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详细经过

- - 妨害公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
- 2. 妨害公务罪的下级审判断

- 3. 妨害公务罪的韩国大法院判断

- 4. 妨害公务罪的大倫应对策略

1. 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详细经过

被告人A某因妨害公务罪被起诉并交付审判,案件经过如下。
一天深夜,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报警人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出租车司机称,乘客擅自坐进出租车,而且没有下车的打算。
警方随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现场,处于烂醉状态的A某正在与出租车司机争执。
A某指着出租车司机,声称该车并未被预约,是出租车司机拒载。
但A某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该出租车实际上已经被预约。
警察向A某说明情况后,又告知其如何就拒载问题进行投诉。
然而,A某的言行变得更加粗暴,甚至贴近站在路边的警察大声叫喊。
见此情形,另一名警察将A某推开并予以制止。更加激动的A某一边辱骂,一边多次推搡该警察。
最终,A某因妨害公务罪被起诉并交付审判。
妨害公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
📌 相关法律规定
韩国《刑法》第136条(妨害公务)
①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实施暴力或胁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对公务员实施暴力或胁迫,意图强迫或阻止其实施职务行为,或者迫使其辞职的,处罚与前款相同。
📌 相关判例
“妨害公务罪须以公务员合法执行公务为前提。公务执行要具有合法性,不仅该行为须属于公务员的抽象职务权限,还须具体处于该权限范围内,并具备作为职务行为的重要形式。对于属于抽象权限的公务员实施的某项公务行为是否合法,应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而不能在事后仅依据纯粹客观的标准判断。”(参见韩国大法院2021. 10. 14.宣判的2018도2993号判决)。
2. 妨害公务罪的下级审判断
围绕妨害公务罪,1、2审法院得出了相同结论。
即对A某宣判“无罪”。
首先,1审法院认为,出警的警察未受理拒载行为的做法违法。
1审法院认为,A某因觉得警察的行为不当而予以对抗,因此属于正当行为。
上诉审法院首先认为,警察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其认为,当时A某一边高声叫喊一边走近女警,警察由此判断A某可能很快会实施有形力,并不能说是不合理的。
不过,上诉审法院指出,从A某的立场来看,其只是大声抗议,并无行使有形力的想法,却因另一名警察推搡自己而误以为这是警察权的滥用,因而进行了抵抗。
并补充称,因此,根据韩国《刑法》第16条,应认定A某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韩国《刑法》第16条规定:“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依照法令不构成犯罪的,仅在该误认有正当理由时不予处罚”。
1、2审法院认为,A某实施上述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因此不构成犯罪。
3. 妨害公务罪的韩国大法院判断
韩国大法院重新审理妨害公务罪问题后,作出了不同判断。
韩国大法院认为,A某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韩国大法院首先说明,当时A某不顾警察的劝导,仍处于烂醉状态并持续抗议,而且没有停止将体格比自己瘦小的女警推向道路方向等危险行为。
韩国大法院强调,在这种情况下,另一名警察将A某推开并使其与女警分离,属于韩国《警察官职务执行法》规定的有关“预防和制止犯罪”的合法公务行为。
此外,韩国大法院还否定了1、2审法院提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韩国大法院指出,A某的行为与其当时醉酒,以及在该状态下持续进行毫无根据的抗议并自行激动起来等情况不无关系。
韩国大法院还补充称,如果A某没有自行造成产生误认的契机,或者为避免误认作出哪怕些许努力,此事就不会发生。
但原审并未具体说明哪些情况足以认定A某的误认具有正当理由,却直接作出了存在正当理由的结论。因此,韩国大法院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4. 妨害公务罪的大倫应对策略
本文介绍了一起被告人因妨害公务罪被起诉,在下级审中获判无罪,但韩国大法院作出了以有罪为意旨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判决的案例。
因与接到报警后出警的警察,或者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公务员发生争执而以妨害公务罪受到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
如果存在妨害公务的正当理由,或者存在未能认识到自己的妨害行为违法的合理理由,则可能根据韩国《刑法》第16条不受处罚。
不过,在侦查及审判过程中,需要就“正当且合理的理由”提交客观、明确的证据。
因此,如果正面临相关犯罪嫌疑,宜尽快在刑事案件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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