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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 涉性犯罪委托人获暂缓起诉处分案例
因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而面临失去公务员身份危机的委托人,通过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前期应对,取得了暂缓起诉处分(韩国检察处分)的结果。
1. 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因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而接受调查的委托人当时面临以下情况。
委托人在二手交易平台进行物品交易期间,与被害人取得了联系。
当时,委托人向被害人发送消息,表示愿意给其零用钱,并要求对方提供有裸露内容或可能被解读为具有性意味的照片。
该消息的内容可能使被害人感到性羞耻,被害人认为该消息存在问题,遂以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为由对委托人提出刑事控告。
委托人立即承认自己的行为不当并深刻反省,尤其是其身为公务员,一旦受到刑事处罚,职业上可能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委托人为从案件初期开始迅速、有条理地应对,向性犯罪专业律师寻求了咨询。
何为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是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处罚利用通信媒介将引发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言语、图片、影像等传达给对方的行为。
此时,须具有引发或满足本人或他人性欲的目的,方可构成该犯罪。
《性暴力处罚法》第13条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2. 对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委托人的协助事项
为使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的委托人能够获得从轻处理,我们提供了以下协助。
承认自身错误并反省
性犯罪专业律师说明,委托人并未否认发送涉案消息这一事实,并承认该行为可能给被害人带来不快和性羞耻感,且正在真诚反省。
律师强调,委托人在实施该行为后立即提交了反省书,并坚决承诺不再犯。
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
在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向被害人表达了诚挚歉意,最终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
被害人接受了委托人的道歉和反省态度,明确表示不希望对委托人予以处罚。
性犯罪专业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载明上述内容的和解协议及不愿处罚书。
梳理再犯可能性及酌情从轻事由
性犯罪专业律师综合梳理了以下情况,并将其写入律师意见书。
-委托人系初犯,完全没有同类前科 |
综合这些情况,律师强调委托人已清楚认识到自身错误,再次实施相同行为的可能性不大。
3.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委托人协助结果,作出暂缓起诉处分
综合已提交的律师意见书、和解协议以及酌情从轻事由,韩国检察机关针对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嫌疑作出了“暂缓起诉处分(韩国检察处分)”。
因此,委托人得以保留公务员身份,继续正常履职。
公务员依照韩国《国家公务员法》第33条、第69条,如监禁(不服劳役)以上刑罚确定,即属于当然退职对象;即使仅被判处罚金刑,也可能因涉性不当行为而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一旦被判定有罪,也可能面临解除职务、解任、罢免等严厉纪律处分风险。
正因如此,公务员的刑事案件结果可能直接关系身份问题,因此从案件初期开始,在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协助下,以争取暂缓起诉处分等有利处理为目标进行应对,十分重要。
4.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侦查初期应对左右结果的原因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中的消息、照片等数字证据会原样留存,因此案件初期采取何种态度会直接影响处分结果。
若否认嫌疑或采取情绪化应对,侦查机关可能会对再犯可能性或是否反省作出负面评价。
相反,在梳理事实关系后迅速表明反省意愿,并以客观材料证明弥补被害和防止再次发生的努力,也完全有可能获得暂缓起诉处分(韩国检察处分)。
尤其对于公务员、专业人士而言,刑事处罚直接关系其身份和职业经历,因此从案件初期开始,在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有策略地准备陈述方向、和解时机及提交材料,十分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基于承办各类性犯罪案件的经验,从刑事控告后的即时应对,到侦查阶段陈述策略的制定及律师意见书的提交,提供契合案件进程的策略性协助。
对于初期应对越可能左右结果的案件,建议与🔗性犯罪专业律师一同仔细审视案件结构并确定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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