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01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行政诉讼程序
有时你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停业、罚款、吊销执照等处分不当。这时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处分,这就是行政诉讼。诉讼期限不能延长,因此应从收到处分书之日起开始准备。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提交诉状
法定期间 自知道之日起90日 / 自处分之日起1年
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0条,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民事诉讼等印纸规则第17条第4项、第18条之2,民事诉讼等印纸法第16条第1款
在知道有处分之日起90日内、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内,向处分机关所在地的行政法院(首尔以外为地方法院行政庭)提交诉状。
下一步: 申请停止执行说明
必须在知道有行政处分(停业、罚款、吊销执照等)之日起90日内、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内提交诉状。自知道之日起90日是连法院也不能延长的不变期间,1年则只有在有正当理由时才承认例外。因此,一旦超过期限,无论处分多么不当,都无法再争辩。
- 所需时间
- 因案件和法院情况而异
- 费用
- 印纸费(按非财产权诉讼的定额标准)、送达费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首先确认收到处分书(停业、罚款、吊销执照、拒绝许可、惩戒通知书)的日期。撤销诉讼必须在知道有处分之日起90日内、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内提起(行政诉讼法第20条)。自知道之日起90日是连法院也不能延长的不变期间,哪怕晚一天,诉讼也可能被驳回;1年则只有在有正当理由时才承认例外。
当前步骤 - 2
将写明处分为何违法(违反程序、认定事实错误、裁量权逾越或滥用等)的诉状,提交给作出处分的机关所在地区的行政法院(首尔以外为地方法院行政庭)。违法理由越具体,审理中要争辩的争点就越清楚。也可以在诉讼前先经过行政审判,行政审判的决定(裁决)在60日(可延长30日)内作出(行政审判法第45条)。
当前步骤 - 3
起诉并不会使处分的效力自动停止。如果停业期间在诉讼过程中全部过去,即使胜诉也可能没有实际利益。因此,如果处分照常执行可能产生难以恢复的损失,就与诉状一起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23条)。
- 4
法院审查诉讼要件后,向作出处分的机关寄送诉状副本(复印件),该机关提交答辩状和处分相关材料。法院可以命令该机关提交处分记录。机关在诉讼中追加或变更处分理由,仅限于被认定与原处分基本事实关系相同的范围。这意味着机关不能在诉讼中途搬出完全不同的理由。
- 5
双方交换准备书状,出席辩论期日,并经过事实查询、鉴定等证据调查。即使是属于裁量的处分,如果超出裁量权的界限或滥用裁量权,法院也可以撤销(行政诉讼法第27条),因此最好把能表明处分对照处分标准过重的类似案例和自身情况整理成材料。第1审所需时间因案件而异。
- 6
法院宣告撤销处分或确认处分无效的判决,或驳回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即使处分违法,如果撤销它会严重违背公共利益,也可能作出驳回请求的"情况判决"。最好了解,即使你的主张成立,处分也不一定总会被撤销。
- 7
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周内向高等法院上诉,难以接受上诉审判决的,向大法院上告(行政诉讼法第8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396条)。另外,有些处分有单独的不服程序。驾驶执照处分可以自收到处分之日起60日内向市、道警察厅长提出异议申请(道路交通法第94条),公务员惩戒则自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诉请审查委员会请求审查(国家公务员法第76条)。这些期限与诉讼期限分别计算,因此要一并留意。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自知道之日起90日 / 自处分之日起1年第1步 提交诉状
- 2周第7步 上诉、上告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确认收到处分书的日期,并保存信封和收件记录。因为这个日期是计算90日的起点。
- 收集处分书、事先通知书、提出意见的材料,以及作为处分依据的法令。这些是主张违法的基础。
- 担心产生难以恢复的损失的,与诉状一起申请停止执行。因为仅靠诉讼处分不会停止。
- 决定是否先经过行政审判。根据案件不同,有时必须先经过行政审判。
- 确认是否有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单独不服程序:驾驶执照处分为60日,公务员惩戒为30日。这些期限比诉讼期限短,容易错过。
- 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周内决定是否上诉。期限届满后判决即确定。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的期限临近的情况,以及停业、吊销执照等处分即将执行的情况。
需要争辩处分对照处分标准是否过重(裁量权逾越、滥用)的情况也是如此。 这类案件的结果取决于期限和法理判断,因此尽早确定方向非常重要。

当前位置(1/7)
第1步 · 提交诉状
现在要做的事
