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产业安全 03Labor Inspection
劳动监督应对程序
这是收到雇佣劳动部将实施劳动监督的通知,或劳动监督官来到营业场所时的程序。内容涵盖监督对象的选定和通知、提交资料、现场调查、纠正指示(要求改正违规的指示)以及报告纠正结果。还说明违规未纠正或情节严重时的司法处理和行政罚款。定期、随时、特别监督在是否事先通知和是否给予纠正机会方面各不相同。因此请先确认是哪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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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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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选定监督对象(定期·随时·特别)
依据: 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12、§13(4)
营业场所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依据营业场所劳动监督综合(详细)实施计划进行的监督)、随时监督(根据动向、举报、媒体报道、劳动监督请愿、处理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多名劳动者的违规可能性等进行的监督)、特别监督(对因严重违规引发劳资纠纷或产生多名受害者等、有相当监督必要的营业场所,为侦查违规事实而进行的监督)、再监督(对最近3年内接受监督后又受理举报案件的营业场所进行的监督)(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12)。监督综合计划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通知地方官署负责人(§13(4))。
下一步: 通知监督计划(定期监督)说明
雇佣劳动部通过三种方式确定监督对象。定期监督依据年度监督综合计划。随时监督在根据动向、举报、媒体报道或劳动监督请愿,或在处理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多名劳动者的违规时进行。特别监督以因严重违规引发(或可能引发)劳资纠纷或造成多人受害的营业场所为对象。接受监督后3年内受理举报案件的,也可能进行再监督。特别监督是为侦查违规事实而进行的监督,应对方式与其他监督不同。所以收到通知或有人来访时,请先确认是哪种监督。
- 所需时间
- 定期监督在监督日10日前通知,纠正在纠正指示书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如转入司法处理,还要加上侦查和审判期间
- 费用
- 劳动基准法对劳动监督没有收费规定;公认劳务士和律师费用另计;违规时的行政罚款和罚金因违反的条款而异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劳动监督分为定期、随时、特别、再监督(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12)。特别监督是为侦查违规事实而进行的监督,一旦确认违法,可能不给予纠正机会而直接进行犯罪立案或处以行政罚款(§21(1)第2项),所以请先确认是哪种监督。
当前步骤 - 2
定期监督在监督日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要求的,可以在10日范围内调整日程(§17)。随时监督和特别监督没有事先通知的规定。
- 3
劳动监督官提出要求的,必须立即报告必要事项或到场(劳动基准法§13)。提交期限写在报告要求书的报告期限中(执务规定§9(1)、§18(3)),请确认日期,并留存所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和清单。
- 4
监督官必须出示劳动监督官证和现场调查指令书(§102(3)(4))。检查对象期间为定期、随时监督1年,特别监督3年(执务规定§14(2))。
- 5
在监督检查表上签字前,请确认违规事项和事实关系(执务规定§19(6)(8))。因为检查表是纠正指示和司法处理判断的依据。
- 6
对违规事项会签发纠正指示书,并张贴在营业场所(§21(2))。纠正期限根据附表3、4的处理标准按项目确定(例如:拖欠工资14日以内,未给予年休假25日以内)。
- 7
请在纠正指示书规定的期间内改正并报告结果(§22)。延长须在同一期间内申请,且只能在第1次纠正期间的范围内(§21(4)(5))。
- 8
未纠正或存在立即犯罪立案事由的,将导致犯罪立案或行政罚款(§21(1),附表3)。对行政罚款可以在处罚通知后60日以内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行政机关在14日以内通知法院(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20、§21)。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监督日10日前第2步 定期监督通知
- 报告要求书的报告期限第3步 提交资料
- 3日第5步 报告监督结果(内部)
- 各项目纠正期限(附表3、4)第6步 纠正指示
- 纠正指示书规定的期间内第7步 报告纠正结果·申请延长
- 60日第8步 对行政罚款提出异议
准备与确认事项
- 通过通知书或现场调查指令书确认是定期、随时还是特别监督。因为纠正机会和检查期间因监督种类而异。
- 收到通知后确定负责人,如需调整日程请立即申请。调整只能在10日范围内进行。
- 按原样整理劳动合同、工资台账、工作时间记录,并留存提交清单。提交的资料将成为现场调查的基准。
- 确认监督检查表上的违规项目和金额后再签字。签字的内容将成为之后处理的依据。
- 按纠正项目确定负责人和日程,并连同凭证报告结果。因为确认监督会再次查看是否实际履行。
- 记下收到行政罚款处罚通知的日期,在60日内决定是否提出异议。期限过后就不能提出争议。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成为特别监督对象或监督中转为特别监督,或者拖欠工资等违规金额较大。 3年内因同一违规再次被查出,或因犯罪立案而由劳动监督官开始侦查的情况也是如此。
这些情况下,可能不给予纠正机会就转入犯罪立案或行政罚款。 而且劳动监督官还会以司法警察官身份负责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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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 · 选定监督对象(定期·随时·特别)
