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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协助 | 在大倫的帮助下电信网络诈骗传递员委托人‘不起诉’
大田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协助了因作为电信网络诈骗传递员活动而被指控涉嫌诈骗罪帮助犯的委托人,电信网络诈骗专业律师成功以‘不起诉’处分进行了辩护。
1. 前来咨询大田电信网络诈骗律师的经过

前来咨询大田电信网络诈骗律师的委托人怀有成为开发者的梦想。
在此期间,他在兼职招聘平台上看到一则招募能够从事‘编程’工作人员的帖子,随即应聘,甚至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然而,委托人所承担的工作却是领取现金后乘坐出租车转交给他人。
然而约三个月后,他接受了警方的电信网络诈骗调查,最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
由于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上班的公司看起来也很正规,他完全没想到这竟是电信网络诈骗传递员的工作。
更重要的是,由于委托人领取了报酬津贴,作为传递员的嫌疑很难否认,因此🔗大倫大田事务所的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寻求了帮助。
大田电信网络诈骗律师介绍的相关法令
委托人实施了从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成员处接收现金并转交的行为。这🔗电信网络诈骗属于传递员的角色。下面介绍对此可能适用的相关法令。
▣ 韩国《刑法》
第114条(组织犯罪团体等)
以实施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最高刑为4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为目的,组织团体或集团,或加入该团体、作为其成员进行活动的人,按其所目的之罪所定刑罚处罚。但可以减轻刑罚。
第347条(诈骗)
欺骗他人、使其交付财物或取得财产上利益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第347条之2(利用计算机等诈骗)
向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装置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或无权限输入、变更信息使其进行信息处理,从而取得财产上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电子金融交易法 第6条之2(接入媒介的选定、使用及管理)
任何人在使用及管理接入媒介时,均不得收受、要求或约定对价,或以用于犯罪为目的租入、出租接入媒介,或实施保管、传递、流通的行为。
2. 大田电信网络诈骗律师的防御策略
大田电信网络诈骗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咨询掌握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后,制定了防御处罚的策略。
为此,与大田的电信网络诈骗专业律师、刑事专业律师组成了专案组(TF),并以过往业务案例为基础,通过向审判庭主张以下几点,请求从宽处理。
大田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委托人不存在犯意
大田电信网络诈骗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虽然确实担任了电信网络诈骗传递员的角色,但委托人是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年仅19岁的年轻人。因此主张,其行为不能被视为是为了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成员实施诈骗。
大田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委托人所获款项极少
大田电信网络诈骗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因履行电信网络诈骗传递员角色而获得的款项包含出租车费、餐费等,并非过高的金额。
3. 大田电信网络诈骗律师的协助结果,‘不起诉’
接受大田电信网络诈骗律师主张的检察机关,对委托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是参酌了大倫所强调的‘初犯’以及‘不存在犯意’两点后作出的上述决定。
如果在不知情中卷入电信网络诈骗
像上述委托人这样担任电信网络诈骗传递员的情况,很多是误以为只是普通兼职而参与其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近来因电信网络诈骗造成的损害急剧增加,因此对其处罚也在从严进行。
如果因蒙受冤屈而担任电信网络诈骗传递员角色并接受了警方调查,建议尽快委任专业律师推进案件。
如果就相关事宜需要帮助,请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大田电信网络诈骗专业律师🔗法律咨询提出请求。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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