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02Responding to a Patent Infringement Claim
收到专利侵权警告时的应对程序
这是收到“你抄袭了我们的专利”的警告函或起诉状时,分析对方专利、寄送答复并应对诉讼的程序。首次答复的措辞可能被用作诉讼证据,因此必须慎重。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收到警告函
依据: 《专利法》第128条第8款
对方寄来写明专利号、侵权主张、停止销售或协商要求的警告函(内容证明)。警告函中写的答复期限是对方确定的,并非法定期间,但收到警告函后仍照常继续销售的,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侵权。这样一来,赔偿额可能在被认定为损失的金额的5倍以内确定(《专利法》第128条第8款·第9款),因此要记录收到日期并立即着手分析。
下一步: 有效性·侵权分析说明
对方公司寄来内容证明,称“你们的产品侵犯了我们的专利,请停止销售”。其中写的答复期限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收到警告函后若照常继续销售,可能被视为故意侵权,这样一来最高可能要赔偿损失额的5倍。请记下收到日期并立即开始分析。
- 所需时间
- 分析、答复警告函所需的时间因案件而异,专利审判院审判和侵权诉讼第1审的时间也因案件而异
- 费用
- 无效审判请求费每件150,000韩元(电子提交),每项争议的权利要求加收15,000韩元。诉讼中被告不缴纳印花费(法院手续费)(答辩状不贴印花)。进行鉴定的需要鉴定费,专利代理人、律师报酬按委托合同确定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对方寄来写明专利号、侵权主张和停止销售要求的警告函(内容证明)。警告函中写的答复期限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期间。但收到警告函后的销售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侵权,成为在损失额5倍以内提高赔偿额的依据(《专利法》第128条第8款)。因此要记录收到日期并立即着手分析。分析越快,就能越早决定是否继续销售。
当前步骤 - 2
通过专利登记原簿确认该专利是否仍然有效。因为已消灭的专利不会产生侵权问题。然后制作权利要求对比表,将权利要求(记载专利保护范围的项目)的构成要素与自己的产品逐一比较。只要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素,就不构成侵权。同时调查专利申请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审查是否存在无效事由以及是否属于自由实施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技术)。
- 3
根据分析结果寄送答复,表明“不构成侵权”“专利存在无效事由”的意见。不要使用承认侵权的表述。因为这类表述可能在诉讼中被用作自认。必要时以许可(实施权,支付使用费使用的权利)合同或变更设计为条件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纠纷即告结束。
- 4
协商困难的,向专利审判院(大田)请求无效审判或消极的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确认自己的产品不落入专利范围)(《专利法》第133条、第135条)。审判结果在侵权诉讼中也是重要的判断材料。审判所需的时间因案件而异。难以接受审决的,自收到誊本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法院提起审决撤销诉讼。
- 5
对方提起侵权诉讼的,自收到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57条)。答辩状中写明专利无效、不侵权、自由实施技术等反驳以及对损害额的争议。不提交的,可能不经审理即作出败诉判决,因此即使分析尚未全部完成,也要先写入基本反驳并提交。
- 6
在技术说明会上,双方介绍技术内容,法院必要时借助专门审理委员的帮助整理争点。在辩论中进行权利要求解释、构成要素比较、产品鉴定。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作出要求你提交销售额、成本材料的材料提交命令。因此最好连同材料一起预先准备好营业秘密保护申请。
- 7
自己的产品不构成侵权或专利明显会被宣告无效的,对方的请求将被驳回。认定侵权的,法院判令禁止生产和销售、销毁以及损害赔偿;故意侵权的,可以在5倍以内提高赔偿额(《专利法》第128条第8款)。这就是收到警告函后的销售会影响故意判断的原因。第1审所需的时间根据争点和是否鉴定因案件而异。
- 8
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周内向专利法院上诉。上诉理由书自收到记录接收通知之日起40日内提交(《民事诉讼法》第396条、第402条之2)。对专利法院的判决,在2周内向大法院上告,上告理由书自收到上告记录接收通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第427条)。各期限的起算日不同,需要分别留意。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30日第5步 收到起诉状·答辩状
- 2周第8步 上诉·上告
准备与确认事项
- 记录收到警告函的日期,并确认对方的专利号和权利要求。此后的销售会成为故意的依据。
- 查阅专利登记原簿,确认专利是否仍有效(是否已缴年费),并制作权利要求对比表。这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出发点。
- 调查现有技术,取得关于是否属于无效、自由实施技术的审查意见。这是最有力的反驳依据。
- 从答复草稿中删除承认侵权的表述,并整理许可、变更设计的协商方案。答复可能被用作诉讼证据。
- 收到起诉状的,确认日程,确保能在30日内提交答辩状。超过期限可能不经审理即败诉。
- 为应对材料提交命令,准备销售额、成本材料和营业秘密保护申请。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营业信息。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收到警告函后需要确定答复内容的情况。
收到起诉状、需要在30日内提交载有专利无效、不侵权反驳的答辩状的情况也是如此。 已确定假处分询问期日的情况同样如此。
