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 02Fair Trade Dispute Mediation
公平交易纠纷调解程序
这是因分包、加盟、代理店、大规模流通交易或不公平交易问题与交易对方发生纠纷时的程序。不通过诉讼,而是在韩国公平交易调解院通过调解解决。公司申请调解的情形,以及因交易对方的申请而被叫去参加调解的情形,都适用本程序。说明从申请到调解成立或不成立的过程中会发生什么,以及公司在每个阶段应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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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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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申请纠纷调解
依据: 《公平交易法》第45条第1款·第76条第1款、第2款、第4款,《分包法》第24条之4第1款、第2款、第4款,《加盟事业法》第22条第1款、第5款,《大规模流通业法》第25条第1款、第4款,《代理店法》第19条第1款、第5款
因不公平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法》第45条第1款)嫌疑而受损的经营者,以及分包、加盟、大规模流通、代理店交易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设在调解院的各领域纠纷调解协议会申请纠纷调解(《公平交易法》第76条第1款,《分包法》第24条之4第1款,《加盟事业法》第22条第1款,《大规模流通业法》第25条第1款,《代理店法》第19条第1款)。公平委也可以委托协议会调解(《公平交易法》第76条第2款,《分包法》第24条之4第2款)。调解申请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但申请被撤回或不予受理的,不具有该效力(《公平交易法》第76条第4款)。
下一步: 受理通知·要求提交材料说明
可能因分包、加盟、代理店、大规模流通交易或不公平交易发生纠纷。这时交易当事人可以向韩国公平交易调解院申请纠纷调解。公司可以自己申请,交易对方也可以针对公司申请。申请后,消灭时效(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间)中断。但申请被撤回或不予受理的,不中断。因此,在应收款项的时效即将届满时,申请也有意义。也有公平委将案件移交调解院(委托调解)而开始的情形。
- 所需时间
- 自收到申请(公平委委托的案件为收到委托)之日起60日内(双方同意延长的为90日,补正期间除外)确定是否成立
- 费用
- 向调解院申请调解不需要另外的费用(调解院常见问题),律师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交易当事人可以向韩国公平交易调解院的各领域纠纷调解协议会申请调解,公平委也可能委托调解(《公平交易法》第76条第1款、第2款)。申请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第76条第4款,撤回或不予受理的除外)。但在申请调解前公平委已开始调查的案件等将被不予受理(第77条第3款),因此申请前要先确认是否属于调解对象。
- 2
调解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将受理事实通知公平委和双方(第76条第3款),负责的调查官会以挂号信公函要求提交材料。在调解进行期间,对于开始前没有作出处分的事项,公平委不能作出纠正措施或纠正劝告(第77条第6款)。公平委正在调查的分包案件除外(《分包法》第24条之5第6款)。
当前步骤 - 3
双方当事人在公函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书、答辩书、一般现状表等所要求的材料(调解院指南)。2次以上不响应材料提交要求的,调解可能不成立。以不成立告终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平委举报,因此即使是被申请人,认真答复也更为有利。
- 4
调解院审查材料,必要时传唤当事人调查事实关系(第77条第2款)。出席要求在出席要求日7日前通知(施行令第67条第1款)。这一阶段整理出的事实关系是协议会判断的基础,因此要充分提交合同和交易记录。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调解也可能就此结束。
- 5
所有案件都要经过纠纷调解协议会的审议,当事人可以出席协议会陈述意见(第74条第4款)。这是说明书面材料中未能充分表达的情况的机会。
- 6
协议会劝告达成协议或提出调解方案(第77条第1款)。是否接受调解方案由当事人决定。一方拒绝的,调解终结(第77条第4款第3项),但此后可能引发向公平委的举报,因此要连同拒绝的后果一并权衡。
- 7
调解成立的,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具有与诉讼上和解同等的效力(第78条第1款、第5款)。五部法律(公平交易、分包、加盟、大规模流通、代理店)都规定了同样的效力。
- 8
履行协议事项,并将结果提交公平委(第78条第3款)。对于开始前没有作出处分的事项,按协议履行后,公平委对该事项不作出纠正措施或纠正劝告(第78条第4款)。提交期限请确认协议会、公平委所告知的期限。
- 9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超过60日(双方同意的为90日)仍未成立的,调解终结,结果报告公平委(第77条第4款、第5款)。大规模流通纠纷自收到调解申请通知之日起计算60日。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平委举报;发展到处分的,自处分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过异议申请(第96条第1款)或向首尔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第99条第1款·第100条,经过异议申请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进行争辩。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调解院公函规定的期限第3步 提交答辩书·材料
- 60日(双方同意的为90日)第9步 调解终结(不成立)
- 撤回·不予受理后6个月第9步 为在撤回·不予受理后维持时效中断而提起诉讼等
准备与确认事项
- 收集交易类型(一般公平交易、分包、加盟、代理店、大规模流通)以及争议交易的合同、订单、结算材料。这样可以先分清属于哪个纠纷调解协议会的案件以及是否属于调解对象。
- 记录收到受理通知公函的日期和公函中写明的提交期限。错过期限的,可能以不成立告终。
- 答辩书中要把对方主张中承认的部分和有争议的部分分开写,并附上依据材料。调查和协议会审议都以这份答辩书为基础进行。
- 收到调解方案后,与内部审批流程一起审查金额、支付日程和履行条件。接受后产生与诉讼上和解同等的效力。
- 调解成立的,履行协议事项并将履行结果提交公平委。对于调解开始前没有作出处分的事项,只有履行,才能避免公平委的纠正措施和纠正劝告。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最好获得律师帮助:对方的调解申请书中写有公司难以接受的大额金额的情况。