必须在知道有行政处分(停业、罚款、吊销执照等)之日起90日内、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内提交诉状。 自知道之日起90日是连法院也不能延长的不变期间,1年则只有在有正当理由时才承认例外。
因此,一旦超过期限,无论处分多么不当,都无法再争辩。
- 确认收到处分书的日期,并保存信封和收件记录。因为这个日期是计算90日的起点。
- 收集处分书、事先通知书、提出意见的材料,以及作为处分依据的法令。这些是主张违法的基础。
- 担心产生难以恢复的损失的,与诉状一起申请停止执行。因为仅靠诉讼处分不会停止。
- 决定是否先经过行政审判。根据案件不同,有时必须先经过行政审判。
- 确认是否有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单独不服程序:驾驶执照处分为60日,公务员惩戒为30日。这些期限比诉讼期限短,容易错过。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2步 · 申请停止执行
起诉并不会使处分自动停止。 处分照常执行的话,可能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 这种情况下,与诉讼一起申请停止执行(在审理期间停止处分)。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自知道之日起90日 / 自处分之日起1年第1步 提交诉状
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0条,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民事诉讼等印纸规则第17条第4项、第18条之2,民事诉讼等印纸法第16条第1款
- 2周第7步 上诉、上告
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8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396条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的期限临近的情况,以及停业、吊销执照等处分即将执行的情况。
需要争辩处分对照处分标准是否过重(裁量权逾越、滥用)的情况也是如此。 这类案件的结果取决于期限和法理判断,因此尽早确定方向非常重要。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应向哪个法院提交?可以通过电子诉讼提交吗?
- 向管辖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的行政法院提交(首尔为首尔行政法院,其他地区为地方法院本院行政庭)。中央行政机关的处分也可以向首尔行政法院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诉讼提交,在电子诉讼网站以"行政"案件立案。
- Q费用是多少?
- 有些案件无法折算成金额,例如撤销停业、吊销执照。这类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诉讼价额)视为5,000万韩元,印纸费为230,000韩元。电子诉讼只需缴纳10分之9。撤销罚款(课征金)的诉讼,以罚款金额的3分之1为诉讼标的额(罚款超过30亿韩元的,按30亿韩元计算)。因此印纸费因金额而异。送达费按每位当事人10次的份额缴纳。行政审判法中没有请求手续费的规定。
- Q必须先进行行政审判吗?
- 原则上不需要。可以不经行政审判直接起诉。也可以两者都做,或只做行政审判。但有例外。税务(审查、审判请求)、公务员惩戒(诉请审查)、驾驶执照处分(行政审判)、劳动委员会处分(中央劳动委员会复审)就属于这种情况。这类处分只有先经过法律规定的审判后才能起诉。不遵守这一顺序的,诉讼将不被受理,因此要先确认。
- Q90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 从实际收到处分书之日(知道有处分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以挂号信收到的,以邮局的投递记录为准,因此最好确认好投递记录。即使没有收到处分书,自处分作出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能起诉。经过行政审判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重新计算90日。
- Q起诉后停业处分会停止吗?
- 不会。起诉并不会使处分的效力停止。因此,如果停业期间在诉讼过程中全部过去,即使胜诉也可能没有实际利益。要停止处分,必须与诉状一起提交停止执行申请。详细内容另见停止执行程序。
- Q没有律师可以自己办吗?
- 可以。但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所属职员为诉讼执行人,或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来应诉。而且要争辩处分依据的法令或裁量权逾越、滥用(超出裁量界限或滥用裁量)等法理问题。也可以由本人先提出行政审判,诉讼则与律师一起进行。
需要律师的情形
- 自知道之日起90日的起诉期间是不能延长的不变期间(行政诉讼法第20条第3款)。哪怕晚一天就无法再争辩处分,因此务必确认收到处分书的日期并保留证据。
- 机关在诉讼中追加或变更处分理由,仅限于被认定与原处分基本事实关系相同的范围。因此最好以原处分书所写的理由为准整理要争辩的争点。
- 驾驶执照处分可以自收到处分之日起60日内向市、道警察厅长提出异议申请(道路交通法第94条)。公务员惩戒则自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诉请审查委员会请求审查(国家公务员法第76条)。两个期限都比诉讼期限短,因此要优先处理。
- 行政审判的决定(裁决)在60日(可延长30日)内作出(行政审判法第45条)。可以比诉讼更快得到结果。
相关法律
-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至第20条(前置程序、起诉期间)
- 行政程序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