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逃税嫌疑 | 车银优争议事实关系梳理

- - 追缴通知与逃税成立的区分
- 2. 逃税嫌疑 | 税务调查对象与程序

- - 税务调查的类型
- - 税务调查程序
- - 韩国国税厅判断标准的核心
- - 税务调查之后的不服程序
- 3. 逃税嫌疑 | 法人利用的允许范围

- - 法人形态变更的问题点
- 4. 逃税嫌疑 | 演变为刑事责任的标准

- - 处罚程度及行政处分
- 5. 逃税嫌疑 | 一般人务必要区分的要点

- - 逃税嫌疑应对的局限与结构性风险
1. 逃税嫌疑 | 车银优争议事实关系梳理

据悉,卷入逃税嫌疑争议的演员车银优就所得税等相关税款收到了韩国国税厅的追缴通知。
据悉,首尔地方国税厅调查四局对车银优母亲经营的一人经纪公司法人开展了高强度税务调查,并质疑该法人通过承接车银优收入的结构,适用了低于法定所得税率的税率这一情形。
据传,在调查过程中,韩国国税厅重点审查了该法人是否实际发挥了经纪、劳务提供主体的作用。
尤其在有报道称该法人的注册地址与江华岛地区一家餐厅相关联后,除引发其是否为没有实体的空壳公司的质疑外,是否利用韩国《首都圈整备规划法》下税负相对较低的地区、出于避税目的设定注册地址,也成为争议焦点。
不过,截至目前尚无关于已启动租税犯则调查或刑事举报的官方确认,本案仍停留在行政上的税务调查与追缴通知阶段。
车银优方面说明了在Fantagio经营层更换所引发的混乱中,其母亲亲自设立并经营经纪法人的经过,并表明立场称该法人是以大众文化艺术策划业正式注册、具有实体的公司。
此外,车银优方面强调目前已提起课税前适否审查申请,税务调查结果尚未确定,并表明将积极进行说明的立场。
追缴通知与逃税成立的区分
韩国国税厅的追缴通知本身,并非确定构成违反《租税犯处罚法》等犯罪的判断。
作为税务调查结果所通知的追缴款中,通常不仅包含未缴纳的税款,还一并包含不当少报加算税与缴纳滞延加算税。
因此,仅凭追缴金额大这一理由,就直接断定逃税已被确定"或"存在相应规模的收入",是不恰当的。
在逃税嫌疑案件中,追缴规模只是结果指标,而非法律判断的出发点。
2. 逃税嫌疑 | 税务调查对象与程序
韩国国税厅税务调查是为确认纳税人是否依据税法诚实申报、缴纳税款而进行的行政调查。
以账簿及各类资料为基础,核查收入、销售额、财产的归属以及申报的适当性,调查对象不仅包括法人税、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还包括增值税等间接税。
税务调查并不限于大企业或名人,个人及法人经营者、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高收入专业人士等,凡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对象。
尤其是持有一定水平以上的收益或资产,或者申报内容中被发现存在漏报可能性时,被选定为调查对象的可能性会更高。
此外,在收到具体的逃税举报时,也可能启动税务调查。
税务调查的类型
韩国国税厅税务调查大致分为定期税务调查与非定期税务调查(特别税务调查)。
这是依据韩国《国税基本法》对申报适当性进行定期检查的程序,在长期未接受税务调查、被发现存在申报不诚实嫌疑的情况下,或以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对象。
2. 非定期税务调查(特别税务调查)
在存在明显漏报嫌疑,或存在虚假交易、借名结构、逃税举报等具体事由时实施,其特点是不经事先预告即进行。
税务调查程序
就定期税务调查而言,原则上在调查开始15日前进行事先通知。
在着手调查时,会确认调查公务员的身份,并提供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说明,同时告知对象税目、课税期间与调查范围。
调查结束后,通常在20日内进行调查结果通知,纳税人可就此提出异议或进行不服程序。
相反,非定期税务调查不经事先通知,以现场走访方式开始。
在调查过程中,组织结构、资金流向、交易明细、法人账户及特殊关系人交易等会被集中审查,必要的资料会被带回韩国国税厅进行深入分析。
在此过程中,会核定追缴税额,并视案件情况审查是否转为犯则调查。
韩国国税厅判断标准的核心
在税务调查中,韩国国税厅最重点审查的部分并非收入的数额,而是收入归属的结构。
即,即使形式上存在法人,也会综合判断该法人实际上是否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发挥作用。
韩国国税厅会一并审查以下要素。
2. 合同主体是否为法人而非个人
3. 法人是否实质性地承担了经营上的风险与责任
4. 收入分散结构是否为正常经营的结果
在此过程中,若被判断为仅具形式的法人,即所谓空壳公司",则可依据实质课税原则重新归类为个人收入。"
税务调查之后的不服程序
针对税务调查结果作出了课税处分,但纳税人对此不同意时,可通过如下程序申请救济。
2. 审查请求(向国税厅厅长提起)
3. 审判请求(向租税审判院院长请求)
4. 提起行政诉讼(向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须在审查请求或审判请求决定之日起90日内,或自直接收到课税处分之日起1年内提起。
3. 逃税嫌疑 | 法人利用的允许范围
高收入者或艺人设立法人开展活动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通过法人进行的节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是正当的选择。
问题在于经营的实质。如果法人实际上并不从事经营,仅作为分散收入的手段发挥作用,那么自该点起就可能被评价为并非节税而是逃税嫌疑。
最近引发争议的车银优案例中,韩国国税厅质疑的核心同样是并非收入的大小,而是法人是否为实质性的劳务提供主体。
法人形态变更的问题点
将法人形态从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LLC)本身是合法的。
但在税务调查中,始终会一并审查为何在这一时点、为何选择这一结构"。
转为不负外部审计义务、内部结构相对不易显现的形态,若看起来与隐匿收入或规避税务监督的目的相结合,则可作为佐证逃税嫌疑故意性的情形发挥作用。
4. 逃税嫌疑 | 演变为刑事责任的标准
逃税嫌疑案件的结论,取决于是否认定故意性。
→ 可能以追加追缴及加征加算税等行政程序终结。
2. 认定故意性的情形
→ 会因违反《租税犯处罚法》而产生刑事责任问题,也不能排除演变为韩国国税厅向检察机关举报的可能性。
处罚程度及行政处分
区分 | 适用要件 | 主要内容 |
单纯少报·错误 | 税法解释错误、计算错误、无故意性 | 追缴本税 + 一般加算税(申报·缴纳不诚实) |
不当少报 | 存在虚假申报、隐匿收入的情形,但故意性举证不充分 | 本税 + 不当少报加算税(本税的最高40%) + 缴纳滞延加算税 |
以欺诈·不正当方法进行的逃税 | 虚假合同、空壳公司、借名结构等故意隐匿 | 高额追缴 + 可能由韩国国税厅举报 |
违反《租税犯处罚法》 | 故意性明确,有组织·有计划的逃税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逃税额2倍以下罚金 (可并罚,逃税额在3亿韩元以上时加重处罚) |
犯则调查启动阶段 | 韩国国税厅判断刑事处罚必要性 | 税务调查 → 转为租税犯则调查 |
检察举报之后 | 韩国国税厅举报议决 | 侦查机关侦查,判断是否起诉 |
5. 逃税嫌疑 | 一般人务必要区分的要点

