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相关人与经过事项

- - 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审宣告无罪
-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适用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该案件,判决要旨如何?

- - 反不正当竞争法,大倫的策略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相关人与经过事项
案件相关人
被告人1(以下称A) : 粘合剂制造公司即受害公司的职员
被告人2(以下称B) : 油墨用树脂制造业技术研究所所长
被告人3(以下称C) : NC粘结剂、粘合剂类制造销售业技术研究所所长
被告人4(以下称D) : NC粘结剂、粘合剂类制造销售公司
案件经过
1) A在受害公司工作期间,用手机相机拍摄了载有受害公司作为商业秘密管理的产品制造方法的原料计量及制造指示书等。
2) A之后入职B所在的公司,得知A拍摄了商业秘密一事的B指示A利用所拍摄的制造指示书等生产样品。
3) A此后入职D公司。
4) 在D公司工作的C得知A拍摄了商业秘密一事,为使用该秘密制作样品而指示A制造产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审宣告无罪
A) 以难以断定其是将该内容认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而拍摄,或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使受害公司受损的目的为由,撤销第一审判决并宣告无罪。
B、C、D) 认为其仅是偶然获知A所持有的制造方法并加以利用,并非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使受害公司受损为目的,故对B、C无犯罪证明,且无法对D公司适用两罚规定,据此宣告无罪。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但最高法院认为难以认同原审判决,将该案件撤销并发回大田地方法院重审。
◈ 受害公司曾记载制作该产品所需的各个原料的名称、投入原料的数量、比例、制造工序指示事项、注意事项,且从未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
此外,受害公司曾公示禁止复制和拍摄高等级技术资料等,A也曾提交保密协议书,但A仍将该制造方法先后共8次拍摄保存。
→即便在离职后,也应至少以未必的故意认识到不允许使用及泄露制造方法这一事实。
◈ B和C指示利用该制造方法试制产品。
→ B从A处获得了制造方法的副本,B和C在案件中各自使用了制造方法,故可认定其取得了商业秘密。
◈ C向其他公司称'D也持有与受害公司产品性能同等的物品'并提供了产品。
→ 作为可能与受害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同类市场企业,D以未必的故意认识到不允许擅自使用或取得该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很大。
因此,最高法院认定对A的'因使用商业秘密及泄露商业秘密而违反旧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以及对B、C、D的无罪判断存在法理误解,并未尽必要的审理,从而影响了判决,据此将该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3. 适用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该案件,判决要旨如何?
本案件适用 旧《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1.8.以法律第16204号修订之前的版本)。该法'处罚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使商业秘密持有人受损为目的,取得、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向第三人泄露者'。
此处商业秘密的取得,也可以通过认识并记忆商业秘密本身,或雇用知悉商业秘密之人的形式实现。不过,如果是商业秘密持有人的职员,则应视为已经取得商业秘密,故这可能构成业务背信,但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取得。(参见最高法院2009.10.15.宣判 2008도9433判决等)
此外,在违反商业秘密之罪中受到重视的'未必的故意',与重大过失不同,须对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有所认识,并进而具有容认犯罪事实发生风险的内心意思。此时应以行为形态和情形等具体情况而非行为人的陈述为基础进行评价,从而推定'故意'。(参见最高法院2017.1.12.宣判 2016도15470判决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大倫的策略
违反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第2款之罪是除故意外,还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使商业秘密持有人受损的目的'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目的犯。即便并非积极的意欲或确定的认识,只要以未必的故意有所认识即为充分,此时应综合被告人的职业与经历、行为的动机及经过与手段、方法、商业秘密持有人与取得该秘密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合理地作出判断。(参见最高法院2018.7.12.宣判 2015도464判决等)
依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告人若受处罚,将处10年以下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罚金;处罚金刑时,若因违法行为所得财产上利益额的10倍超过5亿韩元,则处该财产上利益额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对被告人取得及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认定'未必的故意',是需密切关注原审法院所作判断的要点。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企业法务组通过风险评估分析企业的经营活动,识别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可能被泄露的商业秘密要素,并提出可强化内部审计程序的法律方案,提供咨询以事先防范不正当竞争事项,如就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拨打相关成员的电话号码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