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PROCEDURE

仲裁程序

从申请仲裁和提交答辩书,到选定仲裁员、审理、仲裁裁决、撤销裁决之诉以及承认和执行,介绍大韩商事仲裁院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处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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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自收到通知或得知事由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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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02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程序

这是因与外国公司的合同中有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 International)国际仲裁条款而开始仲裁时的程序。无论公司是申请仲裁的一方(申请人)还是被申请的一方(被申请人),都遵循同样的流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2026年1月1日以后提起的案件适用2026年国际仲裁规则。内容涵盖从申请、仲裁庭(负责案件的仲裁员)组成、审理到终局裁决、撤销裁决以及在韩国国内外的承认和执行。说明每个阶段会发生什么、公司必须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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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请仲裁⁠·通知被申请人
  2. 2提交答辩书⁠·反请求
  3. 3管辖异议
  4. 4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5. 5仲裁员回避
  6. 6案件管理会议⁠·程序时间表
  7. 7书面攻防⁠·证据⁠·审理
  8. 8终局裁决
  9. 9裁决后的更正⁠·补充裁决,撤销之诉⁠·承认⁠·执行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送达后30日
提交答辩书前/15日
30日/15日
当前
最终审理或书面提交后60日(草案)
更正·解释·补充裁决30日/撤销之诉3个月(仲裁地在韩国)
STEP 1机关

申请仲裁·通知被申请人

依据: 国际仲裁规则§1、§5、§8·国际仲裁规则§29、§54.4、§55.2/附表1、2

申请书的记载事项齐备且已缴纳申请费的,秘书处将申请书和相关书证寄送被申请人,并将受理日通知双方(国际仲裁规则§8.5)。仲裁开始日为申请书被秘书处受理的日期(§8.6)。期间自通知等送达的次日起算,末日为收件人住所或营业地的公休日或非工作日的,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届满(§5.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2026年1月1日(施行日)以后提起的案件适用2026年国际仲裁规则(§1.9)。

下一步: 提交答辩书·反请求

说明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书证并缴纳申请费。然后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将申请书和书证寄送被申请人,并将受理日通知双方。仲裁视为自申请书被秘书处受理之日起开始。规则规定的期间自通知送达的次日起计算。末日为收件方所在地的公休日或非工作日的,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答辩书和指定仲裁员的期限从收到申请书送达之日起开始。所以请立即记下收到送达的日期。

所需时间
普通程序因案而异,请通过程序时间表和秘书处的说明确认;快速程序在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以内作出裁决;撤销之诉和承认、执行程序另计
费用
仲裁费用由申请费(按争议金额为200,000韩元至200万韩元,不予退还)、管理费(按争议金额,上限为1亿5,000万韩元)以及仲裁员报酬和经费构成;预付金除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平均分担;最终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另行分配;律师费、翻译费和法院程序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申请书被受理后,秘书处通知被申请人(国际仲裁规则§8)。期间自通知送达的次日起计算,末日为休息日的,延至下一个工作日(§5.3)。如果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有需要紧急制止的事情,可以申请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在被选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因此用于无法等待仲裁庭组成的事项。

  2. 2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9.1)。反请求与答辩书一并提出(§9.5)。只有在提交了载有关于仲裁员人数和选定的意见或指定仲裁员的延期申请书时,才能延长(§9.2)。所以如果时间不够,请先在期限内提交这份申请书。

  3. 3

    管辖异议须在提交答辩书(或对反请求的答辩书)之前提出(§26)。如果仲裁庭有超越权限范围的行为,请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期限过后可能丧失异议的权利,所以请在撰写答辩书前先研究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范围。

  4. 4

    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约定的,原则上为独任仲裁员(§11)。约定独任仲裁员的,在送达后30日内共同指定;3人仲裁庭,如有约定,双方分别在申请书和答辩书中指定,如由仲裁审判院决定为3人,双方各在15日内各指定1名(§12、§13)。未指定的,由仲裁审判院代为确定。根据争议金额,可能适用快速程序(施行日以后的协议为超过5亿韩元、不超过40亿韩元,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裁决)或简易程序(5亿韩元以下,指定5日,裁决3个月),所以请先确认合同签订日和金额。

