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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 通过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成功证明无血缘关系
本所家事律师为请求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的委托人提供协助,证明亲子关系并不存在。
1. 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来到本所的委托人

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而来到本所的委托人,在与配偶离婚后同他人结婚,并持续维持婚姻生活。
后来,委托人发现家庭关系登记簿中,与其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被登记为其子女。
委托人与前配偶已于5年前办完离婚手续并开始分居,但家庭关系登记簿中所载孩子的出生日期却是4年前。
因此,为纠正虚假的亲子关系,委托人向本所家事律师请求就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提供协助。
家事律师为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提供的协助
家事律师重点证明韩国《民法》第865条所规定的实质亲子关系并不存在。
① 依第845条、第846条、第848条、第850条、第851条、第862条及第863条规定可以提起诉讼之人,可以因其他事由提起确认亲生关系存否之诉。
据此,家事律师提出了通过开展基因检测、申请法院下达受检命令并审查相关法律原理进行应对的方案。
家事律师的协助①证明虚假亲子关系
为否定虚假的亲子关系,首先进行了基因检测。
基因检测结果明确证明委托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被用作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的有力证据。
家事律师的协助②证明出生时的具体情形
为证明委托人与前配偶已于5年前协议离婚,律师提交了离婚申报书、登记簿副本等资料。
据此,律师阐明被告于4年前出生时,委托人与前配偶早已离婚并处于分居状态,强调被告的出生与委托人毫无关系。
家事律师的协助③证明确认利益
律师提及家庭关系登记簿中的虚假记载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的继承、债务方面的不利影响,并阐明委托人具有“消除法律地位不安定状态”这一实质理由。
据此,律师强调本案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对委托人而言具有法律上的确认利益。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的协助结果
在家事律师的协助下,韩国法院判决委托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据此,委托人在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中胜诉,顺利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虚假亲子关系。
2. 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概念与程序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是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程序。
亲子关系不存在获得确认后,可以依法增添、删除或更正家庭关系,因此会对财产分割、债务、继承等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的情形
类型 |
|---|
虚假申报出生的情形 |
为非婚生子女申报出生,从而产生认领效力的情形 |
事实婚姻夫妻之间出生的子女 |
将带来的孩子登记在具有内缘关系的丈夫户籍中的情形 |
因亲生父亲认领而成立亲子关系的情形 |
任何人只要能够通过该诉讼取得特定权利、免除义务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均可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起诉期限原则上没有特别限制,但当事人死亡时,必须自知悉其死亡事实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的程序
在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中,初期提交诉状阶段提供何种证据会对整个程序产生重大影响。
此后的审判过程中,证明事实关系是关键;判决确定后,还必须完成家庭关系登记簿的更正,相关效力方能完整实现。
3.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所需的证据与应对
在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中,原则上基因检测结果是最具决定性的证据。
但是,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基因检测,或者客观上无法进行检测,法院也可能例外地综合间接证据作出判断。
在此情况下,仅凭简单的生活资料或部分陈述并不足够,只有出生经过、不存在婚姻关系、长期未共同居住、不存在抚养或来往事实、周围人员的一致证言等多项有力的间接事实不断累积,亲子关系不存在才可能获得认定。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所需的证据
分类 | 核心内容 |
官方文件核查 | 通过家庭关系证明书、除籍簿副本等 核实亲子登记经过以及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 |
基因鉴定 | 以DNA检测结果科学证明 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核心证据 |
共同生活关系资料 | 获取能够证明未共同居住 或彼此没有来往的资料 |
陈述·证言 | 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周围人员的证言 增强事实关系的可信性 |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如需法律协助
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时,必须充分准备相关文件,并注意避免在起草和提交诉状的过程中出现遗漏。
从收集证据资料到遵守法院程序,均需要进行系统管理;如能获得家事律师的协助,可以更顺利地应对。
梳理与不存在亲子关系有关的家庭关系形成经过,并明确可以依法争议的焦点。
▶ 收集证据及程序协助
整理用于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资料,并在必要时协助推进申请基因检测命令等程序。
▶ 诉讼进行咨询
审查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进行方向,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应对方案。
涉及亲子关系的问题,梳理事实关系和初期判断十分重要。
如需家事律师的协助,请通过🔗法律咨询预约提出协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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