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灾害慰问金支付标准存在争议的案件

- - 灾害慰问金相关的一审判断
- - 灾害慰问金相关的二审判断
- 2. 灾害慰问金相关的最高法院判断

- - 相关法理要旨
- - 最高法院的具体判断
- - 本次判决的意义
- 3. 灾害慰问金相关的大倫策略

1. 灾害慰问金支付标准存在争议的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围绕灾害慰问金的支付,当尘肺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发生变更时,是否应按新的伤残等级标准重新核算灾害慰问金。
原告自1982年至1990年在○○煤矿从事粉尘作业,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病(尘肺病型1型)。
煤矿关闭后,其伤残状态恶化,伤残等级于2012年变为第9级、2015年变为第3级、2019年变为第9级。
韩国矿害管理公团于2017年支付了与第11级标准的伤残补偿一次性金(3,197,590韩元)相同金额的灾害慰问金,但原告以“伤残等级已发生变更,应支付额外慰问金”为由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是,应将已按第11级标准支付的金额从第9级标准金额中扣除后核算,还是应对全额重新计算。
灾害慰问金相关的一审判断
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原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被告公团已支付的原金额仅属于对最终伤残等级(第9级)相应慰问金的部分清偿。
因此认定,存在按新确定的伤残等级标准支付额外慰问金的义务。
灾害慰问金相关的二审判断
首尔高等法院(2022年6月23日宣判2021누62920)作出如下判示:
即使伤残等级发生变动,原等级也并非被撤销,而是通过新的检查与审查重新确定,因此最终伤残等级应视为2019年的第9级诊断。
因此认定,被告于2017年支付的金额仅具有对实际应支付灾害慰问金的部分清偿效力,按最终伤残等级(第9级)计算的全额支付义务仍然存在。
2. 灾害慰问金相关的最高法院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审的判断,驳回了被告的上告。
相关法理要旨
根据旧《煤炭产业法》第39条之3第1项第4号及其施行令第41条第3项第4号(以下称“本案条款”),对在关矿之日已确定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灾害慰问金。
尘肺劳动者按原伤残等级已全额领取灾害慰问金后,因状态恶化导致伤残等级变更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类推适用韩国《工伤保险法施行令》第58条第3项第2号,扣除原支付天数后支付差额。
然而,其意旨在于,在未领取按原伤残等级计算的灾害慰问金的情况下伤残等级发生变更时,则应作不同处理。
最高法院的具体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如下:
因此,被告应在与变更后伤残等级相应的慰问金总额中扣除已支付金额,支付剩余部分。
对此类情形也类推适用韩国《工伤保险法施行令》第58条第3项第2号进行扣除计算,有违法律意旨。
即得出如下结论:如已有支付金额,则应将其视为“变更后伤残等级慰问金的部分清偿”,按新等级全额重新核算后支付差额方为妥当。
本次判决的意义
本次判决是确定尘肺劳动者灾害慰问金支付标准的具有意义的裁决。
1. 重新确立最终伤残等级标准原则
明确指出,灾害慰问金应以最终伤残等级确定之时点为标准核算,而非以最初诊断为标准。
2. 确立部分清偿理论
确立了如下标准:已支付金额仅属于部分清偿,需按新等级标准重新计算并支付差额。
3. 明确类推适用的界限
指出韩国《工伤保险法施行令》的扣除规定旨在防止重复支付,因此在此前未曾支付的情况下不能类推适用。
3. 灾害慰问金相关的大倫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次判决,提出如下实务策略。
▶面向尘肺劳动者及其遗属的支援
具有尘肺、工伤相关诉讼经验的工伤事故专业律师,通过比对诊断书、伤残等级变更记录、公团支付明细,审查追加慰问金请求的可能性。
▶公团应对及异议申请程序
分析韩国矿害矿业公团等公共机构所支付金额的法律性质(是否为部分清偿),系统性地支援异议申请、行政诉讼程序。
▶灾害补偿制度咨询
面向企业、机构,审查灾害慰问金、伤残补偿一次性金等类似制度的适用标准与重复规定风险,就预防今后类似纠纷的制度完善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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