  5. 5

    仲裁员回避须在收到仲裁员确认或选定通知之日或得知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14.3)。仲裁地在韩国的,回避申请未被接受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再向韩国法院申请(仲裁法§14(3))。

    当前步骤
  6. 6

    仲裁庭召开案件管理会议,确定程序时间表,时间表中的期间可以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修改(§18.3、§18.4)。所以请在日程协商中反映公司内部收集资料、翻译和准备证人所需的时间。调解随时可以并行,除另有约定外,可以与仲裁同时进行(§16.6)。

  7. 7

    按照程序时间表交换主张书面和证据,并召开审理期日(§19、§27、§31、§32)。仲裁庭规定的补充书面提交期限,除另有约定或决定外,不超过45日(§19.2)。如果对方的请求或抗辩明显难以成立,可以在该请求或抗辩提出后尽快申请早期决定(§36)。

  8. 8

    裁决书草案在最终审理期日或最终书面提交日中较晚者起60日内提交秘书长,经审核后15日内提交签署的裁决书(§39.2)。仲裁地在韩国的裁决与法院的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仲裁法§35)。收到裁决书的日期是补充裁决和撤销之诉期限的起点,请立即记下。

  9. 9

    裁决书错误的更正、解释或对遗漏请求的补充裁决,须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申请(§42.2、§43.1)。仲裁地在韩国的,可以在收到正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法§36);在外国的,依照该国法律。要在韩国执行外国裁决,请确认是否适用纽约公约,并申请承认和执行(§39)。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30日第2步 提交答辩书·反请求
  • 提交答辩书前/15日第3步 管辖异议
  • 30日/15日第4步 指定仲裁员
  • 15日第5步 仲裁员回避
  • 60日第8步 提交裁决书草案
  • 30日/3个月第9步 申请更正·解释·补充裁决/撤销之诉(仲裁地在韩国)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确认合同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仲裁地、语言、适用规则以及合同签订日。快速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标准因签订日而异。
  • 记下申请书送达日,管理好30日的答辩书期限。需要延长的,请在期限内提交载有关于仲裁员人数和选定的意见或指定仲裁员的延期申请书。
  • 提前调查拟指定的仲裁员候选人的履历和利害关系。未在期限内指定的,由仲裁审判院代为确定。
  • 在协商程序时间表之前,估算收集资料、翻译和准备证人所需的时间。时间表确定后,将成为之后各期限的基准。
  • 确认仲裁地和对方财产所在国,确定撤销之诉或承认、执行的方法。可以提出争议的法院和期限因仲裁地而异。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收到国际仲裁申请书送达、答辩书期限(30日)正在进行,或需要指定仲裁员。

在仲裁庭组成前需要紧急临时措施的情况也是如此。 收到裁决、需要研究撤销或在海外执行的情况也属于此类。

国际仲裁中,不服的方法因仲裁地而异。 所以必须尽早制定程序策略,才能保住选择的余地。

当前位置(5/9)

第5步 · 仲裁员回避

现在要做的事

如果存在令人怀疑仲裁员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情况,可以申请回避(请求更换该仲裁员)。 须在收到仲裁员确认或选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写明事由的书面形式提出。

事后才得知事由的,为自得知之日起15日内。 期限很短,所以收到组庭通知后请立即确认仲裁员的履历和利害关系。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6步 · 案件管理会议·程序时间表

仲裁庭组成后,召开案件管理会议与双方商讨仲裁程序,随后立即制定程序时间表。 时间表中的期间,仲裁庭可以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修改。 请事先估算公司内部收集资料和准备证人所需的时间,并反映到日程协商中,以避免不合理的期限。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15日第5步 仲裁员回避