就同一事项同时存在向公平委的举报或调查的情况,以及需要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方案的情况也是如此。 调解笔录与诉讼上和解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不成立的,可能转入公平委程序。 因此,调解阶段的答复和是否接受的判断,会左右此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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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步 · 受理通知·要求提交材料
现在要做的事
调解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将受理事实通知公平委和双方当事人,并向对方寄送申请文件副本。 负责的调查官会以挂号信公函通知受理事实并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先确认公函中写明的提交期限,才不会错过此后的日程。
- 记录收到受理通知公函的日期和公函中写明的提交期限。错过期限的,可能以不成立告终。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3步 · 提交答辩书·材料
双方当事人在公函所载期限内提交调解院要求的材料(补正书、答辩书、一般现状表)。 2次以上不响应材料要求的,调解可能以不成立告终。 以不成立告终的,申请人可能转而向公平委举报,因此即使是被申请人,在期限内答复也更为有利。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调解院公函规定的期限第3步 提交答辩书·材料
依据: 《公平交易法》第77条第2款,韩国公平交易调解院纠纷调解程序指南
- 60日(双方同意的为90日)第9步 调解终结(不成立)
依据: 《公平交易法》第77条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令第65条第5款,《分包法》第24条之5第4款、第5款,《加盟事业法》第23条第4款、第5款,《大规模流通业法》第26条第6款
- 撤回·不予受理后6个月第9步 为在撤回·不予受理后维持时效中断而提起诉讼等
依据: 《公平交易法》第77条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令第65条第5款,《分包法》第24条之5第4款、第5款,《加盟事业法》第23条第4款、第5款,《大规模流通业法》第26条第6款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最好获得律师帮助:对方的调解申请书中写有公司难以接受的大额金额的情况。
就同一事项同时存在向公平委的举报或调查的情况,以及需要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方案的情况也是如此。 调解笔录与诉讼上和解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不成立的,可能转入公平委程序。 因此,调解阶段的答复和是否接受的判断,会左右此后的结果。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哪些纠纷属于公平交易纠纷调解的对象?
- 不公平交易行为、分包交易、加盟事业交易、大规模流通业交易、代理店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属于调解对象。这五个领域都由设在韩国公平交易调解院的各领域纠纷调解协议会按相同结构处理。格式条款纠纷由另设的格式条款纠纷调解协议会负责,因此与本程序分开看待。
- Q对方申请了调解,公司必须参加吗?
- 调解不是强制性的,公司可以拒绝。一方拒绝的,调解程序即告终结。但以不成立告终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委)提交举报书,从而可能引发公平委调查。另外,对于调解开始前没有作出处分的事项,在调解进行期间,公平委不能作出纠正措施或纠正劝告。因此,拒绝之前要比较一下以调解了结和走公平委程序这两种选择。
- Q调解需要多长时间?
- 法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调解不成立的,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最长可进行至90日。补正申请书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这一期间。大规模流通纠纷自收到调解申请通知之日起计算60日。
- Q调解成立后有什么效力?
- 调解笔录与诉讼上和解(在法院达成的和解)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日后实际上很难再对已成立的内容提出争议。调解院也说明不能以错误等为由撤销。另外,可以就调解开始前没有作出处分的事项达成协议并予以履行。这样,公平委就不会对该事项作出纠正措施或纠正劝告。
- Q公平委已在调查的案件也可以调解吗?
- 在申请调解之前公平委已开始调查的案件,将被不予受理。但在受到公平委纠正措施等处分之后,可以申请调解。《分包法》没有这一例外规定。分包案件如果公平委正在调查,即使在调解期间也不适用暂缓制裁。
- Q调解不成,接下来会怎样?
- 申请人可以按照调解院的通知公函,向公平委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不成立告终的,因申请而中断的时效从那时起重新计算。因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决定是否起诉。如果转为向公平委举报,就进入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应对程序。
需要律师的情形
- 2次以上不响应调解院的材料提交或出席要求的,调解可能不成立。不成立后可能引发向公平委的举报,因此即使是被申请人,在期限内答复也更为稳妥。
- 调解笔录与诉讼上和解具有同等效力。成立后很难再提出争议,因此在接受调解方案前,要充分审查金额和履行条件。
- 在调解进行期间,对于开始前没有作出处分的事项,公平委不能作出纠正措施或纠正劝告(第77条第6款)。但公平委正在调查的分包案件除外。
相关法律
- 《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第72条至第78条(纠纷调解)、第96条(异议申请)、第99条、第100条(行政诉讼·专属管辖),同法施行令第65条、第67条、第69条(纠纷调解申请·出席·不予受理)
- 《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第24条至第24条之6(纠纷调解)
- 《加盟事业交易公平化法》第16条至第24条(纠纷调解)
- 《大规模流通业交易公平化法》第20条至第27条(纠纷调解)
- 《代理店交易公平化法》第13条至第21条(纠纷调解)
- 韩国公平交易调解院纠纷调解程序指南·常见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20条·《民事执行法》第56条(诉讼上和解的效力·执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