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技术泄露 | 案件概要

- 2. 技术泄露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 是否属于产业技术:以对产业竞争力作出贡献的可能性为标准
- - ‘使用’的含义:节省实验、开发成本也可能被认定为使用
- - 目的犯要件:不得仅凭泄露事实推定目的
- 3. 技术泄露 | 适用产业技术泄露嫌疑的标准

- - 法定代表人、高管、员工责任结构
- 4. 技术泄露 | 企业实务检查清单

1. 技术泄露 | 案件概要
本案涉及技术泄露,一名从事太阳能电池用玻璃粉及OLED封装(Sealing)用浆料开发工作的研究人员,在职期间以存入USB或打印等方式带出实验数据、组成表、批次表等资料,随后被指控在跳槽后为另一家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时参考了上述资料,并因此被起诉。
原审(一审、二审)认为,“泄露的资料难以被视为制造成品所需的最终组成比例,也不属于相当于特有且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就违反韩国《产业技术保护法》的部分作出无罪判决。
但韩国大法院认为原审判断‘产业技术’的框架本身过于狭窄,因此撤销了产业技术泄露部分的无罪判决,并发回重审。
不过,对于使用(节省时间、成本)部分,韩国大法院以缺乏具体证明为由,认为没有犯罪证明,维持了无罪结论。
2. 技术泄露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断。
是否属于产业技术:以对产业竞争力作出贡献的可能性为标准
韩国大法院否定了将韩国《产业技术保护法》所保护的‘产业技术’限于制造成品不可或缺的信息这一判断方式。
韩国大法院明确指出,应综合考虑相关信息是否符合以下事项等,进行具体、个别判断。
· 是否与尖端技术密切相关
· 对象机构是否可能通过该信息创造附加值、促进产业发展,从而具备产业竞争力
韩国大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资料(实验数据、批次表、组成信息等)未向公众公开,通常难以通过对象机构以外的途径取得,且属于公司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成本积累的信息,因此很可能属于产业技术。
韩国大法院据此认为,原审在否定相关资料属于产业技术的情况下,未充分审理其目的、经过等便作出无罪判决,属于未尽必要审理的违法情形,因而撤销原判。
‘使用’的含义:节省实验、开发成本也可能被认定为使用
韩国大法院认为,产业技术侵害行为中的‘使用’,是指按照产业技术的原有目的,将其直接或间接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等活动的可具体确定行为。
韩国大法院进一步判示,除单纯仿制生产外,通过参考相关技术减少试错或省略必要实验,从而节省开发时间和成本的情形,也属于使用。
但在本案中,韩国大法院认为,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被告人在特定产品开发中实际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因此认定有关‘使用’的公诉事实没有犯罪证明。
目的犯要件:不得仅凭泄露事实推定目的
违反韩国《产业技术保护法》的嫌疑属于目的犯,除故意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使对象机构遭受损失的目的’,且该目的应由检察官证明。
韩国大法院判示,不得仅凭行为人明知相关信息属于产业技术并实施泄露行为这一情形,就当然认定其具有上述目的。
同时,韩国大法院再次确认,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经历、动机、经过、手段、方法以及对象机构与第三方的关系等,依照社会一般观念作出合理判断。
3. 技术泄露 | 适用产业技术泄露嫌疑的标准
本次判决向企业传递的信息十分明确。
法律评价的重点可能不是‘成品’,而是‘时间、成本’。
因此,下列行为可能使法律风险不断累积。
- 离职人员根据其持有的资料省略实验设计,或事先排除失败可能性较高的条件
- 利用竞争对手积累的数据,缩小对配比、烧成条件等的探索范围
- 获取的并非结论值,而是过程值(批次表、图表、评估结果),从而缩短开发周期
也就是说,从企业角度看,今后的争议焦点可能从‘是否利用泄露资料制造了新产品’,转向开发过程中‘节省了什么’。
法定代表人、高管、员工责任结构
类别 | 实务中的核心判断要点 | 企业应准备的资料 |
法定代表人、管理层 | · 是否存在管控、监督体系 · 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后采取的措施 · 是否指示或默许 | · 内部控制规定 · 访问权限审批记录 · 后续措施日志 |
高管、团队负责人 | · 批准、帮助、默许 · 违反对外提供流程 · 参与项目决策 | · 会议记录/审批链 · 对外带出批准书 · 与合作单位的沟通记录 |
实务人员、研究人员 | · 认识保密义务的可能性 · 带出行为的具体情况(邮件、USB、打印) · 使用、参考的实际情况 | · 保密承诺、培训记录 · 下载/带出日志 · 工作范围证明资料 |
法人(企业) | · 个人行为与公司利益相结合 · 缺乏管理体系 · 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不足 | · 合规体系 · 培训、审计结果 · 防止再次发生的计划 |
技术泄露案件的初期应对极为重要。
如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应在调查启动前或启动后立即调整策略,而不是事后进行解释。
- 发现离职人员、合作单位带出相关资料的迹象,或收到内部举报
- 收到侦查机关或相关机构(公司、研究所)提出的资料提交要求/证人调查通知
- 即将开展电子数据取证(邮件、PC、服务器)分析,日志、访问记录可能转化为证据
4. 技术泄露 | 企业实务检查清单

在技术泄露案件中,大倫提供的协助并不限于刑事辩护。
协助领域 | 主要内容 |
事项诊断 | · 泄露资料是否属于‘产业技术’ · 非公开性、取得经过 · 细致审查与尖端技术的关联性 |
证据策略 | · 基于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带出路径、使用迹象 · 优化资料提交范围、形式 · 控制陈述风险 |
责任区分 | · 分解个人、组织、法人的责任结构 · 重构各高管、员工的参与程度 · 管理两罚、衍生风险 |
应对设计 | · 不仅应对侦查、审判,也应对客户/发包方 · 改善内部控制 · 支持构建防止再次发生的体系 |
此外,本法律法人还以保护国家技术、维护产业竞争力这一公共利益价值为前提,对事实关系与法理进行均衡梳理,避免企业正当的研究、开发活动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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