答复中的一个措辞就可能被用作自认。 而且地方法院侵权诉讼只有律师才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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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 · 收到警告函
现在要做的事
对方公司寄来内容证明,称“你们的产品侵犯了我们的专利,请停止销售”。 其中写的答复期限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期限。
但收到警告函后若照常继续销售,可能被视为故意侵权,这样一来最高可能要赔偿损失额的5倍。 请记下收到日期并立即开始分析。
- 记录收到警告函的日期,并确认对方的专利号和权利要求。此后的销售会成为故意的依据。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2步 · 有效性·侵权分析
首先确认该专利是否仍然有效(是否因未缴费或期间届满而消灭)。 然后制作一张表,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专利保护范围的项目)中写明的每个要素与自己的产品进行比较。
只要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就不构成侵权。 同时查找是否有早于该专利公开的技术,看能否主张“专利无效”。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30日第5步 收到起诉状·答辩状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57条,《民事诉讼法》第87条,宪法裁判所 2010헌마740 决定,《民事诉讼等印花法》第10条但书
- 2周第8步 上诉·上告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96条、第402条之2、第425条、第427条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收到警告函后需要确定答复内容的情况。
收到起诉状、需要在30日内提交载有专利无效、不侵权反驳的答辩状的情况也是如此。 已确定假处分询问期日的情况同样如此。
答复中的一个措辞就可能被用作自认。 而且地方法院侵权诉讼只有律师才能代理。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必须在警告函所写的期限内答复吗?
- 这不是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即使晚了也不会立即产生不利后果。但如果置之不理,对方可能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假处分。而且收到警告函后的销售会成为对方主张故意侵权的依据。因此,分析一结束就答复,表明“不构成侵权”“专利无效”的意见较为稳妥。答复后也会留下正在对侵权提出争议的记录。
- Q收到警告函后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吗?
- 没有必须停止的义务。但如果日后被认定为侵权,收到警告函后的销售部分可能被视为故意侵权。这样一来,最高可判处损失额5倍的赔偿。因此,要在看到权利要求对比表和无效审查结果后,再决定是继续销售还是变更设计。因为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赔偿风险也会相应增大。
- Q无效审判向哪里、如何提出?费用是多少?
- 向专利审判院(大田)提交审判请求书。也可以通过电子申请网站“专利路(특허로)”在线请求。电子提交时,请求费为每件150,000韩元,每项争议的权利要求再加收15,000韩元。以书面提交的,每件170,000韩元。此外,现有技术调查费用和专利代理人报酬,按与受托方的合同确定。
- Q收到了起诉状,但分析还没完成。答辩状怎么办?
- 即使分析尚未完成,也必须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因为不提交的话,可能不经审理即败诉。先写明“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的意旨和反驳要点,先行提交。反驳要点是专利无效、不侵权、自由实施技术(已为公众所知、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技术)。详细内容可以日后通过准备书状(整理主张的书面材料)补充。
- Q在哪里确认对方专利是否有效?
- 可以在专利信息检索服务(KIPRIS)中用专利号查询。会显示是否已登记、年费缴纳状态和存续期间届满日。审判和诉讼记录也会一并显示,因此要确认是否已有无效审判(将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的审判)在审。如果有其他公司提起的无效审判,其结果也可能影响你的案件。
- Q没有律师可以自己应对吗?
- 答复警告函和向专利审判院请求审判,仅由专利代理人也可以办理。但地方法院的侵权诉讼只有律师才能代理。因此,在侵权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委托律师。
需要律师的情形
- 收到警告函后是否继续销售,应在看到分析结果后再决定。因为收到之日以后的销售会成为故意侵权主张的依据,赔偿额可能增加。
- 在答复警告函或向客户说明时,“部分相似”“我们会改正”等表述可能被用作自己承认侵权(自认)。因此对外发出的文字最好事先经过审查。
- 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不提交答辩状的,可能作出不经审理即败诉的无辩论判决。因此即使分析尚未完成,也要写入基本反驳先行提交。
- 无效审判请求费规定于《专利费等征收规则》第2条,审判期间因案件而异。在侵权诉讼中,材料提交命令的对象即使是营业秘密,如果是证明侵权、计算损害额所必需的,也必须提交。此时由法院指定阅览范围和可阅览的人(《专利法》第132条第3款)。
相关法律
- 《专利法》第126条(侵权禁止)、第128条(损害赔偿)、第133条(无效审判)、第135条(权利范围确认审判)
-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57条(提交答辩状·无辩论判决)、第396条(上诉期间2周)
- 《法院组织法》第28条之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