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HABILITATION & BANKRUPTCY PROCEDURE

企业回生·破产程序

介绍陷入资金困难的公司在法院管理下调整债务、重新站起来的法人回生程序,以及清理公司财产并分配给债权人的法人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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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第1次期日起2个月以内,开始日起1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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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回生·破产 01Corporate Rehabilitation

法人回生程序

这是公司因资金困难难以按时偿还债务、但希望继续经营时的程序。在法院的管理下调整债务,使公司重新站起来。本页说明从申请到开始决定、债权调查、回生计划草案的表决和认可会发生什么。同时介绍公司在每个阶段必须做什么。也一并说明债务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使用的简易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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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请开始回生程序
  2. 2预缴命令⁠·审问代表人
  3. 3保全处分⁠·中止命令⁠·概括性禁止命令
  4. 4回生程序开始决定⁠·选任管理人
  5. 5提交债权人名单⁠·申报和调查债权
  6. 6调查委员调查⁠·管理人报告
  7. 7提交回生计划草案
  8. 8关系人会议审理⁠·表决
  9. 9认可决定⁠·执行计划⁠·终结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自保全处分申请日起7日以内决定
自申请日起1个月以内决定
名单2周至2个月,申报1周至1个月,调查1周至1个月
调查期间最后一日起4个月以下
当前
STEP 1当事人

申请开始回生程序

依据: 债务人回生法§34·债务人回生法§100(1)、§643

债务人在不严重妨碍继续经营就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或有发生构成破产原因的事实之虞的,可以申请开始回生程序(债务人回生法§34(1))。有发生构成破产原因的事实之虞的,持有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资本1/10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持有1/10以上股份或出资份额的股东或份额权人,也可以申请(§34(2))。

下一步: 预缴命令·审问代表人

说明

公司在继续经营的同时难以按时偿还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回生程序。如果照此下去有破产之虞,也可以申请。公司可以自行申请。有破产之虞的,一定规模以上的债权人或股东也可以申请。回生不是清理公司,而是调整债务让公司继续经营的程序。所以关键在于事业是否有继续经营的价值。

所需时间
是否开始在申请日起1个月内决定,计划草案须在开始日起1年内通过(不得已时可延长6个月以内)
费用
需缴纳法院考虑案件规模等确定的预缴金(程序费用),以及律师和会计费用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公司在不严重妨碍继续经营就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有发生破产原因之虞时,申请回生(债务人回生法§34(1))。回生债权和回生担保权合计在50亿韩元以下的小额营业所得者,可以申请简易回生(§293-2、§293-4(1),施行令§15-3)。下达保全处分等之后,未经法院许可不能撤回申请(§48),所以请慎重决定是否申请。

  2. 2

    申请人必须预缴法院考虑案件大小等确定的回生程序费用(§39),不缴纳的,开始申请将被驳回(§42第1项)。法院命令预缴费用并审问代表人(首尔回生法院说明)。为应对代表人审问,请准备说明公司资金状况和回生可能性的资料。

  3. 3

    法院可以下达禁止处分财产的保全处分(§43)、其他程序的中止命令(§44)以及阻止所有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概括性禁止命令(§45)。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处分的,在申请日起7日以内作出决定(§43(2))。这些是在准备回生期间保护公司财产的手段。

  4. 4

    公司申请的,法院在申请日起1个月以内决定是否开始(§49(1)),选任管理人(中小企业等可以将代表人视为管理人,§74(3)(4)),并确定债权申报、调查和提交计划草案的日程(§50(1))。对驳回开始申请或开始决定,可以在公告日起14日以内提出即时抗告,但没有停止执行的效力(§53、§13(2))。

  5. 5

    程序按以下顺序进行:提交债权人名单(开始决定日起2周以上2个月以下)、申报债权(名单提交期间最后一日起1周以上1个月以下)、调查债权(申报期间最后一日起1周以上1个月以下)(§50(1))。既不在名单上又未申报的债权,因认可而失权(§251)。对被提出异议的债权,在调查期间最后一日起1个月以内申请调查确定裁判(§170(2))。

