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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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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未采取措施 | 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儿童时应积极采取事故后措施的地方法院判决分析

本文将分析韩国某地方法院的一则判决。该判决认为,就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相关案件而言,若事故受害人为儿童,肇事者应当采取比仅仅查看伤情并询问更为积极的措施。

CONTENTS
  • 1.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详细情况如何?
    • -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相关法令及判决如何?
  • 2.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详细情况如何?

因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而被提起刑事审判的被告人,是从事货车驾驶工作的A某。

A某在驾驶货车途中,在交叉路口用货车前保险杠部位撞到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受害人(8岁)所骑的自行车。受害人因此连人带车向一侧摔倒。

A某立即下车确认受害人的状态并询问是否无恙,受害人回答‘没事’后骑自行车回了家。

但受害人在事故次日前往医院,被诊断为膝盖和脚踝扭伤等需两周治疗的伤情,此后A某遭到受害人父母的刑事告诉。

A某主张,从受害人的受伤程度来看,当时并非需要采取救护措施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相关法令及判决如何?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尽到救护伤亡人员等必要措施,且未向受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便离开现场的行为。

相关处罚规定载于韩国《道路交通法》。

▣ 道路交通法

第54条(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① 因车辆或有轨电车的驾驶等交通行为致人伤亡或损坏物品时,该车辆或有轨电车的驾驶人或其他乘务人员应当立即停车,采取下列各项措施。

1. 救护伤亡人员等必要措施
2. 向受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

第148条(罚则)

未采取第54条第1项规定的交通事故发生时措施的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鉴于《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赋予了肇事者应急处置的责任,若要认定当时无需采取救护受害人等措施,则须在事故发生后的时点上客观且明确地表明:受害人一方积极表示无需救护措施,或存在其他无需应急措施的情形;仅凭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行动无明显不便、外观无伤痕、事后查明受伤程度相对较轻等理由,不能轻易断定当时无此必要。

- 参见韩国大法院2012年1月12日宣判的2011도14018号判决

2.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该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相关案件的地方法院,对A某判处了罚金刑。

根据监控录像,受害人在人行横道上连人带车向一侧摔倒,未能立即起身,而是侧身翻滚后缓慢起身,这一情形得到确认。此外,还拍到A某车辆的同乘人员帮助扶起受害人自行车的画面。

据此,审判部认为:“即使受害人的自行车与A某的车辆轻微碰撞,或因受到驶来的A某车辆惊吓而在未接触的情况下摔倒,也可认为受害人处于需要救护措施的状况。”

此外还补充道:“即使受害人在医院所得的诊断结果为需两周治疗的相对轻微伤害,也不能认为当时无需救护措施。”

尤为重要的是,审判部认为:“A某在事故发生后确认受害人状态的时间仅为7~8秒,非常短暂,而受害人是8岁的小学生,应对交通事故的能力尚不充分”,“在因突发交通事故而慌乱的状态下,难以认为其具备准确判断自身状态的能力”

因此,法院认为,即使受害人说了‘没事’,A某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如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接受诊治,或至少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或与受害人的父母取得联系等。

最终,审判部认定A某的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罪名成立,判处了100万韩元的罚金刑

3.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本文分析了这样一则地方法院判决:就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而言,即使在事故发生后确认了受害人的状态并得到受害人‘没事’的回答,但鉴于受害人是儿童,法院认定当时需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通常被称为‘肇事逃逸’,多发生于醉酒状态下。此外,也有不少情形是在事故发生后未察觉造成损害,或判断损害程度不大而未采取适当措施。

近来随着肇事逃逸事故增多,警方正强化侦查手段,致力于提高肇事逃逸者的抓获率。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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