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综合不动产税,具体情况如何?

- - 综合不动产税,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 2. 综合不动产税,法院如何判断?

- - 综合不动产税,是否侵犯财产权
- - 综合不动产税,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 3. 综合不动产税,大倫有何策略?

1. 综合不动产税,具体情况如何?
因综合不动产税提起行政诉讼的A某,拥有首尔某公寓1/2的份额(以下简称“第一套住宅”)。
此后,A某从已故母亲处继承了另一套公寓(以下简称“第二套住宅”),并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之后,A某出售了第二套住宅,但由于在综合不动产税课税基准日仍处于拥有两套住宅的状态,税务署向其征收了综合不动产税 及农渔村特别税,合计约870万韩元。
A某对此不服,向韩国税务审判院提出裁决申请,但被驳回,之后又提起了撤销综合不动产税等征收处分行政诉讼。
A某主张:“我只是因继承暂时成为拥有两套住宅者,《综合不动产税法》及其施行令未对此予以考虑而征税,属于侵犯宪法上的平等权和财产权的违宪措施。”
综合不动产税,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综合不动产税是指除地方自治团体征收的综合土地税外,韩国国税厅还对超过一定标准的土地和住宅所有者另行适用累进税率征收国税的制度。
根据《综合不动产税法》第1条,该法旨在向持有高价值不动产者征收综合不动产税,提高不动产持有税负的公平性,并通过促进不动产价格稳定,推动地方财政均衡发展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自2022年起,因搬家或继承而暂时成为拥有两套住宅者,可以延期缴纳综合不动产税。此外,因搬家或继承而不得不拥有两套住宅者会被认定为一套住宅所有者,因此,暂时拥有两套住宅者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综合不动产税。
暂时拥有两套住宅者包括为搬家购买新房、但未能处置原有住宅的情形,也包括继承住宅或并非出于投机目的而持有地方低价住宅的情形。
2. 综合不动产税,法院如何判断?
审理撤销综合不动产税征收处分诉讼的行政法院驳回了A某的主张。法律依据如下。
综合不动产税,是否侵犯财产权
合议庭认为,对A某征收综合不动产税属于宪法允许的财产权限制范围。
合议庭认为:“根据租税法律主义,税法明确规定了课税要件,依据该规定征收的税款不侵犯财产权。”其还补充称:“本案综合不动产税是为实现稳定不动产价格和税负公平的公益目的而征收,并未从根本上侵犯财产权。”
综合不动产税,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合议庭表示:“税法会反映国民的纳税能力和政策目的,立法者享有广泛的立法形成权。”并说明:“即使是因继承而暂时拥有两套住宅者,也与普通拥有两套住宅者同等课税,这是基于立法者的政策判断。”
此外,合议庭认为:“《综合不动产税法施行令》规定,即使因继承而拥有两套住宅,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不计入住宅套数,因此不构成侵犯宪法上的平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