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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原律师咨询 | 因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而被诉的委托人,在大倫协助下原告请求被驳回
接受水原律师咨询的委托人被指在跳槽后的工作单位利用前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开展经营,因禁止跳槽(竞业限制)及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而被提起诉讼。
1. 接受水原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接受水原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因禁止跳槽(竞业限制)及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而面临损害赔偿诉讼。委托人表示原告的主张均不合理,自己对此感到十分冤枉。
水原律师咨询所了解的详细情况

接受水原律师咨询的委托人讲述了以下情况。
委托人原本在原告公司担任销售人员,该公司从事各类保健食品的加工和流通业务。
委托人认为在原告公司已看不到发展前景,遂分别离职,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开始从事同行业经营活动。
然而数月后,原告以委托人实施违反禁止跳槽(竞业限制)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由,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原告主张,委托人秘密带走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后,入职经营同类业务的OO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原告公司的客户发送OO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目录等资料,从而侵犯了商业秘密。
委托人表示自己受到冤屈,并向大倫请求协助。
水原律师咨询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法,构成商业秘密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① 非公知性
商业秘密必须不为公众所知悉。其应处于未在公开出版物等载体上刊载的状态,并且任何人均无法绕过持有人自行获取。
② 经济实用性
能够获得竞争优势,或者获取、开发该信息需要投入相当成本或努力时,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③ 保密管理性
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作为“秘密”进行管理,例如限制可接触该信息的人员或者限制访问方式等。
2. 水原律师咨询提供的协助
通过水原律师咨询详细了解委托人的案件后,大倫认为原告的请求依据并不成立,积极主张这一点应当能够争取驳回其请求。
随后,大倫向法院提出了以下主张。
水原律师咨询:针对原告关于“商业秘密”的主张
原告在起诉状中使用了“本案客户信息”这一用语,却未能准确列明具体项目,仅以“客户名单”的内容提交了材料。
然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此处的信息应当能够被明确列明,但原告未就此提交任何资料或依据,大倫对此提出了主张。
大倫还主张,若仅因原告公司的系统中登记了某一企业的信息,即使委托人日后只是偶然与该企业进行交易,也可能被误认为侵犯商业秘密,这显然并不合理。
水原律师咨询:针对原告关于“禁止跳槽”的请求
原告主张,虽然其与委托人签订了禁止跳槽(竞业限制)协议,但委托人仍入职OO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大倫主张,委托人仅与OO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供应合同,并未入职该公司,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3. 水原律师咨询结果:“原告请求被驳回”
原告主张其营业利润因接受水原律师咨询的委托人而减少,认为委托人违反了禁止跳槽(竞业限制)及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并请求损害赔偿。经大倫细致反驳,法院作出了驳回请求的决定。
如需接受水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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