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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 | 越过白色实线引发事故的驾驶人不适用12项重大过失的韩国大法院判决解析

围绕《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中所载“白色实线”的范围,韩国大法院时隔20多年作出了改变既有判例的判决。下面将详细分析相关内容。

CONTENTS
  • 1.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诉讼的详细经过
    • -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相关诉讼及法律规定
  • 2.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诉讼中下级法院的判断
  • 3.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诉讼中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4.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诉讼中大倫的策略

1.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诉讼的详细经过

本案被告人为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而被移送审判的A某。

2021年,A某在一条单向四车道道路的第一车道行驶时,越过白色实线驶向第二车道。

然而,当时正在第二车道行驶的一辆个体出租车为避免与A某的车辆相撞而紧急刹车,导致出租车乘客在此过程中受伤

检察机关认为,A某越过的白色实线属于“禁止通行标志”,由此引发的事故属于可以予以刑事处罚的12项重大过失

据此,检察机关对A某适用了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的指控。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相关诉讼及法律规定

一般而言,驾驶人引发交通事故并致人受伤时,如果被害人不希望处罚驾驶人,或者驾驶人已投保机动车综合保险,则可以免受处罚。

但是,如果属于下文介绍的“12项重大过失交通事故”,则无论被害人是否希望处罚,均会受到处罚。

因此,卷入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12项重大过失”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下面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哪些类型的事故属于12项重大过失。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处罚特例)
② 对于因车辆通行而犯第1款所列罪行中的业务过失致伤罪、重大过失致伤罪或者《道路交通法》第151条所规定罪行的驾驶人,不得违背被害人的明确意思提起公诉。但是,车辆驾驶人犯第1款所列罪行中的业务过失致伤罪或者重大过失致伤罪后,未采取救助被害人等《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的措施而逃逸,或者将被害人移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逃逸;犯同一罪行并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2款,不配合酒精检测要求;以及因实施下列各项行为之一而犯同一罪行的,不在此限


1.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条规定的信号灯信号或者指挥交通的警察公务员等发出的信号,或者违反禁止通行停车安全标志所示指示驾驶的

2.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3款越过道路中心线,或者违反该法第62条横穿、掉头或倒车的

3. 超过《道路交通法》第17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限速每小时20公里驾驶的

4.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1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超车方法、禁止超车的时间或地点、禁止加塞规定,或者违反该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高速公路超车方法驾驶的

5.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4条规定的铁路道口通行方法驾驶的

6.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在人行横道保护行人的义务驾驶的

7.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3条、《建设机械管理法》第26条或《道路交通法》第96条,在未取得驾驶证或建设机械操作员执照,或者未持有国际驾驶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的。在此情况下,驾驶证或建设机械操作员执照效力处于暂停期间或者处于禁止驾驶期间的,视为未取得驾驶证或建设机械操作员执照,或者未持有国际驾驶许可证。

8.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1款,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或者违反该法第45条,在受药物影响而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的

9.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1款,驶入设有人行道的道路之人行道,或者违反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人行道横穿方法驾驶的

10.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39条第3款规定的防止乘客坠落义务驾驶的

11. 在《道路交通法》第12条第3款规定的儿童保护区内,违反遵守同条第1款规定的措施并注意儿童安全驾驶的义务,致儿童身体受伤的

12.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39条第4款,在未采取防止机动车货物掉落所需措施的情况下驾驶的

2.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诉讼中下级法院的判断

首先,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判决。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所载安全标志的适用范围已明确限定为“禁止通行或停车”。

也就是说,白色实线仅是禁止变更车道的标志,并非禁止通行的标志,因此法院说明,无法接受检察官将白色实线解释为“以禁止通行为内容的安全标志”的主张

检察机关对此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也持与一审相同的观点。

不过,检察机关随即提起上告,案件由此进入韩国大法院。

3.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诉讼中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同样认为下级法院的判断并无不当,驳回了检察官的上告。

在上告审中,“白色实线”能否被认定为“禁止通行标志”也成为核心争议焦点。

韩国大法院与一、二审法院一样,认定越过白色实线不能被视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

韩国大法院尤其关注到,《道路交通法》对禁止通行和禁止变更车道作了区分规定,并设置了不同的处罚体系

《道路交通法》第6条第1款规定,在“为防止道路危险并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划定路段,禁止或限制通行。

如果违反禁止通行规定,则依照该法第156条第2项予以处罚。

相比之下,禁止变更车道的法律依据则有所不同。

《道路交通法》第14条第5款规定,在设有安全标志、特别禁止变更车道的地点,车辆、马匹等不得变更行驶路线。

此外,违反禁止变更车道规定时,将依照该法第156条第1项受到处罚。

由于“禁止通行”和“禁止变更车道”属于不同的禁止规范,将二者作相同解释并适用12项重大过失,超出了条文字面的客观含义,构成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韩国大法院对此予以指出。

4.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诉讼中大倫的策略

韩国大法院曾在2004年针对越过白色实线引发的交通事故作出判决,认为不适用被害人意思不罚罪规定或者投保综合保险的特例规定。

而此次判决认为,“白色实线”不属于禁止通行安全标志,因此对于越过该实线引发事故的驾驶人,可以适用被害人意思不罚罪规定,从而改变了既有判例。

韩国大法院就该判决说明,这是对“禁止通行”的含义作严格解释,以避免刑事处罚范围违背立法宗旨而遭到不当扩大。

随着韩国大法院关于白色实线的判例时隔20多年发生变化,预计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也将出现诸多变化。

但不能根据本次判决就断定,在所有道路上都允许越过白色实线。

这仅意味着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已投保综合保险时,不适用12项重大过失;“越过白色实线”仍属于应处以交通违章罚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在桥梁或隧道内越过白色实线超车,可能会依照其他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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