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02Claim for Legal Reserve of Inheritance
特留份返还请求程序
有时逝者把财产集中给了一个人,你连自己最低限度的份额(特留份)都得不到。这时可以请求对方以金钱返还不足的份额,这就是本程序。请求期限很短,因此一旦了解情况就应立即开始准备。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确认特留份受侵害
依据: 民法第1112条
确认继承人范围和法定继承份额。然后在逝者留下的财产上加上生前赠与、遗赠,计算特留份(配偶、直系卑亲属为法定继承份额的1/2,直系尊亲属为1/3),确认实际所得份额是否不足。
下一步: 调查赠与、遗赠说明
首先确认谁是继承人以及各自的基本份额。然后把逝者留下的财产与生前给予的、遗嘱给予的全部加在一起,计算自己的最低份额(特留份)。子女、配偶为基本份额的一半,父母为3分之1。只有实际所得少于这个数额才能请求,所以这个计算是出发点。
- 所需时间
- 因案件而异(视是否进行鉴定、金融查询而延长)
- 费用
- 印纸费(根据请求金额计算)、送达费、不动产鉴定费等实际费用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特留份是即使逝者通过遗嘱或生前赠与把财产集中给特定的人,法律仍保障继承人的最低份额。配偶和直系卑亲属(子女等)为法定继承份额的2分之1,直系尊亲属(父母等)为3分之1。兄弟姐妹的特留份已于2024.9.20删除,不再获得认可,因此兄弟姐妹不能通过本程序请求。
- 2
调查逝者生前赠与或以遗嘱给予(遗赠)的财产。不动产通过登记簿确认转给了谁,存款的流向通过法院的金融交易信息提交命令确认。其他继承人获得的赠与不论时间全部计入,非继承人的第3人获得的赠与原则上只计入继承开始(死亡)前1年内的部分。计入哪些赠与,请求金额会有很大不同。
- 3
根据2026.3.17施行的修订民法,特留份不是请求返还所得物品本身,而是以价额(金钱)支付的方式请求。因此即使对方已经卖掉财产,也可以请求金钱。自请求之日起还会计算利息。
当前步骤 - 4
请求期限很短,必须注意。自知道继承开始和应返还的赠与、遗赠之日起1年后不能再请求。即使不知道,自继承开始之日起10年后也同样不能请求(民法第1117条)。先以内容证明表明请求意思的,即视为遵守了1年期限。
当前步骤 - 5
对方不回应的,提起民事诉讼。审判中会鉴定被赠与、遗赠财产的价值,计算各继承人所得金额,确定对方应支付的金额。由于要经过鉴定和金融查询,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期间因案件而异。
- 6
判决确定后,可以对对方的财产强制执行。如果担心对方在审判期间处分财产,先申请事先冻结财产的假扣押。因为财产一旦没了,即使取得判决也很难实际拿到钱。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1年第3步 以内容证明请求
- 30日第5步 诉状送达、答辩状
- 2周第7步 宣告判决
准备与确认事项
- 取得遗嘱、赠与明细、不动产登记簿、金融交易明细。这些是请求金额的依据。
- 确认自知道之日起满1年的日期,然后寄送内容证明。这是遵守期限的证据。
- 通过鉴定计算受赠财产的现值。这是请求金额的基准。
- 如果担心对方处分财产,申请假扣押(审判前事先冻结财产)。这是事先保全应得财产的措施。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1年期限迫在眉睫的情况。
无法确认逝者把什么给了谁的情况,以及对方已经处分了所得财产的情况也是如此。
一旦超过期限,请求本身就不可能了。 而且把赠与明细和财产价额整理成材料也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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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步 · 以内容证明请求
现在要做的事
向得到财产的人寄送"请以金钱返还我的份额"的内容证明。 自知道死亡和赠与事实之日起1年、自去世之日起10年后不能再请求。
内容证明是在期限内请求的证据,一定要保留。
- 确认自知道之日起满1年的日期,然后寄送内容证明。这是遵守期限的证据。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4步 · 提起诉讼
对方不回应的,向对方居住地的法院或逝者死亡时居住地的法院提交诉状。
不是家庭法院,而是按普通民事审判进行,所以不要搞错提交的法院。 同时请求自请求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1年第3步 以内容证明请求
依据: 民法第1115条、第1117条
- 30日第5步 诉状送达、答辩状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 2周第7步 宣告判决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96条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1年期限迫在眉睫的情况。
无法确认逝者把什么给了谁的情况,以及对方已经处分了所得财产的情况也是如此。
一旦超过期限,请求本身就不可能了。 而且把赠与明细和财产价额整理成材料也需要时间。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应向哪个法院提交?是家庭法院吗?
