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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不予移送案例 | 委托人获不予移送决定
就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不予移送处分的可能性寻求咨询的委托人,在因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被控告的情况下,为获得不予移送决定而急切地找到了大倫。
1. 为获得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不予移送而来访的委托人

希望获得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不予移送决定的委托人,虽因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被控告,但通过性犯罪律师的迅速协助,得以获得不予移送决定。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经过
委托人平时为了健康,会参考YouTube视频在家中坚持运动。
在此过程中,委托人在某个YouTube频道接触到了比一般动作难度稍高的运动方法,并针对该视频中的运动姿势撰写了一条包含个人反应的评论。
然而,对此提出异议的视频发布者以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为由控告了委托人。
委托人申诉称自己并无特定意图,只是对运动动作本身的反应,感到十分冤枉,但随着刑事程序正式展开,其在心理上感受到了巨大压力。
由于对可能留下性犯罪前科这一情况的担忧日益加剧,委托人为获得不予移送决定,前来大倫寻求性犯罪律师的协助。
2. 为获得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不予移送决定而进行的争点梳理
希望案件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不予移送告终的委托人,尽管并无性意图,却成为侦查对象,对此感到很大压力。
“通信媒体淫秽罪”是“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简称,属于韩国《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13条规定的性犯罪之一。
它是指利用短信、即时通讯、社交媒体、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向对方发送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言语、音响、文字、图画、影像等的行为。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的处罚标准
《性暴力特例法》第13条 (利用通信媒介的淫秽行为)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为获得不予移送而制定案件策略
所谓不予移送,是指警察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以无犯罪嫌疑或缺乏诉讼条件等为由,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而自行终结。
为此,性犯罪律师制定了策略,以使委托人在此次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中能够获得不予移送决定。
首先,律师仔细分析了相关判例及类似案例,并集中收集资料,从逻辑上论证了委托人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律师综合梳理了评论撰写的经过、表达的内容等,制定了强调不存在性意图或故意的策略。
3. 为获得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不予移送的应对策略

为促成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的不予移送决定,性犯罪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经过及相关判例。
在此基础上,律师系统地证明了委托人在该评论中不存在故意性、也没有淫秽意图,并提出了如下主张。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律师的主张① | 不存在性意图
委托人经熟人推荐偶然观看了该YouTube视频,并且在撰写涉案评论之后,再没有访问过该频道。
此外,委托人在留言当时,完全没有意识到该表达可能会给对方带来不快,只是在没有特别意图的情况下作为单纯的反应留下的。
为此,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律师援引如下判例,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完全不具有诱发或满足性欲的目的。
韩国大法院2016도21389号判决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律师的主张② | 仅属意见表达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律师强调,对方发布的视频属于运动内容,委托人留下的评论也只不过是对运动动作的个人意见表达。
律师特别强调,委托人只是使用了运动相关从业者常用的表达,仅以此为由很难认定其具有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故意。
4.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不予移送决定

警察采纳了性犯罪律师为促成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不予移送决定而提出的主张,向委托人作出了 “不予移送”决定。
由于案件迅速终结,委托人得以摆脱不必要的法律负担和精神压力。
想在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中获得不予移送决定?
如果卷入了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这类性犯罪案件,可以说在案件初期进行系统应对、有效地推进案件解决是必不可少的。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多位处理过大量性犯罪案件的专业律师。
因此,在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中,也会对案件整体进行仔细审查,制定符合委托人情况的应对方案。
此外,本法人自有的证据调查及电子数据取证中心相互协作,依据合法程序从手机、即时通讯、存储介质等中系统地收集、分析相关证据,从而确保解决案件所需的准确依据。
如果您因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即将面临警察调查,欢迎随时通过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咨询预约请求协助。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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