从律师的视角来看,本案并非特定职业群体或名人独有的问题。
高收入者、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专业从业人员自不必说,凡是经营一人法人或家族名义法人、以不动产·资产管理为目的的法人的人,都可能发生类似的争议。
如果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何一项,就需要考虑到扩大为税务调查或逃税嫌疑的可能性,对结构进行检查。
□ 将个人收入转移至家族名义法人进行处理的情形
□ 经营一人法人,但员工·组织·业务分工不明确的情形
□ 法人注册地址并非实际办公场所,而是自宅·餐厅·商铺等的情形
□ 法人设立目的与实际执行业务不一致的情形
□ 将以不动产·资产管理为目的的法人以税制优惠为主进行设计的情形
□ 有从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LLC)等法人形态经历的情形
□ 通过法人取得降低税率的效果,但经营上的风险由个人承担的情形
此类结构即使平时不显现问题,一旦启动税务调查,也可能成为实质课税原则与故意性判断的对象。
逃税嫌疑是难以通过事后说明来解决的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之前的阶段对结构进行检查与整备,是最现实、最稳妥的应对。
逃税嫌疑应对的局限与结构性风险
在逃税嫌疑案件中,最危险的时点并非税务调查之后,而是调查之前的结构设计阶段。
节税与逃税的界限,并非通过事后说明就能蒙混过关的问题。
不具备经营实质的结构,随着时间推移,最终暴露为问题的可能性很高。
如果因逃税嫌疑收到税务调查或高额追缴通知,就需要从初期阶段起对整体结构进行检查,并进行兼顾刑事风险的应对。
大韩民国第9位大倫律師事務所(以25年韩国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为准)通过将租税专业律师、税务师的税务调查应对、租税刑事案件、高收入者法人结构咨询相衔接的一站式应对体系,系统地管理可能扩大为逃税嫌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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