择的情况也是如此。 拍定后需要就腾房(腾空房屋)或分配异议进行争辩的情况同样如此。

抗告、分配异议等期限很短的程序很多。 因此最好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2/8)

第2步 · 开始决定异议·停止执行

现在要做的事

开始拍卖的要件有问题的,对拍卖开始决定提出异议。 该异议在买受人缴清全部价款之前都可以提出。

但拍卖进行得越久,损失越大,因此要尽快提出。 判决后已还债等,判决确定的请求可能已经变更或消灭。 这种情况下,提起请求异议之诉(就该点进行争辩的诉讼),同时申请“停止拍卖”。

仅提起诉讼并不能使拍卖停止。 必须将停止决定书提交给拍卖法院,拍卖才会实际停止。 根据拍卖种类不同,可用的方法也不同,需要确认。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3步 · 通过清偿·和解促成撤回

向申请拍卖的债权人偿还本金、利息、拍卖费用,或约定分期偿还,让债权人撤回拍卖。

在买受人缴纳价款之前都可以办理,但拍定之后需要取得买受人(如有次顺位买受申报人,也包括该人)的同意。 因此在拍卖日之前达成和解要容易得多。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开始决定异议:拍卖价款缴清前第2步 开始决定异议·停止执行

    依据: 《民事执行法》第86条、第15条、第16条、第44条、第46条

  • 分配要求终期前第4步 承租人分配要求

    依据: 《民事执行法》第84条、第88条,《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3条之2、第8条

  • 即时抗告:1周第6步 拍卖期日·拍卖许可

    依据: 《民事执行法》第15条、第129条、第130条

  • 申请交付命令:6个月第7步 交付命令·应对腾房

    依据: 《民事执行法》第136条,《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2第3款

  • 分配异议之诉:1周第8步 分配期日·分配异议

    依据: 《民事执行法》第151条、第154条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帮助:需要对判决或担保权本身进行争辩以停止执行的情况。

先顺位权利与保证金顺位复杂,需要在提出分配要求和保持对抗力之间作出选择的情况也是如此。 拍定后需要就腾房(腾空房屋)或分配异议进行争辩的情况同样如此。

抗告、分配异议等期限很短的程序很多。 因此最好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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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收到拍卖开始决定书后,必须马上搬出去吗?
不是。买受人缴纳价款后,所有权才转移。此后在按交付命令(要求腾空房屋的法院命令)执行之前,仍可以继续居住。从开始决定到拍卖、缴纳价款所需的时间因案件而异,流拍反复发生的,时间会更长。在此期间,考虑是还债、和解还是自行出售。如何利用这段时间,可能会改变损失的大小。
Q还清债务拍卖会被撤销吗?要还多少?
是的,可以撤销。向申请拍卖的债权人偿还本金、利息和拍卖费用,债权人提交撤回书的,拍卖即被撤销。在买受人缴纳价款之前都可以办理。但在有人申报买受之后,需要取得最高价买受申报人(买受人)的同意。如有次顺位买受申报人,还需要该人的同意。其他债权人申请了双重拍卖的,该债权人也必须撤回。具体要偿还多少,请向债权人索取清偿确认书确认。只有书面确认金额,日后才不会发生争议。
Q我是租户,分配要求向哪里提交、提交什么?
向审理拍卖案件的法院拍卖科提交“权利申报及分配要求申请书”。一并附上租赁合同复印件、居民登记誊本(用于确认迁入日期)和盖有确定日期的合同,费用很少。截止日即分配要求终期,可以在法院拍卖信息网站或通知书中确认。过了这一天就无法分配到保证金,因此要最先处理。
Q租户提出分配要求和不提出,哪种更有利?
取决于租户的顺位。早于先顺位担保权迁入、具有对抗力的租户,如果不提出分配要求,买受人需承担保证金,因此可以继续居住。提出分配要求的,则要领取分配款后搬出。没有对抗力或顺位靠后的,分配要求是拿回保证金的唯一途径。哪种更有利取决于预计拍定价和先顺位金额,因此要查看登记簿后判断。
Q房子已被拍定,能拿到搬家费吗?最晚什么时候必须搬出?
搬家费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是与买受人协商确定的。买受人在缴纳价款后6个月内可以申请交付命令。交付命令作出后,执行官可以强制执行(仅提起即时抗告并不能使执行停止)。因此最好在此之前定好搬家时间。优先受偿(先行领回)的租户必须将房屋交给买受人(受让人)后才能领取保证金。正因如此,双方存在协商的余地。
Q拍定价低于债务,剩余债务怎么办?
剩余债务依然存在。因为房子被拍卖并不意味着债务消失。债权人可以凭同一判决书,对存款、工资等其他财产再次强制执行。剩余债务难以承受的,考虑个人回生或破产。反之,拍定价高于债务的,分配后剩余的款项返还给所有人。

需要律师的情形

  • 收到拍卖开始决定后新招租户或虚报租户的,该租赁权不能对抗买受人,并可能构成妨害拍卖罪。新入住的租户也难以保住保证金。
  • 租户收到通知书后,必须先确认分配要求终期(截止日)。因为一旦超过终期,就没有分配到保证金的途径。
  • 所有人对拍卖许可决定提起即时抗告,必须将拍卖价款的十分之一(1/10)交由法院保管(提存)。抗告被驳回的,这笔钱不予返还(《民事执行法》第130条第6款),因此要先权衡是否真的有利。
  • 拍定价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剩余债务对存款、工资等其他财产再次强制执行。拍卖结束并不意味着债务已经了结。

相关法律

  • 《民事执行法》第15条(即时抗告)、第16条(关于执行的异议)、第44条(请求异议之诉)、第84条及第88条(分配要求与截止日)、第86条(对拍卖开始决定的异议申请)、第93条(撤回拍卖申请)、第130条(对拍卖许可决定的抗告)、第136条(不动产交付命令)、第151条及第154条(分配表异议·分配异议之诉)
  • 《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对抗力)、第3条之2(确定日期·优先受偿权)、第8条(小额承租人最优先受偿)

自己的不动产被拍卖时(所有人·承租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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