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关税 04Foreign Exchange Inspection
外汇交易检查应对程序
这是海关通知将进行外汇交易检查时的程序。本页以与进出口交易相关、进行过海外汇款或资本交易的企业接受关税厅(本部海关)检查的情况为准。从检查通知到警告、交易停止、行政罚款及对其的不服申诉,说明公司在每个阶段可以做什么。由金融监督院或韩国银行检查的交易,适用的规定不同。因此请先确认检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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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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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选定检查对象·批准检查计划
依据: 外汇交易法§20(3)(6),施行令§35(4),关税厅关于外汇交易检查及制裁的训令§5、§8
外汇交易法§20(3)规定的检查权限属于财政经济部长官,并根据同条第(6)款和施行令§35(4)予以委托。关税厅长负责从事货币兑换业务的人以及进出口交易及与之相关的劳务、资本交易(包括以替代汇款为目的的抵销等支付、收款)的当事人;金融监督院院长负责外汇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与进出口无关的劳务、资本交易当事人等;韩国银行总裁负责外国金融机构、外汇经纪商等(施行令§35(4))。在关税厅这一途径中,海关关长制定检查计划并取得关税厅长的批准(关税厅训令§8(3)),原则上由对营业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本部海关关长进行检查(§5(1))。这一阶段没有期限规定。
下一步: 通知检查计划·寄送自主检查表说明
外汇交易检查权限属于财政经济部长官,根据交易性质分别委托给关税厅、金融监督院和韩国银行。进行进出口交易及与之相关的劳务、资本交易的企业,接受关税厅(本部海关)的检查。本指南以关税厅检查为准。适用的规定因检查机关而异,所以请先确认检查机关。
- 所需时间
- 从检查通知到检查结束,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合计在120日以内;之后的处分和行政罚款程序因案而异
- 费用
- 外汇交易法对检查没有收费规定;律师和关税师费用另计;行政罚款审判和行政诉讼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外汇交易检查权限属于财政经济部长官;进出口交易及相关劳务、资本交易的当事人由关税厅负责,与进出口无关的劳务、资本交易当事人等由金融监督院负责,外国金融机构等由韩国银行负责(外汇交易法§20,施行令§35(4))。各机关规定不同,所以请先确认检查机关。对由金融监督院检查的外汇交易当事人的行政处分,根据《对外汇交易当事人的制裁规定》(金融委员会),准用《金融机构检查及制裁规定》的制裁程序(同一规定§8(1)),行政罚款的意见陈述期间为15日(§5(1))。
- 2
海关在检查开始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查计划,并寄送自主检查表(关税厅训令§10)。如有灾害、患病、长期出差、账簿被扣押等事由,请在检查开始日前申请延期,海关关长在7日以内作出决定(§11)。因有销毁证据之虞而在检查当日收到通知的,不能申请延期。
当前步骤 - 3
全部检查期间为现场和书面合计120日以内,现场检查为以工作日计20日以内(训令§14、§15)。可以获得律师或关税师的协助(§3)。如果明显违反申报义务,经关税厅长事先批准,检查可能转为犯罪调查(§23),因此在回答问题之前,请一并研究交易凭证。
- 4
如果同意保管资料或物品,会保管到结果报告日,并在报告结果之日起14日以内返还(训令§19)。要求返还的,只要不严重妨碍检查目的,可以立即取回。海关在检查结束之日起1个月以内向关税厅长报告结果(§22);没有违规的,在登记检查终结之日起10日以内以公函通知结果(§24(2))。
- 5
违规金额在标准以下的给予警告(违反§15至§17为10,000美元,违反§18为50,000美元,施行令§33(1));5年以内违规2次以上的,可以对每一违规行为处以1年以内的交易停止、限制或撤销许可,处分前须经听证(法§19)。听证在15日前通知(训令§34(3))。对处分可以在90日以内提起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
- 6
处以行政罚款前,会给予20日的意见提交期间(训令§38(2))。收到处罚告知后,可以在6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处罚决定失去效力,转入法院的行政罚款审判(训令§42,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20)。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检查开始15日前第2步 通知检查计划
- 检查开始日前(7日以内作出决定)第3步 申请推迟检查
- 120日(现场检查以工作日计20日)第4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听证15日前通知第7步 行政处分预定通知·听证
- 20日第8步 行政罚款意见提交
- 60日第9步 对行政罚款提出异议
准备与确认事项
- 查看检查通知书,确认是哪个机关(关税厅、金融监督院或韩国银行)的检查。各机关适用的规定不同。
- 确认通知书所载检查对象交易和期间,填写自主检查表并检查有无漏报。这是准备检查的基准。
- 如有难以接受检查的情况,请在检查开始日前申请延期。开始日过后就不能申请。
- 按每笔海外汇款、投资、借款交易整理申报书和凭证,与律师或关税师一起应对检查。这是为了有依据地回答提问。
- 同意保管资料时,核对清单并留存复印件。这在要求返还和维持业务时都需要。
- 自收到行政罚款处罚预定通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意见,并管理好处罚告知后60日的异议期限。期限一过就按原样确定。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检查范围广或违规金额大,或者5年内已有违规记录、预计会被停止或限制交易。
