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与案例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纷 | 生活用品设计相似性诉讼,协助委托人胜诉
这是在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纷中,一家生活用品制造商在竞争对手提起的诉讼中,通过大倫企业专业律师的协助,促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请求被驳回的案例。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纷的经过

因涉及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被提起诉讼的委托人,是一家生活用品制造商。
委托人虽被提起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请求诉讼,但凭借法院的请求驳回判决最终胜诉,得以了结此案。
围绕产品包装的纠纷
找到大倫企业律师的委托人,是一家生活用品制造商。
近期,委托人推出了强调自然亲和形象的新产品,并获得了积极的市场反响。
但竞争企业主张其模仿了自家现有产品的相似设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提起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请求诉讼。
问题在于,尽管对方所主张的这些要素是行业内广泛使用的非独占性设计要素,对方却主张其为自家特有的、具有识别力的设计。
委托人判断,需要的不仅是单纯的法律防御,而是综合考虑消费者认知的战略性应对。
为此,委托人将案件委托给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公平交易领域拥有实务经验的企业律师。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案件争点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防止不正当使用他人商标、商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从而维护健全的交易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将下列行为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损害他人标识的识别力或声誉的行为
▷ 在他人标识于韩国国内广为知晓之前,即无不正当目的地持续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 虚假标注商品的制造或加工地区,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行为
▷ 无正当权源而注册或使用与他人商标或商号近似的域名的行为
如果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上遭受实质性损害,可就此请求损害赔偿,并可制止该行为继续进行。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的损害赔偿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的禁止请求权等)
就禁止请求权而言,须自知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之日起3年内行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过10年的,该权利消灭。
案件的争点是?
就委托人的案件而言,尽管这些设计要素是行业内普遍使用的要素,对方却主张其为自家特有的设计并提起了诉讼。
竞争企业所主张的产品设计是否确实在该行业中长期独占、持续地使用,并被消费者独特地认知,是核心争点。
② 设计要素的公共性及行业惯例
成为争议的这些设计要素究竟是自然图像或色系等行业内惯常使用的一般性要素,还是具有创意与识别力的独创性表达,也在判断之列。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纷,协助事项

企业律师注意到,仅凭单纯的设计相似性难以认定构成法律侵害,并以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及视觉差异性分析为基础,制定了战略性的应对方向。
尤其着力于证明设计要素的公共性、排除混淆可能性以及准备反驳对方主张的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及判例分析
企业律师仔细研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与判例,分析了委托人产品的设计要素是否属于在韩国国内广为知晓的商品标识。
在此基础上,证明了对方主张的法律依据薄弱,从而稳固地奠定了法理防御的基础。
“表示为在韩国国内广为知晓的他人商品的标识”,据此可受该法保护;而为此,商品的形态与其他类似商品相比,须具备强烈诉诸需求者感官的独特设计特征等,达到一般需求者一见即可认识到其为特定营业主体商品的识别力程度,并且该 商品形态在长期内作为特定营业主体的商品被持续、独占、排他地使用,或者即便在短期内也因进行了强有力的宣传、广告,使该商品形态所具有的差异性特征,对交易者或一般需求者而言达到足以联想到其为特定来源商品的显著个别化程度。
设计要素公共性及行业惯例的证明
通过比较资料证明了成为争议的设计要素属于行业内常见使用的、一般且非独占的公共领域。
由此明确了该设计并非具有独创识别力的表达,并将其作为反驳对方独占权主张的核心依据加以运用。
此外,还向法院提交了分析过往使用记录与市场惯例的报告,提高了设计公共性的可信度。
4. 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纷结果,“胜诉”

法院认为,难以将对方所主张的设计视为其特有设计,也难以认定委托人的产品对其进行了模仿,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据此,委托人无需中断产品销售,得以正常持续流通,品牌形象也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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