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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违反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缓刑

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 在代开安眠药处方案中成功避免实刑的大倫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前来寻求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帮助的委托人,因涉嫌违反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而面临审判。

在大倫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协助下,最终成功避免了实刑。

1. 委托人前来寻求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帮助的案件背景

前来寻求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帮助的委托人,因涉嫌违反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而面临处罚风险。

据委托人称,产后因并发症和抑郁症,没有安眠药便无法入睡。

随着服用安眠药的时间延长,相同剂量已无法帮助入睡,服用量也逐渐增加。

委托人曾想在平时就诊的医院开取更多安眠药,但医生答复称无法这样做。

这是因为委托人所服用的安眠药含有属于精神药品的唑吡坦(Zolpidem)成分。

随着无法入睡的日子越来越多,无法忍受的委托人使用他人的居民登记号码,在其他医院开取了安眠药。

这无疑是一种犯罪行为。

委托人的这一行为持续了下去,最终被查获。

因该嫌疑而面临徒刑等实刑风险的委托人,向大倫律師事務所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请求避免实刑。

与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一起了解案件相关法令

■ 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第4条(禁止非麻醉药品类取用者取用麻醉药品类)

① 非麻醉药品类取用者,不得实施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1. 持有、拥有、使用、运输、管理、进口、出口、制造、调剂、给药、授受、买卖、居间介绍买卖或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行为

■ 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第61条(罚则)

①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处5年以下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5. 违反第4条第1项,买卖、居间介绍买卖、授受、持有、拥有、使用、管理、调剂、给药、提供属于第2条第3号(四)目的精神药品或含有该物质的精神药品者,或开具记载有精神药品的处方者

② 惯常犯第1项之罪者,按对该罪所定刑罚的二分之一予以加重。

■ 韩国《居民登记法》第37条第10号(不正当使用居民登记号码)

不正当使用他人居民登记号码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2. 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处罚防御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首先组建了由3~20名在与委托人案件类似的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组成、专门负责委托人案件的办案团队,并着手推进案件。

大倫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办案团队在仔细分析委托人案件后,通过如下辩护为委托人抵御处罚。

▶ 委托人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并深刻反省

▶ 委托人长期以来因失眠症遭受极大痛苦

▶ 委托人目前在身体和精神上仍处于不稳定状态

▶ 并非出于向他人销售的目的,而是完全为自己开取处方

3. 成功避免实刑的大倫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法院采纳了大倫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办案团队的全部辩护,对委托人宣告了缓刑。

由此,委托人得以摆脱实刑风险。

像安眠药这样的精神药品虽然容易接触到,但可能引发严重问题,并因此受到严厉处罚。

大倫律師事務所毒品应对组会仔细分析委托人的案件,并提出符合具体情况的解决及减轻处罚方案。

如果您与委托人情况相似,正面临严厉处罚的风险,欢迎与大倫江陵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一同探寻案件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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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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