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请求过去抚养费,详细情形如何?

- - 请求过去抚养费,相关法令是什么?
- 2. 请求过去抚养费,一审如何判断?

- 3. 请求过去抚养费,二审如何判断?

- 4. 请求过去抚养费,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请求过去抚养费,详细情形如何?
下面来了解与请求过去抚养费相关判决的详细背景。
办理结婚登记后育有两名子女的A某与B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A某指定为子女的亲权人及抚养权人。
离婚后,A某从事多种谋生活动抚养子女,而B某与子女既无往来,也未提供经济支持。
其间,一名子女因交通事故身亡。A某在向加害方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之前,联系B某,请求达成仅向B某支付其法定继承份额中一部分的和解。
然而,B某表示要领取作为法定继承人可获得的全部保险金,实际领取了8,670万韩元保险金。
为此,A某为请求子女的过去抚养费,向法律救助公团寻求帮助;公团代理A某,向B某提起了要求支付子女过去抚养费的诉讼。
对此,B某主张:协议离婚当时约定由A某的父母抚养子女、A某负担抚养费,且A某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从未要求过抚养费,故A某的请求并不正当。
请求过去抚养费,相关法令是什么?
实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抚养费债务人🔗请求抚养费,这一权利在《民法》中有明确规定。
▣《民法》第837条(离婚与子女的抚养责任) ① 当事人应就子女的抚养事项通过协议加以确定。
③ 依第1款所作的协议若违背子女福利的,家庭法院可命令补正,或依职权参酌该子女的意愿、年龄与父母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形,确定抚养所需事项。 ④ 就抚养事项的协议未能达成或无法协议的,家庭法院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请求,就此作出决定。此时,家庭法院应参酌第3款的情形。 ⑤ 家庭法院为子女福利认为必要时,可依父、母、子女及检察官的请求或依职权,变更子女抚养事项或作出其他适当处分。 ⑥ 第3款至第5款的规定,除抚养事项外,不导致父母权利义务的变更。 |
2. 请求过去抚养费,一审如何判断?
审理与请求过去抚养费相关案件的一审合议庭,部分支持了A某的请求。
合议庭判决称:“难以认定B某系因非其本意的事由而无法抚养子女;其与子女既无往来、亦未提供经济支持,待子女身亡后又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考虑到这一点,B某应负担过去抚养费。”
不过,合议庭依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有减额的必要*,将过去抚养费确定为6,500万韩元。
对此,公团提起抗告,主张:“B某已领取高额保险金,且在抗告审进行过程中,子女交通事故加害方的保险公司以条款上的营运用途免责为由,B某预计将额外领取高额保险金,故并无减额的必要。”
*诚信原则上的减额必要性:指在合同或法律义务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合理地承担过重负担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减轻其负担的必要性
3. 请求过去抚养费,二审如何判断?
就请求过去抚养费一案进行二审的合议庭,采纳了公团的主张,部分支持了A某的过去抚养费请求。
二审合议庭判断:“考虑到B某仅以已故子女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便向保险公司领取了巨额保险金,且B某持续从事谋生活动,将过去抚养费定为1亿韩元是妥当的。”
4. 请求过去抚养费,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就请求过去抚养费一案,本文分析了一则地方法院判决:离婚后14年间未支付抚养费,待子女因交通事故身亡后领取数千万韩元保险金的生母,被判决支付过去抚养费。
该判决表明,不能仅因长期未请求抚养费,便视为已放弃抚养费请求。
近期,国会通过了使背弃抚养义务的父母无法取得继承权的《民法》修正案,俗称“具荷拉法”。
据此,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亲属若对被继承人严重违反扶养义务或实施重大犯罪行为,可通过遗嘱表示丧失继承权的意思。
上述判决与“具荷拉法”的通过,可以说是对那些无视对子女的扶养义务、却只主张继承人权利的父母敲响警钟的重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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