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确认劳动者地位,案件概要与原审判断

- - 确认劳动者地位,原审法院的判断
- 2. 确认劳动者地位,韩国最高法院的观点

- - 韩国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 3. 确认劳动者地位,大倫的策略

1. 确认劳动者地位,案件概要与原审判断
本案中,原告作为与被告以承揽形式订立合同的厂内合作企业员工,在被告的汽车研发设施内从事维护工作,并依据韩国《派遣劳动者保护等相关法律》请求确认劳动者地位等。
确认劳动者地位,原审法院的判断
原审法院注意到,被告与原告所属合作企业之间订立的本案合同限定了合作企业负责工作的具体内容。
- ∙ 本案合同中将合作企业与被告协商确定的工作也纳入承揽工作范围,因此难以将在被告所属劳动者要求下由原告负责的工作视为合同以外的工作
- ∙ 在该设施工作的被告所属劳动者大多为研究人员或负责机械及设备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其负责的工作与原告负责的预防及检查工作相互区别
- ∙ 原告完成工作后接受被告员工确认,与其说是接受被告具有约束力的指示,不如说仅是确认工作已按计划完成
- 基于上述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不能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务派遣关系。
2. 确认劳动者地位,韩国最高法院的观点
但对于确认劳动者地位,韩国最高法院持不同看法。
■ 劳务派遣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
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为第三方提供劳动时,该法律关系是否属于适用韩国《派遣劳动者保护等相关法律》的劳务派遣,不应拘泥于当事人对合同所使用的名称或合同形式。
- - 第三方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劳动者作出关于工作履行本身且具有约束力的指示等,实施相当程度的指挥和命令
- - 该劳动者是否与第三方所属劳动者组成同一工作集体,直接共同作业等,从而可被视为已实质性纳入第三方的经营组织
- - 原用人单位是否就投入工作的劳动者选拔、劳动者人数、教育培训、工作及休息时间、休假、工作态度检查等事项独立行使决定权
- - 合同目的是否被确定为履行范围受到具体限定的工作,该劳动者负责的工作是否与第三方所属劳动者的工作相互区别,以及该工作是否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 - 原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实现合同目的所需的独立企业组织或设备
- 韩国最高法院判示,应当以上述因素为基础,根据劳动关系的实质作出判断。(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15.2.26.宣判的2010다106436号判决等)
韩国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韩国最高法院在阐明上述法理的同时注意到,虽然被告对其正式员工与合作企业所属劳动者应负责的工作内容进行了区分,但实际上工作范围并未得到明确划分,双方有时也共同作业。
- - 合作企业仅招聘与被告规定的标准定员相对应的人数,无法独立行使劳动者配置权
- - 被告曾连续数月直接对合作企业新招聘的劳动者开展岗位培训
- - 原告的工作只是重复被告规定的简单作业,无需专业技术,合作企业也未拥有履行工作所需的物质设备
- 综合多项情况,韩国最高法院认为,有较大余地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 据此,韩国最高法院撤销了否定劳务派遣关系的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和判断。
3. 确认劳动者地位,大倫的策略
该案是由21名劳动者提起的确认劳动者地位诉讼。上诉审撤销了一审作出的原告部分胜诉判决,并判决原告败诉。
当时,与此前多个认定厂内分包违法的案件不同,该判决实际上首次支持了总包公司,因而引起社会关注;但根据韩国最高法院6月17日作出的判决,该案面临重新审理。
对于在总包及分包工序中以承揽形式订立合同的多家企业而言,重新审查确认劳动者地位相关风险的必要性进一步增大。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劳动·工伤团队会全面审查劳动者的合同、工作内容等,并在诉讼前通过协商和调解寻求迅速解决问题的方案,欢迎随时联系劳动·工伤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