- 不是家庭法院。这是向对方(获得赠与、遗赠的人)居住地的地方法院(支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可以向逝者死亡时居住地的法院提起。可以通过大法院电子诉讼提交,诉状格式也可以在那里找到。
- Q费用大概要多少?
- 需要缴纳与请求金额成比例的印纸费和送达费。例如请求1亿韩元时,印纸费为455,000韩元。送达费按法院根据当事人人数确定的金额缴纳。如果对不动产价值有争议,需另付鉴定费。胜诉的,可以向对方请求诉讼费用。
- Q一定要寄内容证明吗?怎么写?
- 不是必须寄送,但它可以作为遵守1年期限的证据,所以最好在起诉前先寄送。写明逝者的死亡日期、对方获得的赠与、遗赠(通过遗嘱给予)明细,以及请求支付特留份不足额的内容。在邮局制作内容相同的3份寄出,自己保留其中1份和投递证明。有投递证明才能证明对方是何时收到的。
- Q对方已经把得到的财产卖掉了怎么办?
- 即使已经卖掉也可以请求。无法返还所得财产本身的,以其价值(价额)返还。根据大法院判例,计算特留份时,受赠财产按继承开始(死亡)时的价值评估。不以对方出售的价格为准。该价值通过登记簿和鉴定来确认。
- Q我的特留份怎么计算?
- 首先在逝者留下的财产上加上生前赠与,再减去债务。用这个金额乘以法定继承份额。该金额的2分之1(配偶、子女)或3分之1(父母)即为特留份。例如,假设两个子女中有一人得到了全部财产4亿韩元。另一人可以请求4亿韩元的2分之1(法定继承份额)的再2分之1,即1亿韩元。如果已经得到了一些,就扣除相应部分。
- Q继承人有多名时要一起请求吗?
- 特留份是每个人各自的权利。因此即使一人提出请求,也不能连其他继承人的份额一起拿到。向同一对象请求的,用一份诉状一起提交可以节省费用和时间。但1年期限是各自分别计算的,因此不要为了等待一起提交的人而超过期限。
需要律师的情形
- 1年期限从"知道继承开始和赠与、遗赠两者之日"起计算。何时知道是计算期限的基准,因此要保留能证明死亡后何时得知赠与事实的材料。
- 改为只能请求金钱(统一为价额支付)以及自请求之日起计息,适用于2026.3.17以后开始的继承。此前开始的继承适用原规定(请求返还财产本身)(民法附则第21454号第3条)。
- 特留份为:子女、配偶为法定继承份额的1/2,父母为1/3,兄弟姐妹的特留份已因2024年法律修订而废除(民法第1112条)。非继承人获得的赠与只计算死亡前1年内的部分,但双方明知会损害特留份权利人而进行的赠与,更早的也计入(第1114条)。诉讼向民事法院而非家庭法院提起,除对方住所地的法院外,也可以向逝者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第22条)。
- 2024年宪法裁判所决定(2020헌가4等)之后民法修订,严重违反对逝者的扶养义务,或对逝者实施严重犯罪、极不正当对待的继承人,可能因家庭法院宣告丧失继承权而丧失继承权(包括特留份)(第1004条之2,经2026.3.17修订扩大至所有继承人)。另外,作为特别扶养逝者或对财产的维持、增加有特别贡献的对价而获得的赠与、遗赠,在该范围内不视为特别受益。该规定也准用于特留份(第1008条但书、第1118条)。
相关法律
- 民法第1112条(特留份权利人、比例)、第1115条(返还请求)、第1117条(消灭时效)
- 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