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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骚扰处罚法等
跟踪骚扰处罚法等缓刑

[安养法律事务所协助案例] 在安养法律事务所协助下,涉跟踪骚扰犯罪的委托人成功获缓刑

到访安养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曾持续通过社交媒体联系被害人,并在视频通话中实施了引起其性羞耻感的行为。

因此,委托人因涉嫌违反韩国《跟踪骚扰处罚法》及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而被控告,一审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随后为提起上诉向大倫寻求协助。

1. 到访安养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到访安养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因跟踪骚扰及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被判实刑,希望提起上诉。

向安养法律事务所请求协助的委托人案情

到访安养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暗中找到了经熟人得知的被害人Instagram账号,

隐瞒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创建所谓的“幽灵账号”,持续向被害人拨打视频电话。

委托人共计32次请求视频通话或发送信息,

并在被害人接听视频电话时展示会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行为,使被害人看到相关画面。

因此,委托人因涉嫌违反韩国《跟踪骚扰处罚法》及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而被控告,并在一审中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为通过上诉审争取减刑,委托人向大倫的安养法律事务所请求协助。

安养法律事务所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 何谓“跟踪骚扰行为”?

是指违反对方意愿且无正当理由实施下列任一行为,致使对方产生不安感或恐惧感。

- 接近、尾随对方或其同住人、家属,或者阻挡其行进路线的行为

- 在对方等人员的住宅、工作单位、学校、其他日常生活场所或其附近等候或监视的行为

- 通过邮件、电话、传真或《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信息通信网,向对方等人员传送物品、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图片、视频或影像,或者利用信息通信网程序或电话功能使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图片、视频或影像呈现在对方等人员面前的行为

▣ 跟踪骚扰犯罪的处罚幅度(韩国《跟踪骚扰处罚法》第18条)

① 实施跟踪骚扰犯罪的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携带或使用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实施跟踪骚扰犯罪的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何谓“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是指以引发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利用电话、计算机等通信媒介,向对方发送会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图片、文字、视频等内容的行为。

构成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行为人须具有满足性欲这一性目的性,且向对方传送的言语、照片、视频等须属于可能引起性羞耻感或性厌恶感的内容。此外,此类行为还须未经对方同意并违反其意愿实施。

▣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处罚幅度(韩国《性犯罪处罚法》第13条)

以引发或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性欲为目的,通过电话、邮件、计算机或其他通信媒介,使会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言语、声音、文字、图片、视频或物品传达到对方的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 安养法律事务所的协助

安养法律事务所与委托人面谈后,组建了由相关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的团队。

团队仔细审查了委托人的案件情况、被害人的立场等有利于委托人的量刑情节材料,为上诉审做好准备,并提出如下主张。

安养法律事务所强调委托人承认错误并深刻反省

团队强调,委托人从最初侦查阶段起就没有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坦率予以承认,

并向因其行为受到损害的被害人请求原谅,表现出悔过态度。

团队还以委托人亲笔书写的悔过书为依据,强调其保证今后不再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安养法律事务所强调委托人系初犯

团队强调,委托人在本案发生前未曾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平时一直遵守社会规范生活,

但近期因经济困难而饱受生活困顿之苦,一时判断失当,才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强调委托人的家属请求从轻处理

委托人的熟人及家属得知其犯罪事实后感到震惊,并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和训诫。

团队还强调,他们相信委托人不再实施此类行为的承诺,并为其提交了请求从轻处理的请愿书。

3. 在安养法律事务所协助下,委托人上诉成功获减刑改判缓刑

在安养法律事务所的协助下提起上诉的委托人得以免于实际服刑,并获减刑改判缓刑。

如希望通过安养法律事务所解决跟踪骚扰及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犯罪问题

本案委托人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反复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联系,

并实施引起对方性羞耻感的行为,因此被认定构成两项犯罪,一审被判处实刑,

但在大倫的协助下最终获判缓刑,案件得以结案。

无论是成为跟踪骚扰犯罪的被害人,还是如本案一样作为行为人受到相关指控并正在准备审判,及时收集有助于减刑的证据并迅速应对都十分重要。

如果试图直接与被害人见面解决案件,可能会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因此寻求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是更为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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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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