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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山律师协助案例 | 电子记录等内容探知案委托人,无罪
找到釜山律师的委托人因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电子记录等内容探知、侵害信息通信网,为了从专业律师处获得具体的解决方案,向釜山办公室请求了帮助。
1. 找到釜山律师的委托人

找到釜山律师的委托人为了与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和专业技巧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迅速解决问题,找到了釜山办公室的律师。
涉嫌电子记录等内容探知的委托人
前来寻求釜山律师帮助的委托人的经过如下。
委托人在A某经营的儿童心理发展中心负责儿童的授课。
某天,委托人受到共事的同事请托,让其“确认招聘应聘者的简历是否已发送至A某的邮箱”。
应此请求的委托人利用其所知道的A某的账号和密码,查看了A某的邮件列表。
得知此事的A某以委托人未经正当访问权限侵入信息通信网、侵害他人秘密为由,对委托人提起了控告。
委托人仅仅是为了确认是否有提交简历的求职者而查看了A某的邮件列表,却因此卷入本案嫌疑,于是决定向专业律师寻求咨询。
为了与对刑事案件有深入理解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迅速解决问题,委托人找到了釜山律师。
2. 釜山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委托人因涉嫌电子记录等内容探知、侵害信息通信网,找到了釜山律师。
电子记录等内容探知罪是指利用技术手段获知他人密封或以其他保密装置封存的信件、文书等特殊媒体记录内容的行为。
若本案嫌疑被认定,则可能依据以下规定受到处罚。
① 开拆他人密封或以其他保密装置封存的信件、文书或图画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侵害信息通信网是指通过侵入信息通信网等不正当手段或方法,获取经信息通信网处理、保管或传输的他人秘密的行为。
犯本罪者可能依据以下规定受到处罚。
①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1. 收集他人信息者
5. 将因职务而知悉的秘密泄露给他人或用于职务外目的者
如上所述,这两种罪名都属于侵害个人秘密的犯罪,对其相应的法律处罚均有严格规定。
3. 釜山律师的协助
釜山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制定了系统的策略,并主张了以下内容。
协助事项 ① 访问权限
委托人只是登录控告人的邮箱,查看了与简历是否收到相关的邮件列表,并未查看具体的单封邮件。
此外,控告人此前曾将账号密码告知员工,也从未说过不得查看已自动登录的Naver邮箱。
因此,律师强调委托人完全没有超越访问权限、侵入信息通信网以查看控告人邮件的故意。
协助事项 ② 报复性控告
此前,控告人曾请托委托人处理私人事务,委托人对此予以拒绝。
自委托人拒绝控告人的请求之后,控告人的态度开始骤变。
律师强调,控告人对此心怀不满,以委托人查看简历一事为由,出于报复意图提起了控告。
协助事项 ③ 证据不足
在刑事审判中,关于公诉事实的举证责任由检察官承担,而符合该公诉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
律师强调,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的陈述,无法认定委托人不具有查看邮件列表的正当访问权限,或超越了被许可的访问权限。
4. 法院对釜山律师主张的裁决
法院采纳了釜山律师的主张,最终宣告‘无罪’。
被宣告无罪的委托人向釜山律师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如需釜山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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