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诉讼相关主体与进展

- - 一审、二审判断
- 2. 诉讼相关的韩国大法院判断

- 3. 诉讼相关判例

- - 诉讼相关的大倫策略
1. 诉讼相关主体与进展
■ 诉讼相关主体
- 原告:韩国劳动福祉公团
- 被告:A保险公司
■ 诉讼经过
1> 日工劳动者B某于10年前进行一栋建筑物的拆除施工时,因连接在起重机上的安全网翻转而坠落,左侧髂骨、胫骨等部位骨折,身受重伤。
2> 韩国劳动福祉公团将B某的事故认定为“职业灾害”,并向B某支付了停工补偿金、伤残补偿金等约4.3亿韩元。
3> 此后,韩国劳动福祉公团以事故起重机的保险公司应承担部分金额为由,提起追偿款请求诉讼。
一审、二审判断
1> 一审法院根据B某的工作记录等,认定其平均每月工作“19日”并据此计算逸失收入,判决A公司应向韩国劳动福祉公团支付约7,100万韩元。(* 逸失收入:如果事故未发生,当事人将来本可获得的收入。以日工工资单价乘以月平均工作日数计算)
2> 韩国劳动福祉公团提起上诉后,案件进入二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韩国大法院既有判例等,应将B某视为每月工作“22日”,并据此判定A公司应向韩国劳动福祉公团支付超过7,100万韩元的款项。
3> 随后A公司一方提起上告,案件由此进入韩国大法院。
2. 诉讼相关的韩国大法院判断
韩国大法院作出了与以往不同的判断,认为“日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作日数不得按超过20日计算”。
此前,韩国大法院曾于1992年判决,可推定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月平均工作25日。
此后,韩国大法院于2003年提出新的见解,认为结合相关统计资料等因素,月平均工作日数应按“22日”而非25日计算。
因此,此前大多数下级审法院也一直以“22日”为基准计算赔偿金额。
但进入2024年后,韩国大法院再次将该标准调整为“20日”,理由如下。
“韩国于2003.9.15以第6974号法律修订《劳动基准法》,将每周工作时间上限由44小时缩短至40小时,同时
(中略)新设替代公休日制度,并允许指定临时公休日,使全年公休日有所增加,社会经济结构也持续发生变化,
随着提高劳动者生活质量以及工作与生活平衡日益受到重视,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诸多方面也已不同于以往。”
韩国大法院认为,鉴于社会环境和制度至今已发生诸多变化,可以认定的月平均工作日数也应随之调整。
同时,韩国大法院指出,原审法院本应对工作条件方面的各种情况进行更加具体的审理后再判断工作日数,但其并未这样做,因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
3. 诉讼相关判例
“在根据有关一日工资的统计事实评估工作条件随产业环境逐年变化的城市日工劳动者的逸失收入时,对于其工作日数,也应综合考虑各类统计资料等所显示的月平均工作日数、各工种的工作条件等诸多情况,其中包括法院所熟知的事实,并辅以其他适当资料,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 (参见韩国大法院2003.10.10宣判的2001다70368号判决等)
诉讼相关的大倫策略
韩国大法院关于日工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日数的意见,是自2003年以来时隔21年首次发生变化,意义重大。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月平均工作日数这一概念不仅适用于单纯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者,还广泛适用于家庭主妇、未成年人、学生等非经济活动人口。
韩国大法院此次作出的决定,预计也将对目前正在进行或今后提起的各类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产生较大影响。
但并非所有案件均一律适用“20日”。
如果当事人能够明确证明其平时工作20日以上,则超过20日的工作日数可能会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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