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详细情况如何?

- -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相关法令及判决如何?
- 2.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详细情况如何?
因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而被提起刑事审判的被告人,是从事货车驾驶工作的A某。
A某在驾驶货车途中,在交叉路口用货车前保险杠部位撞到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受害人(8岁)所骑的自行车。受害人因此连人带车向一侧摔倒。
A某立即下车确认受害人的状态并询问是否无恙,受害人回答‘没事’后骑自行车回了家。
但受害人在事故次日前往医院,被诊断为膝盖和脚踝扭伤等需两周治疗的伤情,此后A某遭到受害人父母的刑事告诉。
A某主张,从受害人的受伤程度来看,当时并非需要采取救护措施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相关法令及判决如何?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尽到救护伤亡人员等必要措施,且未向受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便离开现场的行为。
相关处罚规定载于韩国《道路交通法》。
▣ 道路交通法
第54条(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① 因车辆或有轨电车的驾驶等交通行为致人伤亡或损坏物品时,该车辆或有轨电车的驾驶人或其他乘务人员应当立即停车,采取下列各项措施。
1. 救护伤亡人员等必要措施 |
第148条(罚则)
未采取第54条第1项规定的交通事故发生时措施的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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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该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相关案件的地方法院,对A某判处了罚金刑。
根据监控录像,受害人在人行横道上连人带车向一侧摔倒,未能立即起身,而是侧身翻滚后缓慢起身,这一情形得到确认。此外,还拍到A某车辆的同乘人员帮助扶起受害人自行车的画面。
据此,审判部认为:“即使受害人的自行车与A某的车辆轻微碰撞,或因受到驶来的A某车辆惊吓而在未接触的情况下摔倒,也可认为受害人处于需要救护措施的状况。”
此外还补充道:“即使受害人在医院所得的诊断结果为需两周治疗的相对轻微伤害,也不能认为当时无需救护措施。”
尤为重要的是,审判部认为:“A某在事故发生后确认受害人状态的时间仅为7~8秒,非常短暂,而受害人是8岁的小学生,应对交通事故的能力尚不充分”,“在因突发交通事故而慌乱的状态下,难以认为其具备准确判断自身状态的能力”。
因此,法院认为,即使受害人说了‘没事’,A某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如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接受诊治,或至少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或与受害人的父母取得联系等。
最终,审判部认定A某的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罪名成立,判处了100万韩元的罚金刑。
3.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本文分析了这样一则地方法院判决:就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而言,即使在事故发生后确认了受害人的状态并得到受害人‘没事’的回答,但鉴于受害人是儿童,法院认定当时需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通常被称为‘肇事逃逸’,多发生于醉酒状态下。此外,也有不少情形是在事故发生后未察觉造成损害,或判断损害程度不大而未采取适当措施。
近来随着肇事逃逸事故增多,警方正强化侦查手段,致力于提高肇事逃逸者的抓获率。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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