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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上侵占
业务上侵占不予移送

分包合同 | 分包合同签订后蒙受冤屈的业务上侵占嫌疑获不予移送决定

这是一位当事人的经历:其签订分包合同、完成施工后,被以业务上侵占嫌疑控告,遂前来委托。分包律师分析了合同内容,促成了不予移送决定。

1. 签订分包合同的当事人

签订分包合同的当事人

据称签订了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一家经营建筑工程业务的公司的代表理事。

控告人是与当事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人,当时将室内装修工程委托给了当事人。

当事人承接控告人的室内装修工程并进行施工,期间得知控告人的公司经营着多种业务。

于是,当事人与控告人约定:面向控告人公司的客户承接室内装修工程,由当事人进行施工,并将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的净利润与控告人分配。

并且约定,室内装修工程承接金额的一部分由控告人作为预付款支付给当事人公司,其余部分由控告人从客户处分期收取后,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当事人公司。

为正式履行合同内容,当事人与控告人设立了室内装修样板房,并约定其运营由当事人负责。

当事人与控告人签订分包合同的目的,是面向控告人公司的客户促成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从而创造更多收益。

控告人公司的请求

在履行合同内容期间,控告人委托当事人进行样板房的追加工程,并约定支付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

此外,为运营样板房,当事人还新招聘了呼叫中心等运营人员。

但控告人不仅未支付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甚至连员工的人工费也未支付。

控告人的控告内容

当当事人请求支付所产生的费用时,控告人却以分包合同书中的以下内容为由,将当事人以业务上侵占罪进行了控告。

工程设施物的一切权利,在工程完成前归乙方所有,尾款支付后转移给甲方。

据控告人主张,当事人在工程完成后将该样板房内的室内装修设施物取走,因此当事人构成业务上侵占罪。

但当事人表示,自己不仅未从控告人处全额收回款项,且取走的室内装修设施物属于自己所有,因而深感冤屈。

2. 分包合同概念说明

🔗分包合同,简单来说是指与分包(外包)企业之间的合同。

是指承揽人为让第三方完成本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而再次签订的、承揽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

简单来说,当一家大企业承接工程时,该大企业并不独自完成全部工程,而是将其中一部分交给中小企业承担。

分包合同通常多为大公司将工作交给小公司时签订,正如本案当事人一样,存在无法收到款项而陷入冤屈境地的诸多风险。

业务上侵占罪概念说明

本案当事人不仅未能收到分包合同约定的款项,还蒙受了冤屈的业务上侵占嫌疑。

🔗业务上侵占罪,是指将业务中受托保管的财物等擅自私自处分、使用的行为。

若当事人的业务上侵占嫌疑被认定,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大法院2011.5.26.宣告的2011도1904判决作出如下判示:

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意图,是指保管他人财物之人违背其受托宗旨、无权限地自行实施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包括拒绝返还)的意图。

保管人并非为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而是为该所有者的利益处分该财物的,除有特别情形外,不能认定存在上述非法占有意图。

但是,从他人处受托并执行用途受到严格限制的资金时,将资金用于该受限用途以外的目的,即便结果上存在有利于委托资金本人的一面,其使用行为本身也构成非法占有意图的实现,从而成立侵占罪;然而在不属于此种情形时,若被告人提出难以认定存在非法占有意图的事由,就该款项的去向或使用处作出说明,且有与之相符的资料,则除非另外认定存在特别情形,否则不能随意认定其以非法占有意图侵占了所受托的款项。

3. 分包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辩护

专业律师为证明业务上侵占嫌疑并非事实,主张合同书内容及控告人未支付款项的事实,进行了如下辩护:

本案样板房的运营已约定由当事人负责,因此本案物品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当事人

控告人尚未向当事人支付剩余约定金额,因此按合同书约定,工程设施物的一切权利仍在当事人处

控告人在当事人提起工程款请求诉讼后,心怀恶意提起了本案控告

专业律师强调当事人因控告人的恶意而蒙受冤屈嫌疑,并说明为解决分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已在进行民事诉讼。

4. 签订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案件结果

签订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案件结果

因分包合同纠纷而忐忑不安的当事人,就业务上侵占嫌疑获得了不予移送决定。

当事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后未能正常收到款项,处境艰难,又因控告人的诬告而蒙受业务上侵占嫌疑,一度甚至失去了生活的意志。

但在本法人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获得不予移送决定,得以稍稍放下心来,并表达了感激之情。

在进行分包合同等企业间合同时,会面临诸多法律纠纷。

本法人提供从分包合同签订前的事前咨询,到合同进行中的和解代理,再到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时的刑事、民事诉讼应对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如果您正处于需要分包合同相关法律协助的情形,欢迎立即进行🔗法律咨询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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