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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 | 为涉嫌准强奸的委托人辩护取得“不予移送”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为一名涉嫌准强奸、请求性犯罪专业律师协助的委托人进行了辩护。这是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通过辩护为委托人取得不予移送处分的案例。
1. 找到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找到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表示自己涉嫌准强奸,迫切需要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协助。
2.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委托人的犯罪事实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委托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委托人与平时关系亲近的熟人(被害人)一起饮酒后前往汽车旅馆,在被害人醉酒的状态下未经其同意插入性器,以此方式实施了强奸。
性犯罪专业律师讲解的准强奸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将为您介绍委托人被指控的准强奸。
强奸是指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对他人实施🔗强奸的犯罪,而准强奸是指利用他人丧失心神或无法反抗的状态实施奸淫的犯罪。
韩国《刑法》第297条(强奸) 以暴力或胁迫强奸他人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97条之2(类似强奸) 以暴力或胁迫,对他人口腔、肛门等身体(性器除外)内部插入性器,或向性器、肛门插入手指等身体(性器除外)的一部分或器具者,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99条(准强奸、准强制猥亵) 利用他人丧失心神或无法反抗的状态实施奸淫或猥亵者,依第297条、第297条之2及第298条之例处断。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依据《刑法》,面临着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罚金选项的危机。
3.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对委托人的协助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为阻止委托人受到处罚,进行了如下协助。
性犯罪专业律师强调被害人并未处于醉酒状态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与被害人约定一起饮酒,两人一起将行李放在汽车旅馆后离开,
被害人此前每次与委托人饮酒时,都会一起使用汽车旅馆。
此前两人虽未发生性关系,但案发当天饮酒后回到汽车旅馆时,是被害人先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被害人当天饮用的酒量少于平时的酒量,完全不处于醉酒状态。
性犯罪专业律师强调被害人正在诬告委托人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案件中的被害人正在诬告委托人。
被害人有男朋友,当男朋友得知她与委托人发生性关系后,为了主张自己并非出轨,才主张自己遭到了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委托人的强奸。
性犯罪专业律师强调被害人的陈述缺乏可信度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对当时的经过作了非常具体的陈述。
相反,被害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预订汽车旅馆并卸下行李,此后又在汽车旅馆共同度过了15个小时以上,却主张自己不记得当时的情况,这难以令人信服。
4.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取得的处分

听取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陈述后,警察对委托人作出了不予移送处分。
准强奸因利用他人丧失心神、无法反抗的状态实施强奸,被处以不设罚金而仅科徒刑的严厉处罚。
但是,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证明了委托人只是在双方合意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未实施准强奸犯罪,从而得以阻止委托人被判处徒刑。
如果被指认为性犯罪的加害人,应当立即寻求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协助。
如果您像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一样,正面临被冤枉处罚的危机,请找教大大倫律師事務所委托案件。
🔗教大性犯罪专业律师将努力寻找符合案件的解决方案。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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