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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 | 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约7000万韩元请求成功
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协助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之妻向加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约7000万韩元。
1. 前来寻求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的委托人
为咨询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而来到大倫议政府事务所的委托人,希望在因丈夫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诉讼之后,进一步提起以获得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诉讼。
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了解到的详细情况
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介绍的相关法令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依据韩国《民法》和《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请求损害赔偿责任。
▣ 韩国《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的内容)
因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 《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汽车损害赔偿责任)
为自己而运行汽车者*因该运行致他人死亡或受伤时,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 下面对‘为自己而运行汽车者’作一说明。例如,随行司机在驾驶老板的汽车时发生事故,随行司机不依据《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由老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运行所得利益归老板所有。
如果租用租赁车辆运行途中发生事故,由于租车公司处于通过运行获取利益的地位,因此可以认为租车公司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 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
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为使委托人的损害赔偿金额尽可能多地获得法院支持,协助进行了具体而细致的损害赔偿金额核算。
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关于逸失收入的主张
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首先计算了损害赔偿金额中 与逸失收入*相关的部分。
由于委托人的丈夫因事故导致四肢瘫痪,因此将劳动能力丧失率认定为100%。
并且,以委托人事故发生时所从事工作对应的城市日工工资单价为基准,将逸失收入核算为约4,000万韩元并据此主张。
*逸失收入:因事故丧失的未来收入,即如果没有事故本可在将来获得的收入。考虑到工作时间的减少、公休日的增加等,将城市日工的月出勤天数定为20日,已有如此认定的大法院判决。(参见大法院2024.4.25.宣判2020다271650号判决等)
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关于治疗费的主张
被告对因委托人丈夫昏迷状态而产生的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用等大量钱款支出部分,完全没有支付。
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将委托人丈夫治疗和住院所花费的各家医院收据作为证据提交,详细说明了护理费、转运处置费、医疗用品购置费等,从而请求治疗费。
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
委托人的丈夫平时是一个健康、活跃且身体健康的人,但因这起事故陷入四肢瘫痪的境况,正度过着艰难的日子。
强调称,作为一家之主遭遇了如此可怕的事故,并因此导致丈夫四肢瘫痪,应当向受到巨大冲击的委托人及子女全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 在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下损害赔偿金额7000万韩元获得支持成功
议政府交通事故律师积极协助委托人,在详细说明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法院就该损害赔偿金额认定为7000万韩元。
如果想就交通事故损害获得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像上述委托人一样,通过证明精神痛苦,向加害人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是,需要通过证明其程度来请求适当的金额。对此,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正在积极协助意图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受害人。
如果您需要就交通事故及损害赔偿纠纷获得协助,欢迎随时🔗大倫议政府事务所前来访问。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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