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侵占罪处罚案件相关人物及案件进展

- - 侵占罪处罚案件原审判决:“追缴命令”
- 2. 侵占罪处罚案件中韩国大法院如何判决?

- 3. 与侵占罪处罚相关的法律及判例有哪些?

- - 侵占罪处罚:大倫的应对策略
1. 侵占罪处罚案件相关人物及案件进展
■ 被告人A
:以开展海外房地产、酒店开发业务为目的的公司代表董事
■ 案件经过
1> 被告人A是一名企业家,分别担任海外房地产开发相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和海外酒店业务相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的代表董事。
2> A以约2,400万美元出售公司2的酒店开发项目用地后,首先向个人投资者支付了结算款。此后,他决定保管剩余的920万美元,用于与公司1进行业务结算、向公司1支付减资款等。
3> 但A认为,如果向公司1支付这笔结算款,该款项将被公司1的债权人查封,并担心届时自己将无法使用这笔钱。
4> 因此,A最终决定不将这笔钱汇给公司1,而是以其妻子的名义取得并擅自使用。
5> A制作了虚假合同,使其看起来如同公司2与其妻子就酒店开发项目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并向妻子支付了600万美元。此后,A因涉嫌侵占公司2的法人资金等被提起公诉。
侵占罪处罚案件原审判决:“追缴命令”
1> 原审法院认定,依据韩国《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提出的侵占、背信指控成立。但对于涉嫌逃避强制执行及违反《存款人保护法》的指控,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作出了无罪判决。
2> 不过,该判决与一审判决存在不同之处。原审法院还命令追缴侵占金额600万美元。其理由是,虽然A已将600万美元重新存入公司2名下的账户,但只要A仍能利用自己的职位对该财产行使处分权,就不能认为公司2遭受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
2. 侵占罪处罚案件中韩国大法院如何判决?
韩国大法院首先认为,原审对依据《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提出的侵占、背信指控作出有罪认定,并对涉嫌逃避强制执行、违反《存款人保护法》的指控作出无罪认定,均不存在错误,因此维持了原审判决的上述部分。
但对于原审作出的“追缴侵占金额”命令,韩国大法院提出了异议。对于“侵占损失是否已经得到弥补”这一问题,韩国大法院作出了不同于原审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指出,既然A已将600万美元存入公司2名下的账户,就应当认为公司2此前遭受的财产损失已经得到弥补。
韩国大法院还说明,正如检察官所主张,如果A擅自提取并使用存入公司2账户的600万美元,该行为也将构成“新的侵占罪”;但要主张A可能再次实施此类犯罪,首先必须对此作出明确证明。
也就是说,只要检察官未通过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仅以抽象的可能性为前提命令没收、追缴,就是不当的。
3. 与侵占罪处罚相关的法律及判例有哪些?
第6条(犯罪被害财产的特例)①第3条规定的财产属于犯罪被害人财产,且犯罪被害人无法就该财产向犯罪人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被认定极难恢复损失时,可以予以没收、追缴。
侵占罪处罚:大倫的应对策略
法院作出的“没收、追缴”命令,是用于弥补被害人因特定犯罪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的制度。
如前述相关法律及判例所述,由于追缴具有“刑罚性质”,因此应当对其作出更为严格的解释。
尤其是在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刑事审判中,命令没收或追缴时,应当更加客观地分析是否属于“被认定极难恢复损失的情形”。
韩国大法院此次判决今后将给围绕腐败财产的没收、追缴程序带来何种变化,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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