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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 多次投用毒品类物质,成功防御实刑的大倫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前来寻求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帮助的委托人,涉嫌多次投用毒品类物质。
在大倫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协助下,得以防御实刑。
1. 向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请求帮助的委托人
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需要协助的委托人,前来寻求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帮助。
委托人有一位偶然结识的熟人。
据称,这位熟人曾劝说委托人尝试投用属于毒品类物质的冰毒。
但委托人当时拒绝了。
然而,这位熟人持续不断地执意劝说,产生好奇心的委托人最终与该熟人一起投用了冰毒。
此后,委托人又多次与该熟人一起投用冰毒。
最终,委托人因涉嫌投用毒品类物质被警方抓获,预计将面临实刑等严厉处罚。
于是,前来寻求大倫律師事務所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帮助的委托人,请求防御有期徒刑等实刑。
与大倫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一同了解的相关法令
■ 《关于麻醉药品类管理的法律》第2条(定义)
本法所使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3.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一旦误用或滥用会被认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属于下列各目之一并由总统令规定的物质。
(二) 误用或滥用之虞严重、仅用于极为有限的医疗用途,且一旦误用或滥用会引起严重身体或精神依赖性的药物或含有此类成分的物质
■ 《关于麻醉药品类管理的法律》第4条(禁止非麻醉药品类经手人员经手麻醉药品类)
① 非麻醉药品类经手人员,不得实施下列各号之一的行为。
1. 持有、拥有、使用、运输、管理、进口、出口、制造、调剂、投用、收受、买卖、居间买卖或提供毒品或精神药品的行为
■ 《关于麻醉药品类管理的法律》第60条(罚则)
① 属于下列各号之一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2. 违反第4条第1项,对属于第2条第3号(二)目及(三)目的精神药品或含有该物质的精神药品进行买卖、居间买卖、收受、持有、拥有、使用、管理、调剂、投用、提供者,或开具记载有精神药品的处方笺者
2. 组建执行团队提供协助的大倫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大倫律師事務所 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首先由在与委托人类似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3~20名专业律师组成执行团队,着手提供协助。
大倫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执行团队在仔细审查委托人的案件后,通过如下辩护请求法院尽可能从宽处理。
▶ 委托人在家人去世后因受到打击而患有抑郁症
▶ 委托人有需要抚养的年幼子女
▶ 委托人的家人恳切地希望对委托人从宽处理
▶ 为防止再犯,委托人正在接受咨询与治疗
▶ 案发被查获后,委托人未再有过任何一次投用尝试
3. 在大倫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协助下宣告缓刑
法院采纳了大倫律師事務所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执行团队的全部辩护,对委托人宣告了缓刑。
委托人表示,若不是大倫晋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执行团队,自己将不知所措、倍感茫然,并转达了谢意。
就投用毒品类物质而言,通常会受到严厉处罚,而像委托人这样在投用现场被抓获的情况下,往往会因恐惧在先而难以妥善应对。
此时,若能获得对类似案件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协助,从初期开始应对,案件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大倫律師事務所毒品应对组由具有20年以上经验、专门处理毒品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出身的专业律师,根据案件规模以3~20名专业律师组成执行团队共同应对。
若您在与委托人类似的情况下担心面临严厉处罚,欢迎前来寻求大倫律師事務所毒品应对组的帮助。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对于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及传播等侵权行为,本所将依据相关法律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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