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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 等
违反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 等代理控告

大田法律事务所案例 | 性剥削被害人代理控告,加害人被不予羁押提起公诉

委托人在遭受加害人性剥削等多项侵害后,为进行代理控告程序而来到大田事务所,请求了专业协助。

1. 来到大田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大田法律事务所

委托人来到大田法律事务所,希望在拥有多种性犯罪案件办理经验的法律事务所协助下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为此来到大田律师处。

来到大田法律事务所的经过

来到大田法律事务所请求咨询的委托人,其经过如下。

身为未成年人的委托人与身为加害人的朋友,约有3年时间关系密切。

某天,急需用钱的朋友对委托人进行精神操控,使其误以为自己负有债务,随后决意骗取钱财,从委托人处取得约800万韩元。

除此之外,加害人还让委托人拍摄淫秽视频并发送,甚至逼迫其从事卖淫等,恶劣地折磨委托人。

案件初期,委托人未获得专业律师协助便提交了控告状,但警方均以无嫌疑为由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在检察官要求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委托人意识到需要更为充分的准备,遂决定将案件委托给专业律师。

作为性剥削、🔗诈骗罪、🔗强要罪被害人的委托人,为获得拥有多起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法律事务所协助,来到大田律师处。

2. 大田法律事务所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委托人作为性剥削物制作·传播、诈骗、强要等的被害人,向大田律师请求了协助。

若上述嫌疑成立,则可能依据以下规定受到处罚。

韩国《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第11条(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的制作·传播等)


① 制作、进口或出口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者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出租、传播、提供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或以此为目的持有、运输、广告、介绍,或展示、放映者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韩国《刑法》第347条(诈骗)


① 欺骗他人取得财物交付或获得财产上利益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刑法》第324条(强要)


① 以暴力或胁迫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或使其从事无义务之事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相关判例

诈骗罪是通过欺骗他人,基于由此产生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而取得财物交付或获得财产上利益从而成立的犯罪,其本质在于通过欺骗行为取得财产或财产上利益,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要件。(2003도7828)

3. 大田法律事务所的协助

大田法律事务所详细研究了与该案件相关的判例,制定了系统的应对方案,并主张了以下内容。

大田法律事务所主张 ① 欺骗行为

加害人欺骗委托人,伪装成自己享有正当债权。

加害人以偿还债务为名,让委托人从事跑腿兼职,甚至谎称被害人在跑腿过程中未能妥善履行而产生了违约金。

大田法律事务所强调,加害人欺骗被害人称其应偿还的虚假债务合计达3亿韩元,并取得共计800万韩元的财物、获得了财产上利益。

大田法律事务所主张 ② 性剥削

加害人以免除债务为名,劝诱委托人从事卖淫。

加害人代替被害人收取了对价,并以欺骗手段使身为儿童·青少年的被害人成为购买性行为的对象方。

此外,大田法律事务所强调,加害人还欺骗被害人拍摄性剥削物,并通过Telegram将其分享给身份不明者等,实施了犯罪行为。

4. 检察机关对大田法律事务所主张的决定

检察机关尽管加害人为未成年人,仍未将其移送韩国法院少年部,而是作出了不予羁押提起公诉的决定。

由此,加害人将接受与成年人相同的刑事审判。

※ 不予羁押提起公诉 :指在检察阶段,检察官考虑判处实刑而提起公诉,从而启动正式审判。

如需大田法律事务所的协助

上述案件是遭受性剥削等侵害的被害人委托人通过大田律师代理控告,最终使加害人获得不予羁押提起公诉决定的案例。

为在案件初期迅速把握争点并彻底应对,获得专业律师的协助是必不可少的。

大倫运营自有电子数据取证系统,合法收集证据并系统地准备必要程序,从而在案件中抢占有利位置。

如果您需要刑事案件代理控告,请通过刑事律师🔗法律咨询预约委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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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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