  6. 6

    调查委员调查清算价值和继续企业价值(§87),管理人报告导致回生的情况和财产状况(§92)。如果明显清算价值更大,程序可能被废止(§286(2)),所以这一调查结果决定回生的方向。

  7. 7

    管理人在调查期间最后一日起4个月以下的提交期间内提交回生计划草案(§50(1)第4项、§220)。延长在2个月以内,中小企业者不得超过1个月(§50(3))。未在期间内提交的,程序将被废止(§286(1)),所以请从调查阶段起就一并准备。

  8. 8

    在关系人会议上按组表决,通过要件为:回生债权人组2/3以上,回生担保权人组3/4以上(清算型为4/5以上),股东组为会议上行使的表决权的1/2以上(§237)。须在第1次期日起2个月以内、开始日起1年以内通过(§239)。即使有组别不同意,也可以规定权利保护条款予以认可(§244)。

    当前步骤
  9. 9

    法院在计划草案通过的期日或立即宣告的期日决定是否认可(§242(1))。认可后按计划偿还,开始偿还后回生程序可能终结(§283(1))。认可后明显无法执行计划的,程序被废止(§288),废止确定后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6(1))。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自申请日起7日以内第3步 保全处分决定
  • 自申请日起1个月以内第4步 决定是否开始回生程序
  • 自公告日起14日第4步 对开始相关决定的即时抗告
  • 调查期间最后一日起1个月第5步 申请债权调查确定裁判
  • 调查期间最后一日起4个月以下第7步 提交回生计划草案
  • 自开始日起1年以内第8步 通过回生计划草案

准备与确认事项

  • 整理最近的财务报表、债权人和担保权人名单以及资金收支计划。必须用这些资料说明申请回生的原因以及事业是否有继续经营的价值。
  • 确认回生债权和回生担保权合计是否在50亿韩元以下,研究是否属于简易回生对象。如属于,程序负担会减轻。
  • 如果预计交易对象会进行扣押或强制执行,请在申请的同时申请保全处分和概括性禁止命令。这可以防止财产在开始决定前流散。
  • 确认债权人名单中没有遗漏的债权人。既不在名单上又未申报的债权会失权,日后可能产生纠纷。
  • 将计划草案提交期间记在日历上(调查期间最后一日起4个月以下,中小企业延长上限为1个月)。事先与债权额较大的债权人协商偿还条件。这可以提高通过的可能性。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交易对象的扣押或强制执行迫在眉睫,急需保全处分或概括性禁止命令。

需要决定普通回生和简易回生哪个更合适的情况也是如此。 因债权额较大的债权人反对,计划草案能否通过不确定的情况也属于此类。

回生从是否开始到计划草案通过,法定期间安排得很紧密。 错过期间可能导致废止和破产,所以申请前的准备决定结果。

当前位置(8/9)

第8步 · 关系人会议审理·表决

现在要做的事

法院召开关系人会议(债权人和股东的会议)审理计划草案。 债权人和股东按组表决赞成或反对。

要通过,回生债权人组须有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回生担保权人组须有3/4以上同意。

股东组须有会议上行使的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 通过须在第1次期日起2个月内、开始日起1年内完成。

所以请事先与债权额较大的债权人进行协商。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9步 · 认可决定·执行计划·终结

计划草案通过后,法院当场或在随即确定的期日决定是否认可。 认可后,公司按计划偿还债务。

开始偿还后,法院可以终结回生程序。 认可后如果明显无法执行计划,程序将被废止并转入破产。

所以计划必须定在实际能够遵守的水平。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自开始日起1年以内第8步 通过回生计划草案

    依据: 债务人回生法§224、§232、§237、§239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交易对象的扣押或强制执行迫在眉睫,急需保全处分或概括性禁止命令。

