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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浦毒品案件律师 | 为因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殴打、恐吓被控告的委托人辩护获无犯罪嫌疑处分
木浦毒品案件律师承接了一位委托人的辩护,该委托人因违反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殴打、恐吓被控告,请求木浦律师提供协助。经协助,获得了无犯罪嫌疑处分。
1. 找到木浦毒品案件律师的委托人
找到木浦毒品案件律师的委托人称,自己因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殴打罪、恐吓罪被控告,请求提供协助。
2. 木浦毒品案件律师委托人的经过
木浦毒品案件律师的委托人是经营一家社区医院的院长,控告人则是医院院务科的职员。
控告人称,委托人尽管没有为供自己直接使用而进行诊疗的事实,却开具处方,向药店药师购买精神药品并使用。
此外,控告人还称,委托人在与其争吵时扬言若不听从自己就将其杀掉,进行恐吓,同时用旁边看到的物品殴打控告人。委托人称其中有冤情,请求辩护。
木浦毒品案件律师委托人可能受到的处罚
木浦毒品案件律师的委托人因适用共3项犯罪事实,可能受到如下处罚。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第5条(麻醉药品等的取用限制) ① 麻醉药品取用者不得为其业务以外的目的实施第4条第1项各号规定的行为。 第60条(罚则)① 属于下列各号之一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4. 违反第5条第1项、第2项,第9条第1项,第28条第1项,第30条第1项,第35条第1项或第39条,取用麻醉药品或发放其处方笺者 |
韩国《刑法》第260条(殴打、殴打尊亲属) ① 对他人身体实施殴打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
韩国《刑法》第283条(恐吓、恐吓尊亲属) ① 恐吓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
委托人面临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的严厉处罚危机。
3. 木浦毒品案件律师对委托人的辩护
木浦毒品案件律师为阻止委托人受到处罚,如下展开了辩护。
木浦毒品案件律师,关于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
木浦毒品案件律师,关于殴打与恐吓
控告委托人的职员平时怠于工作,因该职员的缘故,患者也曾明显减少。
委托人曾要求该职员离职,但职员坚持不愿离职,双方关系随之恶化,争吵的频率也增多了。
委托人对口出恶言的职员感到愤怒和激动,只是拿起恰好看到的物品朝职员指指点点,并没有殴打的事实。
此外,委托人一生中从未说过要杀掉对方这样的话,因此这被认为是控告人的虚假主张。
木浦毒品案件律师,委托人的反省
委托人虽否认殴打与恐吓的犯罪事实,但对于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一事则真诚悔过并深刻反省。
委托人下定决心,哪怕是为了自己的家人,也绝不再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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