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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拍摄(偷拍)、利用拍摄物进行胁迫
非法拍摄(偷拍)、利用拍摄物进行胁迫缓刑

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 | 被指控利用拍摄物进行胁迫嫌疑的委托人,检察官上诉后仍维持缓刑

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为一名因被指控利用拍摄物进行胁迫(性胁迫)嫌疑而寻求性犯罪律师的委托人进行了辩护。浦项性犯罪律师抵御了检察官的上诉,促成维持了缓刑。

1. 寻求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这是寻求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协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有一位交往两年的女朋友,像普通情侣一样,两人每周至少见一次面,一起吃饭、约会并发生性关系。

据称,案发当天两人共度一夜后,先醒来的委托人看着女朋友,忽然觉得她很漂亮,产生了想拍照的念头。

他想着先拍照、日后再征得同意即可,于是留下了照片,之后女朋友醒来,两人聊着聊着,他便忘记了还需要征得同意这件事。

就这样过了几个月,两人因性格差异发生争吵,其间女朋友表示要拉黑委托人的联系方式。

委托人认为对方连话都没好好说就把自己拉黑,一气之下想起当时拍的照片,将其发送过去,并扬言要散布这些照片。

但事实上女朋友并没有拉黑委托人,因而看到了那条消息。

于是,女朋友以韩国《性暴力处罚法》规定的利用拍摄物进行胁迫、非法拍摄(偷拍)嫌疑对委托人进行了举报,最终引发了本案。

2. 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委托人的嫌疑

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

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表示,自己被女朋友以韩国《性暴力处罚法》规定的利用拍摄物进行胁迫、🔗非法拍摄罪(偷拍)嫌疑进行了举报,

利用拍摄物进行胁迫,是指利用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心的拍摄物胁迫他人的性犯罪。

此外,非法拍摄(偷拍)是指使用相机等设备,在未经拍摄对象同意或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拍摄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心的他人身体的犯罪。

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委托人的处罚程度

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根据其嫌疑,面临受到以下程度性犯罪处罚的危机。

▲韩国《性暴力处罚法》

第14条(利用相机等进行拍摄)① 利用相机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械装置,违背拍摄对象的意愿,拍摄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心的他人身体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第14条之3(利用拍摄物及编辑物等进行胁迫、强迫)① 利用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心的拍摄物或复制物(包括复制物的复制物)、依据第14条之2第2款制作的编辑物等或复制物(包括复制物的复制物)胁迫他人者,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展开的委托人辩护

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为委托人着重强调以下内容展开了辩护。

▲委托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对自己实施犯罪的事实进行反省

▲委托人正为达成和解竭尽全力

▲委托人从未散布过本案的拍摄物

▲委托人没有前科,且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再犯的可能

4. 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取得的判决

听取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陈述的法院对委托人宣告了缓刑,但检察官以量刑过轻、判决不当为由提起了上诉。

但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再次为委托人展开辩护,最终取得了驳回检察官上诉、维持原审的判决。

本案委托人原本面临被处以没有刑期上限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危机,但由于及时寻求了浦项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协助,得以摆脱了这一危机。

如果您正因与本案委托人类似的嫌疑而面临处罚的危机,请立即就性犯罪案件接受🔗律师推荐并申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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