需要决定普通回生和简易回生哪个更合适的情况也是如此。 因债权额较大的债权人反对,计划草案能否通过不确定的情况也属于此类。

回生从是否开始到计划草案通过,法定期间安排得很紧密。 错过期间可能导致废止和破产,所以申请前的准备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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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回生和破产有什么不同?
回生是通过调整债务让公司继续经营的程序。破产是清理公司财产并分配给债权人的程序。因此在回生中,关键在于继续企业价值(继续经营时的价值)是否大于清算价值(清理时的价值)。如果明显是清理的价值更大,回生程序可能被废止。
Q普通回生和简易回生有什么不同?
简易回生供回生债权(回生前产生的债权)和回生担保权合计金额在50亿韩元以下的小额营业所得者使用。可以选任简易调查委员,简化调查。回生债权人组的通过要件也会放宽。除2/3以上同意外,"超过1/2同意且有表决权者过半数同意"也视为通过。不符合简易回生要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书中表明的意思按普通回生进行。
Q申请回生后,强制执行会马上停止吗?
仅凭申请不会自动停止。只有法院下达保全处分(禁止处分财产的命令)、其他程序的中止命令或概括性禁止命令后,才能阻止强制执行等。所以如果扣押迫在眉睫,请在申请的同时申请这些命令。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处分的,法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
Q交易对象进入了回生程序。作为债权人应该怎么做?
必须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既不在名单上又未申报的债权,在回生计划被认可后失权(丧失权利)。对已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的,请在调查期间最后一日起1个月内申请调查确定裁判。
Q如果债权人反对计划草案,回生就结束了吗?
不一定。即使有组别未获得法定多数同意,法院也可以认可计划。这是通过规定保护该组权利的条款来认可(强制认可)。但原则上,计划被否决或未在通过期间内通过的,程序将被废止。所以事先与债权额较大的债权人协商很重要。
Q回生失败会怎样?
认可后回生程序可能被废止并确定。此时如有破产原因,法院必须依职权宣告破产。驳回开始申请(不接受请求)、认可前废止、不认可决定确定的,法院也可以宣告破产。所以在申请回生之前,请一并研究可能转入破产的情况。

需要律师的情形

  • 下达保全处分、中止命令或概括性禁止命令后,未经法院许可不能撤回回生申请(§48)。申请前请充分研究回生是否是正确的选择。
  • 即时抗告期间为自裁判公告之日起14日以内(§13(2)),公告例如在官报刊登日的次日等生效(§9(2))。对与开始有关的决定提出即时抗告,也没有停止执行的效力。
  • 既不在名单上又未申报的债权,在回生计划被认可后失权(§251)。公司要确认债权人名单中没有遗漏的债权人,债权人要确认没有错过申报期间,这样才能减少日后的纠纷。

相关法律

  • 关于债务人回生及破产的法律(债务人回生法)第6条(牵连破产)、第9条(公告)、第13条(即时抗告)、第34条(申请)、第39条(费用预缴)、第42条(驳回事由)、第43条至第45条(保全处分、中止命令、概括性禁止命令)、第48条(撤回限制)、第49条、第50条(开始决定)、第53条(即时抗告)、第74条(管理人)、第87条(调查委员)、第92条、第98条(管理人报告)、第100条(否认权)、第147条至第152条(债权申报)、第170条、第171条(调查确定裁判)、第220条至第222条(提交计划草案)、第224条、第232条、第237条、第239条(审理、通过)、第242条、第244条、第247条(认可、即时抗告)、第251条(免责)、第283条(终结)、第286条至第288条(废止)、第293条之2至第293条之8(简易回生)、第643条(欺诈回生罪)
  • 关于债务人回生及破产的法律施行令第15条之3(小额营业所得者标准)
  • 首尔回生法院破产程序介绍 – 法人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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