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保险金纠纷,详细情况如何?

- - 保险金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有哪些?
- 2. 保险金纠纷,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保险金纠纷,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保险金纠纷,详细情况如何?
保险金纠纷的原告A某处于被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作出不当得利追缴处分的境况。
A某驾驶摩托车时违反信号左转,与直行的受害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
因该事故,A某遭受“脊髓不明确部位损伤”等伤害,在医院接受了约3个月的治疗。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治疗费中,约1千万韩元由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作为保险给付支付。
此后,地方法院以A某“在直行信号下径直左转的业务过失撞上受害人车辆,致使受害人遭受需约2周治疗的伤害”为由,以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伤)的嫌疑,作出了罚金50万韩元的简易处罚令(略式命令)。
据此,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该事故系因A某违反交通信号的重大过失所致为由,依据旧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3条,作出了将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承担的保险给付全额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追缴的处分。
A某主张“是在路面湿滑的情况下变更车道时因驾驶不熟练而与受害人车辆发生碰撞”,“该事故并非因自己的重大过失所致的犯罪行为而发生”,并据此对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起了不当得利追缴处分撤销诉讼。
保险金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有哪些?
国民健康保险法
第1条(目的)
本法旨在通过对国民的疾病、伤害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以及生育、死亡和健康增进实施保险给付,为提高国民保健和增进社会保障作出贡献。
第53条(给付的限制)
① 公团在可领取保险给付的人属于下列各项之一时,不予保险给付。
1.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犯罪行为存在其原因,或故意引发事故的情形
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属于国家共同体向作为其成员的国民提供的最基本的社会安全网。考虑到国民健康保险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和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特性,在国民健康保险给付的限制事由中,“重大过失”这一要件应尽可能严格地解释和适用。
- 参见韩国大法院2003. 2. 28.宣判2002두12175判决等
2. 保险金纠纷,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与保险金纠纷相关的不当得利追缴处分撤销诉讼的地方法院,强调了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与国民健康保险法之间对“重大过失”解释的差异。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是一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减轻驾驶人刑事责任的法律,当驾驶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或已投保汽车综合保险时,适用免除刑事处罚或不提起公诉的特例。
但是,因违反交通信号或酒后驾驶等重大过失引发事故的情形,作为该特例的例外,不能免除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下,规定无论是否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或是否投保,均可追究刑事责任。
相反, 国民健康保险法是一部为保障国民健康的社会保障法,其中规定了保险给付的限制事由,其中之一便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事故的情形。据此,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可以作出保险金追缴处分。
但是,国民健康保险法中的“重大过失”是指依社会一般观念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要认定为重大过失,须为驾驶人本可轻易避免事故却显著违反其注意义务的情况。
据此分析事故详细情况的审判部认为“事故发生时为午夜前后的夜间,下雨致使路面湿滑,A某作为新手驾驶人对交通状况的应对能力不足,可视为因瞬间判断失误引发了事故”,并判断“难以断定该事故的发生原因完全在于A某违反交通信号”。
据此判决,A某的过失不属于重大过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的保险给付限制处分属于违法。
3. 保险金纠纷,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在保险金纠纷相关诉讼中,因违反交通信号引发交通事故后,被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作出保险给付追缴处分,但审判部认定原告不构成重大过失,判决撤销追缴处分。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给付限制处分,尤其是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是难以轻易判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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