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证据收集 | 仅认可依法收集证据的原则

- - 前议员卢雄来受贿及收受政治资金案
- - 无令状进入住所实施酒精检测案
- 2. 证据收集 | 两起案件的核心争议

- - 法律意义与启示
- 3. 证据收集 | 主张证据系非法收集时的应对策略

- - 证据收集过程需要律师协助时
1. 证据收集 | 仅认可依法收集证据的原则
2025年11月,刑事司法程序中仅认可依法收集的证据这一原则再次得到强调的两起判决被宣判。
一起是国会议员涉嫌收受数千万韩元贿赂和政治资金的案件,另一起是被告人承认醉酒驾驶事实的案件。
虽然犯罪性质不同,但两起案件均得出了相同结论,即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使用,以此为基础收集的所有2次证据也丧失证据能力。
前议员卢雄来受贿及收受政治资金案
共同民主党前议员卢雄来被指控于2020年间,以帮助办理物流中心许可、为发电站供货项目提供便利、为太阳能项目提供便利等名义,从朴某处共收取6000万韩元。
检察机关认定其中部分款项是在国会议员选举前作为选举资金及党内选举费用提供的,因此对其适用受贿、斡旋受贿及违反《政治资金法》等嫌疑。卢雄来于2023年3月在不羁押状态下被起诉后,检察机关在结案庭审中求刑4年,并请求判处罚金2亿韩元及追缴金5000万韩元。
侦查机关为证明被告人的嫌疑,在收集证据时扣押了各类电子设备并分析了手机数据。
但法院注意到,数字取证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被用于侦查不同于原令状所载犯罪的其他犯罪。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手机电子信息是以超出令状范围的方式任意收集的,检察机关又以此为基础取得补充陈述和其他证据,并据此构成公诉事实。
据此,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认定相关材料属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全部排除其证据能力。
此外,法院认为通过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陈述也不能作为独立证据,因此排除了全部派生证据。
最终,用于佐证公诉事实的合法证据已不存在,审判庭遂判决卢雄来无罪。
无令状进入住所实施酒精检测案
A某被指控于2024年4月1日晚,在血液酒精浓度为0.076%的状态下驾驶约300米。
接到举报后出警的警察确认A某已经回到住所并停好车辆,随后在没有另行取得令状的情况下进入其住所实施酒精检测。
在此过程中,警察并未告知A某有权拒绝其进入或要求其离开等基本事项。
A某虽然承认了醉驾事实,但经确认,他当场也曾以“到家里来盘查是对的吗”“这不是侵入住宅吗”“我回家后又喝了酒”等表述提出异议。
A某 供述的可信性不得不与侦查程序是否合法一并评价,最终,昌原地方法院认定警察进入住所及实施酒精检测的过程超出了任意侦查的范围,也不存在能够以紧迫性或防止危险为由予以正当化的情形。
因此,酒精检测结果属于非法收集的证据,且不存在能够补强A某供述的其他合法证据,法院遂判决其无罪。
2. 证据收集 | 两起案件的核心争议

虽然罪名不同,但两起案件均遵循相同的法律原理结构。
① 违反令状主义不只是程序瑕疵,更是“本质性侵害”
- 手机是具有高度隐私性的典型领域
- 住宅是宪法上受到最强有力保护的空间
因此,在上述领域实施非法搜查、扣押,相关证据的证据能力必然受到限制。
②“毒树毒果(毒樹毒果)”原则
“有毒之树结出的果实也有毒”,毒树毒果理论由此得名,是指以非法搜查、扣押所获信息为基础形成的陈述、报告及追加证据均不具有证据能力。
卢前议员案件中陈述证据被排除,也是遵循该原则作出的判断。
③“没有补强证据的自白”不能成为有罪认定的依据
A某醉酒驾驶案件中,尽管其曾就醉酒驾驶作出自白,最终仍被判无罪,原因在于如果补强证据均为非法收集所得,就不能仅凭自白推断其有罪。
法律意义与启示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扣押、搜查、勘验)检察官在①犯罪侦查所必需,②有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情形,且③仅限于可认定与该案件有关的物品时,可以依据向地方法院法官申请并获签发的令状实施扣押、搜查或勘验。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08条之2(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未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证据时遵守法定程序,不只是形式要求,更是构成刑事司法实质正当性的必要因素。
一旦允许使用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侦查机关的权限就会失去制约,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风险也会增大。
这些判决是在实务中再次确认优先保护基本权利这一宪法原则的案例,今后的侦查也将被要求更加严格地遵守令状执行范围及相关程序。
3. 证据收集 | 主张证据系非法收集时的应对策略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被认定为非法收集,可以采取以下策略主张无罪等结果。
1. 核查搜查、扣押令状的范围
实施搜查、扣押或数字取证时,必须确认令状是否准确记载了范围、期间及对象。
手机、计算机等高度集中个人隐私信息的设备,其令状范围尤其应从严解释,因此对超出范围的资料进行分析,会导致相关资料本身丧失证据能力。
2. 确保陈述过程合法
侦查机关的询问及陈述过程如果与非法程序相结合,例如胁迫、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违反进入住宅的程序等,该陈述本身可能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详细记录陈述前后的情形、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以及陈述是否出于自愿,十分重要。
3. 审查补强证据
即使存在供述,如果没有合法的补强证据,也难以认定有罪,因此在侦查初期,审查现有证据是通过何种程序取得的至关重要。
4. 寻求证据收集专家及律师协助
普通人难以判断证据是否属于非法收集,因此对于搜查、扣押令状的出示、数字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住宅搜查的法律要件等问题,宜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
证据收集过程需要律师协助时
如果卷入疑似存在侦查机关程序违法的案件,有必要从调查初期开始审查搜查、扣押的范围、数字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陈述形成过程是否出于自愿等事项。
尤其是在分析手机、计算机等电子信息的过程中,一旦发现程序要件存在瑕疵,可能动摇整个案件的证据结构。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刑事案件专业律师、证据调查中心及数字取证中心协作,系统制定以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如果怀疑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请尽可能及早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并制定应对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