检查可能转为犯罪调查的情况,以及要对行政罚款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是如此。 交易停止可能会让公司的海外交易本身无法进行。
一旦转为犯罪调查,就成为刑事程序。 所以在检查阶段准确说明事实关系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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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步 · 通知检查计划·寄送自主检查表
现在要做的事
海关以检查开始之日为准,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查计划。 同时寄送供公司自行检查的自主检查表。
请先确认通知书所载检查对象交易和期间。 因为这一范围是准备检查的基准。
如果有销毁证据之虞,海关可以在检查开始当日直接通知。 这种情况下不能申请延期。
- 确认通知书所载检查对象交易和期间,填写自主检查表并检查有无漏报。这是准备检查的基准。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3步 · 申请推迟检查
如果难以在规定日期接受检查,请在检查开始之日前申请延期。 自然灾害或火灾等灾害、代表人患病或长期出差、账簿被扣押等属于此类事由。
海关关长在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 作出决定需要时间,所以一旦出现情况最好立即申请。
但在检查开始当日收到通知的,不能申请延期。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检查开始15日前第2步 通知检查计划
依据: 关税厅训令§10
- 检查开始日前(7日以内作出决定)第3步 申请推迟检查
依据: 关税厅训令§11、§12(5)
- 120日(现场检查以工作日计20日)第4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依据: 外汇交易法§20,施行令§35(1),关税厅训令§3、§14、§15、§18
- 听证15日前通知第7步 行政处分预定通知·听证
依据: 外汇交易法§19,施行令§33,关税厅训令§32至§37
- 20日第8步 行政罚款意见提交
依据: 外汇交易法§32,关税厅训令§38、§40、§41,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16、§18
- 60日第9步 对行政罚款提出异议
依据: 关税厅训令§41、§42,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20、§21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检查范围广或违规金额大,或者5年内已有违规记录、预计会被停止或限制交易。
检查可能转为犯罪调查的情况,以及要对行政罚款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是如此。 交易停止可能会让公司的海外交易本身无法进行。
一旦转为犯罪调查,就成为刑事程序。 所以在检查阶段准确说明事实关系很重要。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如何知道是哪个机关在检查?
- 请确认寄送检查通知书的机关。与进出口交易相关的劳务和资本交易由关税厅负责检查。与进出口无关的劳务和资本交易由金融监督院负责,外国金融机构等由韩国银行负责。适用的规定和期间因机关而异。所以本指南应理解为以关税厅检查为准。也有金融监督院和关税厅联合检查的情况。
- Q可以推迟检查日期吗?
- 可以。可以在检查开始之日前申请延期,海关关长在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但因有销毁证据之虞而在检查开始当日才收到通知的,不能申请延期。请一并提交支持延期事由的材料。
- Q检查需要多长时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合计的全部检查期间在120日以内。其中,到公司现场确认的现场检查以工作日计在20日以内,可以在20日以内延长。延长2次以上须经关税厅长批准,所以如果无故拖延,可以询问延长的依据。
- Q如果有漏报的交易,会马上受到刑事处罚吗?
- 违规金额在标准以下的,可能以警告了结。标准为:与支付、收款相关的违规为10,000美元,资本交易申报违规为50,000美元。但如果明显发现违规,经关税厅长事先批准,可能转为犯罪调查。支付、收款方式申报违规金额超过50亿韩元,或资本交易申报违规金额超过20亿韩元的,属于刑事处罚对象。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所以准确整理并说明违规金额和经过很重要。
- Q被处以行政罚款时,如何提出争议?
- 罚款处以前,在自通知日起20日的意见提交期间内,提交违规经过和减轻事由。收到处罚告知后,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处罚决定失去效力,海关关长在14日内通知法院,案件转入行政罚款审判。
需要律师的情形
- 本指南以关税厅(本部海关)检查为准。对由金融监督院检查的劳务和资本交易当事人的行政处分,根据《对外汇交易当事人的制裁规定》(金融委员会),准用金融机构检查、制裁规定的制裁程序。行政罚款的意见陈述期间也为15日,与关税厅(20日)不同,所以请先确认检查机关。
- 5年内违规2次以上的,可以处以1年以内的交易停止或限制。如果以前有违规记录,这次检查结果可能影响到海外交易本身,所以请尽早开始准备听证。
- 行政罚款意见提交的20日、异议的60日、对行政处分不服的90日,都以收到通知或处分之日为准计算。所以必须记下收到通知书的日期。
相关法律
- 外汇交易法第15条至第18条(申报义务)、第19条(警告、交易停止)、第20条(报告、检查)、第29条(罚则)、第32条(行政罚款)
- 外汇交易法施行令第33条(警告标准)、第35条(检查委托、联合检查)、第40条(罚则标准金额)
- 关税厅关于外汇交易检查及制裁的训令、关于海关公务员犯罪调查的训令、对外汇交易当事人的制裁规定(金融委员会)
- 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第16条、第18条、第20条、第21条,行政审判法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2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