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少数股东 | 案件概要

- - 原审法院的判断
- 2. 少数股东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 - 代表董事、董事违反监督义务的判断
- - 韩国最高法院认定的监督义务判断标准
- 3. 少数股东 | 适用范围及违法责任成立架构

- - 损害赔偿范围、相当因果关系的法律原理
- 4. 少数股东 | 判决的启示

- - 大倫的协助
1. 少数股东 | 案件概要
少数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但符合韩国《商法》规定的条件时,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等方式追究董事责任的股东。
本案原告为少数股东,其合计持有案外公司33,676股股份,持股比例达到1/10,000以上且持续持有6个月以上。因公司未提起追究高管责任之诉,原告遂依据韩国《商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损害赔偿请求)。
韩国《商法》第403条(股东代表诉讼)①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之诉。
争议焦点在于,高管是否因故意、过失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怠于履行职务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以及该损失中多大范围属于赔偿对象。
原审法院的判断
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断。
对于代表董事(被告2),原审法院认为,CR部门筹集账外资金及汇出政治资金一事从未向代表董事或董事会报告,也不足以认定代表董事存在怀疑其违法的特别理由,因此难以认定其承担违反监督义务的责任。
此外,对于董事(被告13),原审法院虽部分认定其直接汇款行为及其后一定期间内违反监督义务,但又以返还、偿还等已填补损失,或者否定其与美国制裁款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式,限制了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2. 少数股东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有关被告2筹集账外资金、汇出政治资金的损害赔偿请求部分,以及有关被告13的部分,并发回重审。
也就是说,其裁判意旨是,对于高管是否违反监督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审理和判断。
代表董事、董事违反监督义务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首先确认,董事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者怠于履行职务时,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代表董事则负有全公司范围的监督义务,并判示即使在大型、分工化的组织中,监督义务也不会因此免除。
韩国最高法院继而指出,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并运行了合理的信息、报告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
尤其是在本案中,韩国最高法院认为,综合以下情况,被告2(代表董事)及被告13(董事)很可能在任职期间怠于履行与筹集账外资金、汇出政治资金有关的监督义务。
最终,韩国最高法院认为,难以像原审法院那样狭义限定代表董事及董事违反监督义务的期间,并指出还应进一步审理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实际建立并运行。
韩国最高法院认定的监督义务判断标准
韩国最高法院对监督义务的判断标准作出如下判示。
- 分工化、专业化=不免除监督义务
即使是大型公司,监督义务也是基本义务,因此相关责任并不会消失
- 关键在于内部控制系统的“实效性”
仅在文件上存在相关制度并不充分,关键在于该制度是否以能够发现、报告和纠正违法迹象的方式运行
- 高风险领域需要更严格的监督
如果在账外资金、政府事务、政治资金等法律风险较高的领域存在放任情形,认定责任时可能适用更严格的标准
3. 少数股东 | 适用范围及违法责任成立架构
本案采取了少数股东以公司遭受损失为由追究高管责任的诉讼结构。
- 行为要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者怠于履行职务(包括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监督义务)
- 损害要件:公司遭受损失
- 因果关系:上述义务违反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韩国最高法院尤其认为,不能仅以“代表董事、董事不知情”的主张作结,而应当以其是否切实履行建立、检查和运行内部控制系统的义务为标准,判断是否违反监督义务。
损害赔偿范围、相当因果关系的法律原理
关于被告13的损害赔偿范围,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仅以政治资金汇款额为中心限定损失范围,并轻易否定美国制裁款的因果关系,难以令人信服。
要点如下。
- 损失不限于“政治资金汇款额”
账外资金中被汇作政治资金的款项只占一部分
如果其余款项也属于公司资金的异常流出或使用,则也可能被认定为损失(返还、填补的款项可以扣除)
- 美国制裁款(追缴款、课征金)的因果关系也不当然排除
如果制裁原因包括筹集账外资金的行为,原则上难以否定使该行为得以实施的高管义务违反行为与支付制裁款所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由于往往存在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情形,损失金额可能难以确定,因此还应对此进一步审理
也就是说,韩国最高法院并未直接断定“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指出,应当审理多大范围属于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失,并据此确定赔偿范围。
4. 少数股东 | 判决的启示

大倫企业法律专业律师认为,本案具有以下启示。
- 增强少数股东代表诉讼的实效性
在少数股东代公司追究高管责任的案件中,韩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对内部控制和监督义务不能仅作形式审查,而应以其是否实际有效运行作为判断标准。
- 政府事务、政治资金、账外资金属于“高风险领域”
本案表明,账外资金筹集的时间越长、规模越大,就越容易被用于违法目的,在判断代表董事、董事的监督义务时也可能适用更严格的标准。
- 损失范围可能不限于“汇款额”
如果筹集账外资金本身造成公司的资金管理、守法合规体系受损,那么除政治资金汇款额外,其他损失也可能成为争议对象。
此外,境外监管机构的制裁款也可能成为因果关系审理的对象,这一点在实务中尤为重要。
大倫的协助
在少数股东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追究高管责任的案件中,仅仅罗列违法行为并不充分,还需要按照法律原理构建(1)内部控制失效的结构、(2)违反监督义务的时间及范围、(3)损失及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处理公司治理及韩国《商法》争议的经验为基础,针对不同案件重新构建董事会、代表董事及业务负责董事违反监督义务的结构。
此外,大倫律師事務所不仅围绕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具有实效性,规划证据收集和整理的方向,还结合账外资金、制裁款、返还及偿还关系,同步制定以可举证形式梳理损失范围及因果关系的策略。
少数股东行使权利能否取得预期结果,取决于能否准确证明责任结构和损失结构。
如果预计将发生相关争议,或者相关程序已经启动,可考虑从初期阶段开始进行法律评估并制定应对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