现在要做的事
雇佣劳动部通过三种方式确定监督对象。 定期监督依据年度监督综合计划。
随时监督在根据动向、举报、媒体报道或劳动监督请愿,或在处理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多名劳动者的违规时进行。 特别监督以因严重违规引发(或可能引发)劳资纠纷或造成多人受害的营业场所为对象。
接受监督后3年内受理举报案件的,也可能进行再监督。 特别监督是为侦查违规事实而进行的监督,应对方式与其他监督不同。
所以收到通知或有人来访时,请先确认是哪种监督。
- 通过通知书或现场调查指令书确认是定期、随时还是特别监督。因为纠正机会和检查期间因监督种类而异。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2步 · 通知监督计划(定期监督)
定期监督在监督日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提出要求的,可以在10日范围内调整日期。
通知书上写有监督日程和需准备的事项,请据此确定负责人和资料。 剩余时间很短,所以收到通知当天就要开始准备。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监督日10日前第2步 定期监督通知
依据: 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17
- 报告要求书的报告期限第3步 提交资料
依据: 劳动基准法§13、§116(2),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9(1)、§18(2)(3)
- 3日第5步 报告监督结果(内部)
依据: 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19(6)(8)、§20(1)
- 各项目纠正期限(附表3、4)第6步 纠正指示
依据: 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21(1)(2),附表3、4
- 纠正指示书规定的期间内第7步 报告纠正结果·申请延长
依据: 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21(4)(5)、§22
- 60日第8步 对行政罚款提出异议
依据: 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21(1)、附表3,劳动基准法§102(5),关于履行司法警察官吏职务者及其职务范围的法律§6-2(1)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成为特别监督对象或监督中转为特别监督,或者拖欠工资等违规金额较大。 3年内因同一违规再次被查出,或因犯罪立案而由劳动监督官开始侦查的情况也是如此。
这些情况下,可能不给予纠正机会就转入犯罪立案或行政罚款。 而且劳动监督官还会以司法警察官身份负责侦查。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可以推迟监督日期吗?
- 定期监督在监督日10日前通知。营业场所提出要求的,可以在10日的范围内调整日期。随时监督和特别监督没有事先通知和调整日程的规定。所以收到定期监督通知后,请立即研究是否需要调整日程。
- Q定期监督和特别监督有什么不同?
- 定期监督按年度计划在事先通知后实施。存在违规的,许多项目会给予纠正期间。特别监督以因严重违规引发劳资纠纷或造成多人受害的营业场所等为对象。由于是为侦查违规事实而进行的监督,一旦确认违法,将不给予纠正机会,直接以犯罪立案或行政罚款处理。检查对象期间也不同,原则上定期监督为1年,特别监督为3年。
- Q收到纠正指示后该怎么办?
- 请在纠正指示书上写明的期间内改正并报告结果。因不得已的事由难以在期间内完成的,可以在该期间内申请延长。延长只能在第1次纠正期间的范围内。超过期限的,可能导致犯罪立案或行政罚款。
- Q如果纠正指示不当,可以通过行政审判或诉讼提出争议吗?
- 劳动基准法和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对纠正指示(要求改正违规的指示)没有另行规定不服程序。在监督阶段,请向监督官提交关于事实关系和法律解释的意见和资料。如果不能同意监督检查表,可以拒绝签字,拒绝的理由会被记录。是否通过行政审判(向行政机关就处分提出争议的程序)或诉讼提出争议,请与律师一起决定。
- Q被处以行政罚款,可以提出争议吗?
- 可以。在事先通知时,可以在10日以上的期间内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以内书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处罚决定失去效力。然后行政机关在14日以内通知法院,转入行政罚款审判。
需要律师的情形
- 以监督实施日为准,再次违反最近3年内劳动监督结果中的同一事项的,将不给予纠正机会,立即成为犯罪立案或行政罚款的对象(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21(1)第3项)。所以纠正过一次的项目,之后也必须持续管理。
- 劳动监督官对违反劳动关系法的犯罪履行司法警察官的职务(劳动基准法§102(5))。所以即使在监督期间,也请如实准确地回答。
- 监督日程、检查期间和纠正程序主要规定在雇佣劳动部训令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以2024-07-01施行的版本为准)中。另外,自2026-12-08起,劳动基准法§102(劳动监督官的权限)将被删除,其内容移至《劳动监察官职务执行法》(노동감독관 직무집행법),名称也改为"劳动监察官"。所以请在接受监督时重新确认依据规定。
相关法律
- 劳动基准法第13条(报告、到场的义务)、第101条至第105条(劳动监督官)、第116条(行政罚款)
- 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第9条、第12条至第14条、第17条至第22条、第25条,附表3、4(违规事项处理标准)
- 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第16条、第20条、第21条,关于履行司法警察官吏职务者及其职务范围的法律第6条之2,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10,公诉厅法第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