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与案例
群山律师胜诉案例 | 在群山律师协助下就预约程序错误获得损害赔偿
群山律师协助群山一家餐厅的经营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该经营者因预约管理程序出错而遭受营业额大幅下降的损失,法院支持了其诉请金额的80%。
1. 前来寻求群山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前来寻求群山律师帮助的委托人正在群山经营一家烤肉店。委托人为接收顾客预约,使用了某公司开发的预约程序。该程序连续3天发生错误,导致营业额大幅下降,因此委托人希望请求损害赔偿。
群山律师了解到的委托人经历
群山律师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损害赔偿是指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对该损害予以赔偿,使其恢复至如同未受损害的状态。
损害赔偿的类型如下。
积极损害 | 既有财产减少的情形 |
消极损害 | 丧失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情形 |
精神损害 | 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受到损害的情形 |
通常损害 | 因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中,按照社会一般观念通常认为会发生的范围内的损害 |
特别损害 | 因当事人之间个别、具体情况产生的损害 |
可据以请求此类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如下。
▣ 韩国《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的内容)
因故意或过失实施违法行为致他人遭受损害者,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 韩国《民法》第751条(财产以外损害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或使他人遭受其他精神痛苦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负有赔偿责任。
▣ 韩国《民法》第766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①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的,因诉讼时效而消灭。
② 自实施侵权行为之日起经过10年的,亦同前款。
2. 群山律师为争取胜诉提供的协助
群山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进行细致沟通,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
在此基础上,律师梳理了委托人的损害赔偿明细,并以通常营业额等为依据确定适当的诉请金额,将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提出主张。
群山律师,委托人遭受的经营损失
委托人的日均营业额约为1,500万韩元。
但受本案影响,委托人连续3天无法接受预约,营业额大幅下降,因此律师主张对方应就此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群山律师,委托人遭受的精神损害
委托人的餐厅面临众多餐饮业竞争者,吸引顾客及留住老顾客确实十分困难且至关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遭受了重大经营损失,其承受的精神损害也相当严重,因此律师主张对方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群山律师协助委托人,成功获得法院对诉请金额80%的支持
经群山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协助,法院在综合考虑委托人主张的经营损失、精神损害等因素后,支持了诉请金额的80%。
经营及营业额受损的损害赔偿,应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如上述委托人一样,要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需要准确判断自己遭受损害的规模,并请求与之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在没有法律专业人士帮助的情况下,这并非易事。
因此,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迅速准备诉讼。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损害赔偿律师正竭尽全力提供协助,帮助委托人请求获得令其满意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请随时来访群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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