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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山法务法人协助 | 不动产交付请求之诉,全部胜诉结案
来访群山法务法人的委托人,为提起不动产交付请求诉讼而寻找可提供协助的法务法人,其间来到大倫的群山办公室请求协助。
1. 来访群山法务法人的委托人

来访群山法务法人的委托人,为与拥有多样专业经验的法务法人共同推进案件、将诉讼引向有利方向,来到了群山办公室。
2. 群山法务法人介绍的案件相关法令
不动产交付请求之诉,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主张自己的所有权,要求占有该不动产的人返还该不动产的诉讼。
韩国《民法》第211条规定,当他人占有所有权人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该不动产。
此外,根据韩国《民法》第213条,对于非法占有不动产的人,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其返还该不动产。
3. 群山法务法人的协助
群山法务法人以相关判例及证据资料为基础,制定了周密的辩论计划。
并作出如下主张,主张对该不动产的正当权利属于委托人。
群山法务法人主张① 举证责任
根据判例,就不动产被登记为其所有权人者,推定其通过合法程序与原因取得所有权,因此,主张该登记系基于名义信托这一事实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但从被告的主张来看,强调难以相信该案不动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被告。
群山法务法人主张② 矛盾的主张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反复变更自己的主张,并在租赁合同上租赁保证金的计算方式等方面提出逻辑上相互矛盾的主张。
并强调被告从未就该不动产承担过任何纳税义务,作为该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从未履行过相关义务。
群山法务法人主张③ 正当权利
被告在委托人的父亲去世后,恐吓委托人,只是一味单方面主张该案不动产为其本人的土地。
并强调被告的主张没有理由,委托人的财产权利应当得到正当保护。
4. 法院对群山法务法人主张的决定
接受群山法务法人主张的法院作出了“被告应向原告交付各项不动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的决定。
对此,委托人向群山法务法人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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