    依据: 国际仲裁规则§14

  • 60日第8步 提交裁决书草案

    依据: 国际仲裁规则§37、§39、§40、§41/仲裁法§35

  • 30日/3个月第9步 申请更正·解释·补充裁决/撤销之诉(仲裁地在韩国)

    依据: 国际仲裁规则§42、§43/仲裁法§2、§36、§37、§38、§39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收到国际仲裁申请书送达、答辩书期限(30日)正在进行,或需要指定仲裁员。

在仲裁庭组成前需要紧急临时措施的情况也是如此。 收到裁决、需要研究撤销或在海外执行的情况也属于此类。

国际仲裁中,不服的方法因仲裁地而异。 所以必须尽早制定程序策略,才能保住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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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什么不同?
在与外国公司的纠纷中,如有国际仲裁条款,则依照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进行。国际仲裁按照仲裁庭(负责案件的仲裁员)经案件管理会议确定的程序时间表进行。当事人未约定仲裁语言的,由仲裁庭考虑合同语言等因素确定。此外,对裁决提出争议的法院和方法因仲裁地不同而不同。所以请先确认仲裁条款中的仲裁地。
Q快速程序和简易程序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根据2026年国际仲裁规则,快速程序的适用标准因合同签订时间而异。规则施行日前签订的仲裁协议,标准为争议金额在5亿韩元以下。施行日以后签订的协议,标准为超过5亿韩元、不超过40亿韩元。施行日以后签订的协议,争议金额在5亿韩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施行日前签订的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按请求金额与反请求金额合计计算。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论金额而适用(简易程序不包括施行日前签订协议的案件)。反之,当事人约定不适用或秘书长认为不适当的,不予适用。
Q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可以紧急制止对方的行为吗?
可以申请紧急仲裁员。申请时须预先缴纳管理费(500万韩元)和紧急仲裁员报酬,申请才会被受理。仲裁审判院院长在受理后2日内确定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在被选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但自作出处分时起3个月内仲裁庭未组成的,紧急处分失去效力。所以必须同时推进正式仲裁申请和仲裁庭的组成。
Q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韩国执行吗?
可以。向韩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是适用纽约公约(关于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条约)的裁决,依照该公约作出判断。不适用纽约公约的,准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法中关于承认外国判决的规定。对方可以在这一阶段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事由提出争议。
Q如果裁决不利,在哪里提出争议?
仲裁地在韩国的,在收到裁决正本之日起3个月内向韩国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员的决定)之诉。仲裁地在外国的,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和法院。在韩国法院,只能在对方要在韩国执行时,于承认和执行阶段提出争议。撤销事由限于仲裁协议无效、程序违规、违反公序良俗(社会秩序和道德)等法律规定的事由。所以请先研究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需要律师的情形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2026年1月1日以后提起的案件适用2026年国际仲裁规则。快速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标准金额,因仲裁协议签订日在规则施行日之前还是之后而不同,所以请务必确认合同签订日。
  • 规则规定的期间自通知送达的次日起计算,末日为休息日的,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答辩书(30日)、指定仲裁员(15日、30日)、回避(15日)、更正、解释或补充裁决(30日)等短期限接连而来,所以请随时记下收到的日期。
  • 对裁决提出争议或执行裁决的方法,因仲裁地和对方财产所在国而异。仲裁地在韩国的,适用仲裁法§36的撤销之诉(3个月);在韩国执行外国裁决,可能适用纽约公约。

相关法律

  • 仲裁法第2条(适用范围)、第7条(管辖法院)、第14条(回避程序)、第17条(仲裁庭的裁决权限)、第31条(和解)、第35条(仲裁裁决的效力)、第36条(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第37条、第38条(承认和执行)、第39条(外国仲裁裁决)
  • 2026年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2026年1月1日施行)第1条、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至第14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至第33条、第36条至第43条、第45条至第55条,附表1(申请费、管理费),附表3(紧急仲裁员)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民事执行法第26条、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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