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 | 案件概要

- - 原审法院的判断
- 2. 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 韩国大法院认定商业秘密的标准
- 3. 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 | 适用范围及违法成立结构

- - 法院对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
- 4. 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 | 判决的启示

- - 大倫的协助
1. 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 | 案件概要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违反韩国《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SK海力士合作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因涉嫌向境外竞争企业提供与半导体制造工艺有关的核心技术及设备图纸而被起诉。
经查,被告人将其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半导体清洗配方、HKMG(High-K Metal Gate)工艺技术、尖端清洗设备图纸等用于中国半导体企业的设备开发。
涉案技术并非简单的参考资料,而是直接关系半导体性能的核心工艺信息,既未向外部公开,也属于企业内部受到严格管理的技术资料。
因此,不仅被告人个人,因犯罪行为获利的合作公司法人也依据两罚规定一并被起诉。
原审法院的判断
上诉审法院认定部分被告人有罪。
尤其是,上诉审法院认为,仅凭相关技术由SK海力士与合作公司共同开发这一事实,难以认定该技术可被自由转移至外部。
合议庭认为,相较于技术的形式归属关系,应以实际管理主体及保密管理状态为中心进行判断,涉案技术属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因此,合作公司副总裁A某在一审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上诉审改判1年6个月实刑,多名管理人员及员工也被判处实刑或缓刑。
此外,对法人的罚金由一审的4亿韩元上调为10亿韩元。
这是因为,对于一审认定无罪的部分设备规格泄露行为,上诉审合议庭重新评价其属于商业秘密及尖端产业技术。
2. 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被告人与检察官均不服原审判决并提起上告,但韩国大法院认为原审判断不存在法理误解,驳回了全部上告。
韩国大法院明确了以下几点。
- 涉案技术满足非公知性、经济价值及保密管理性,属于商业秘密
- 即使是共同开发的技术,也可能根据合同及管理体系成为保护对象
- 即使犯罪行为由管理人员或员工个人实施,在与公司利益相结合的情况下,法人同样属于处罚对象
据此,韩国大法院最终确定了对被告人个人判处的有期徒刑及对法人判处的10亿韩元罚金,并判示原审判断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或误解《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有关商业秘密法理的错误。
韩国大法院认定商业秘密的标准
韩国大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并未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作形式化判断。
审判庭并未以技术名称或开发主体为重点,而是将实际产业价值及形成竞争优势的可能性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判断要素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标准 |
非公知性 | 相关信息是否未向外部公开 |
经济价值 | 是否对形成竞争力作出实际贡献 |
保密管理性 | 是否存在访问限制及管理体系 |
韩国大法院特别明确,即使只提供了部分技术,或仅使用了部分图纸、配方,只要最终对竞争企业的技术开发作出贡献,也可能被认定具有违法性。
3. 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 | 适用范围及违法成立结构
本判决并非仅适用于半导体产业,而是以商业秘密的性质及向境外转移行为的风险为依据,提出了一般性法理。
韩国大法院并非以企业规模或行业为标准,而是重点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形成竞争优势,以及其是否在企业内部受到管理和控制。
此外,仅有提供技术这一事实并不会自动构成违反《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但韩国大法院认为,即使只是提供部分技术、说明设计方向、共享工艺概念等形式上有限的行为,只要实质上对竞争企业的技术开发作出贡献,也可能被认定具有违法性。
韩国大法院还特别明确,是否签订NDA、行业惯例以及是否根据上级指示行事,均不能当然成为排除违法性的理由。
法院对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
本案表明,相关责任并不限于特定个人的违规行为,而可能根据参与程度逐步扩展。
对代表人的判断以其对整个组织的管理、监督责任及决策结构为依据;对于管理人员,是否批准或帮助技术转移则是核心争议。
经办人员同样不会因此免除责任,其是否能够认识到相关技术的性质及向外部转移的可能性,将成为重要判断要素。
类别 | 责任判断标准 |
代表人 | 管理、监督责任及对组织的参与 |
管理人员 | 是否批准、帮助或默许 |
经办人员 | 认识可能性及实施范围 |
法人 | 个人犯罪行为与公司利益相结合 |
4. 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 | 判决的启示
该判决不仅对半导体行业,也对IT、制造、生物等技术密集型行业整体具有重要启示。
首先,有必要转变对共同开发技术的认识。
即使是共同开发的技术,也可能根据合同及管理结构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其次,管理人员及员工个人的判断可能扩大为整个企业的风险。
即使技术提供主体是个人,在与公司利益相结合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法人受到处罚。
最后,缺乏事前管理将直接导致刑事责任。
若技术资料的访问控制、对外提供程序及境外交易审查体系不完善,仅凭事后解释难以免除责任。
类别 | 企业注意事项 |
技术管理 | 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文件化 |
人事管理 | 对现任及离职管理人员及员工实施访问控制 |
境外交易 | 境外转移前进行法律审查 |
法人风险 | 建立两罚规定应对体系 |
该判决表明,技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被判处实刑、法人被处以巨额罚金。
如存在可能涉及违反《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的情形,应当从调查启动前阶段就开展法律审查并采取应对措施,而非等到事件发生之后。
大倫的协助
在此类案件中,关键在于从法律上重新梳理相关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控制资料提交范围及陈述方向,防止责任范围不必要地扩大。
同时,还应区分个人与法人的责任结构,并制定兼顾刑事程序以及行政、民事衍生风险的综合应对策略。
应对领域 | 主要内容 |
技术审查 | 分析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保护对象 |
调查应对 | 制定陈述及资料提交策略 |
刑事辩护 | 缩小责任范围 |
法人应对 | 管理两罚规定及后续风险 |
大倫律師事務所不仅为个别案件提供辩护,还从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国家技术的角度,协助客户系统性管理法律风险,避免正当研发与产业活动受到抑制。
同时,大倫律師事務所并不局限于争议发生后的应对,还提供以事前防范商业秘密侵权风险为重点的法律咨询。
具体而言,大倫律師事務所会事先审查技术、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并通过管理访问权限、完善内部规定及改进合同结构,协助客户系统建立保密管理体系。
此外,大倫律師事務所还会全面审查合作公司、外包及境外交易结构,协助客户提前识别并管理技术转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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