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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精神药品)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精神药品)缓刑

毒品初犯 | 为委托人辩护,尽管购买、吸食合成大麻仍获“缓刑”

这是一位委托人的经历:他担心作为毒品初犯会被判处徒刑,因而找到大倫律師事務所;在大倫的辩护下,尽管购买并吸食了合成大麻,仍获得了缓刑。

1. 毒品初犯找到大倫的原因

毒品初犯这位找到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人表示,他了解到毒品即便只是持有也会受到严厉处罚,因此请求阻止被判处徒刑。

2. 毒品初犯委托人的犯罪事实

毒品初犯委托人因以下犯罪事实而面临被处罚的危机。

毒品初犯委托人,购买合成大麻

毒品初犯委托人在数年前通过某在线即时通讯软件,与毒品贩卖人员往来消息,约定购买合成大麻。

在向贩卖人员告知的账号汇款后,于贩卖人员指引的不明地点,收取了用胶带包装并藏匿的合成大麻烟弹。

毒品初犯委托人,使用合成大麻

毒品初犯委托人将此前购买的合成大麻烟弹装入自己持有的电子烟设备中吸食。

3. 毒品初犯委托人的处罚程度

🔗毒品初犯即便是初犯也会受到严厉处罚,委托人可能受到的处罚程度如下。

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第3条(一般行为的禁止) 任何人不得实施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5. 持有、拥有、使用、管理、进出口、制造、买卖、居间买卖或授受第2条第3项甲目所列精神药品或含有该成分的精神药品的行为。但依总统令规定获得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批准的情形除外。

第58条(罚则) ①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违反第3条第5项,对属于第2条第3项甲目的精神药品或含有该物质的精神药品进行制造、进出口、买卖、居间买卖或授受,或以此为目的而持有、拥有者

第59条(罚则) ①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5. 违反第3条第5项,对属于第2条第3项甲目的精神药品或含有该物质的精神药品予以持有、拥有、使用、管理者

毒品初犯委托人因数罪竞合,面临被处以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危机。

购买毒品是没有罚金刑、甚至可判处无期徒刑的重罪,因此毒品初犯委托人亟需应对。

4. 毒品初犯委托人的辩护

为了帮毒品初犯委托人抵御徒刑,大倫律師事務所展开了辩护。

毒品初犯委托人,承认自己的过错

毒品初犯委托人对本案中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全部予以承认,并对此真诚反省。

委托人下定决心,今后在人生道路上将更加谨慎,绝不再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毒品初犯委托人,处境不稳定

毒品初犯委托人因家境贫寒,一直背负着必须承担家庭生计的压力生活。

正因这种经济压力,他在对自身不稳定的处境感到不安之际,看到毒品贩卖人员的帖子,购买并吸食了合成大麻,对此深感悔恨。

毒品初犯委托人,无刑事处罚前科

毒品初犯委托人过去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

今后他也下定决心将竭尽全力预防再犯,因此可以说不存在再犯的余地。

5. 毒品初犯委托人,缓刑判决

毒品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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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听取了为毒品初犯辩护的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意见后,对毒品初犯委托人作出了缓刑判决。

毒品类相关犯罪因其特性不易被查获,且极有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大多会被处以严惩。

尽管如此,正因有大倫律師事務所专业律师团队的同行,才得以阻止委托人被判处徒刑。

如果您因毒品初犯而面临被处罚的危机,欢迎随时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

마약초범 | 의뢰인 변호해 합성대마 매수, 투약했음에도 “집행유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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