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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 | 为委托人辩护并争取到“不起诉”处分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专业律师接受了因涉嫌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而面临处罚的委托人的委托,通过辩护为其洗清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的嫌疑,并争取到不起诉处分。
1. 涉嫌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的委托人
因涉嫌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 而找到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人,当时面临以下情况。
控告人是在委托人经营的工作场所工作期间死亡的劳动者A某的家属。
在委托人工作场所任职的另一名员工B某负责驾驶货车,其使用所驾驶的货车卸载大量货物时,导致货物坠落,致使A某死亡。
对此,控告人主张委托人作为企业主未遵守安全守则,导致A某死亡,因而对委托人提出刑事控告。
2. 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案件控告人的主张
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案件的控告人提出了以下主张。
控告人表示,根据其查看的监控录像,现场没有安全管理负责人,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守则也没有。
控告人主张,委托人的工作场所甚至未遵守法令规定的基本安全守则,因此导致A某死亡。
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相关法令
涉嫌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的委托人依据以下法令面临处罚。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67条(罚则)
① 违反第38条第1款至第3款,致劳动者死亡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第38条(安全措施) ① 企业主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因下列任一危险造成的产业灾害。
② 企业主进行挖掘、采石、装卸、伐木、运输、操作、搬运、拆解、重物处理及其他作业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因不当作业方法等危险造成的产业灾害。
③ 劳动者在下列任一场所作业时,企业主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可能发生的产业灾害。
1. 劳动者有坠落危险的场所
2. 土砂ㆍ构筑物等可能坍塌的场所
3. 物体可能坠落或飞来的场所
4. 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所致危险的场所
涉嫌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的委托人因未在死亡事故发生场所安排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作为经营负责人违反了产业安全保健法令规定的安全保健保障义务,可能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亿韩元以下罚金。
3. 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案件委托人辩护
为帮助涉嫌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的委托人洗清嫌疑,律师展开了辩护。
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
被指因委托人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而死亡的A某,仅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运输货物,从未向委托人提供劳务。
A某是个体经营者,使用自行购买的车辆,亲自承担车辆维修保养费、燃油费等,并自行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其为多家客户运输货物后开具税务发票并收取相应报酬,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劳动者。
因此,A某是作为个体经营者的挂靠车主,并非劳动者;其不具有专属性,也未持续向委托人的公司提供劳务,因而也不属于特殊形态从业人员。
A某不属于《产业安全保健法》的保护对象,因此不能适用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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