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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害处罚法》 | 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的经营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实刑的判决分析

在《重大灾害处罚法》施行的第二年,第15起判决作出了迄今最重的判决。

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公司代表理事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实刑。(蔚山地方法院2024.4.4.宣判2022高单4497)

下面将分析各起被判处实刑的判决要旨及启示,以及量刑判断时的考量事项。

1. 《重大灾害处罚法》实刑判决的启示是什么?

今年4月4日宣判的该判决为第15起判决,是作出最重刑罚的判决。

首次的实刑判决是2023年12月(最高法院2023.12.28.宣判2023도12316判决)由最高法院确定的第2号判决。

考虑到有关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案件的判例尚未充分积累、法院的量刑标准也尚未确立,预计上述判决以及今后作出的每一起判决都将对后续案件的有罪·无罪认定及量刑判断产生较大影响。

《重大灾害处罚法》最高法院确定的第2号判决

由最高法院确定的《重大灾害处罚法》第2号判决,是在钢铁制造工厂中,从公司分包承接设备维修的承包人所属劳动者撞上散热板而死亡的事故。

以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产业灾害致死)罪、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罪、业务过失致死罪被起诉的公司代表理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实刑)并当庭羁押,以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产业灾害致死)罪和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罪被起诉的公司也被判处罚金1亿韩元。

近期被判处实刑的第15号判决

第15号判决着重审查了代表理事未采取消除有害危险因素等必要措施这一点。

此外,以未制定使安全保健管理负责人等能够切实履行职务的评价标准、未制定应对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紧迫危险的手册、未采取履行安全保健相关法令(《产业安全保健法》)义务所需措施为依据,认定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产业灾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实刑,并对公司判处罚金1亿5,000万韩元。

2. 《重大灾害处罚法》量刑判断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审判部将如下情形作为重要的量刑事由予以考量:在安全检查后放任该设备的缺陷、安全教育不足,尽管多次通过安全检查被指出该设备的缺陷乃至事故危险,却未采取任何改善措施,未向劳动者进行该设备危险性的教育,且在设备丧失防护功能的状态下导致了死亡事故。

法院判断认为,即便事故发生后迅速与遗属达成和解并采取了整改措施,也不能以缓刑从宽处理。

若公司未事先消除已确认的有害危险因素等、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予以放任,进而导致事故,则可能成为使公司代表甚至被判处实刑的不利量刑事由,从这一点来看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特别是从最高法院确定的第2号判决来看,法院判示认为存在威胁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权的结构性问题。

法院指出,如果在公司代表任职期间曾发生同类事故,或者即使未必发生事故,但在相关当局的检查等中被查出违反安全措施义务的情形较多,则对该公司代表作出重罚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因此确认现场是否切实落实《产业安全保健法》上的安全措施,若有不足之处则使其得以迅速改善,是很重要的。

经营者必须对在安全检查或劳动监督结果中被指出的事项先行采取整改措施,并具备持续检查是否已改善以及改善状态是否得以维持的体系。

3. 经营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会提高吗?今后判决展望

从第1号到第15号的所有案件中检方均求处有期徒刑、法院也均判处有期徒刑这一点来看,预计今后对经营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而非罚金刑的可能性较高。

特别是,此前是否发生过产业灾害死亡事故及产业灾害发生次数、有无因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上安全措施义务而产生的同类前科等,将作为主要量刑因素予以考量,据此也不能排除被判处实刑的可能性,对此应予留意。

在第2号案件等中,是以将《重大灾害处罚法》上安全保健确保义务的违反与《产业安全保健法》上安全措施义务的履行相衔接的所谓多阶段因果关系为前提进行判断的。

不过,在罪数判断上,检方主张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罪、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罪及业务过失致死罪各为独立行为、不认定同一性,属于实质竞合关系,但法院判断认为均属于想象竞合关系。

预计法院对罪数及因果关系判断的此种解释在今后的后续判决中也将持续沿用。(若被认定为实质竞合关系,则法定刑加重)


《重大灾害处罚法》,大倫的策略

另一方面,关于《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经营负责人的含义,或《重大灾害处罚法》上安全保健确保义务各条款的解释等,法院大体上似乎尚未作出具体判断。

对此,有必要留意观察法院今后在案件中将以何种标准作出判断。此外,除第2号案件的判决外,其余案件的判决均为下级审判决,因此今后也应持续关注最高法院确定判决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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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宪法法院近日决定将由中小企业中央会等中小企业团体及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出的《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第3条等违宪确认案件(2024宪马287)交付全员审判部。
该案件是随着《重大灾害处罚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也扩大适用于50人以下的营业场所,在重大灾害的发生原因与该公司代表安全疏忽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可能对代表人予以过度处罚、存在较大违宪之虞,中小企业中央会等中小企业团体及自今年起新受该法适用的常时劳动者5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主等,于2024年4月1日向宪法法院提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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