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韩国《工伤保险法》,详细情况如何?

- - 韩国《工伤保险法》,相关法令有哪些?
- 2. 韩国《工伤保险法》,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韩国《工伤保险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韩国《工伤保险法》,详细情况如何?
提起工伤保险金相关诉讼的原告A某,长期定期接受物流公司B公司的货物运输委托,并按业绩领取运费。
其间,A某在接收货物的工厂被叉车撞到左脚踝而受伤,并以此属于工伤为由向韩国劳动福利公团申请了工伤医疗待遇。
然而,韩国劳动福利公团以“A某作为实质拥有该货车的挂靠车主*未参加四大保险,且自行承担了随运输量而来的损益风险,此外也不属于特殊形态劳动从业者*”为由,不予批准其工伤医疗待遇申请。
对此,A某提起了诉讼。
*挂靠车主:自己购车后取得运输公司营业用车牌号(黄色)从事运输工作的特殊雇佣劳动者
*特殊形态劳动从业者:与业主签订合同工作,但不领取固定月薪而是按工作量获得收入的劳动者。包括快递员、保险规划师、教辅上门教师、上门推销员等。
韩国《工伤保险法》,相关法令有哪些?
🔗工伤是指劳动者因与业务相关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燃气、蒸汽、粉尘等,或因作业及其他业务而死亡、受伤或罹患疾病。
《工伤保险法》是《工伤补偿保险法》的简称,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实施对劳动者工伤进行迅速、公正补偿等增进劳动者福利的事业,以促进对劳动者的保护。
是否属于韩国《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应根据提供劳务关系的实质,即劳务提供者是否以工资为目的在从属关系下向用人者提供了劳动来判断。
在此,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应综合考虑以下各点等加以判断。
① 业务内容是否由用人者确定,是否适用就业规则或勤务规定等,用人者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进行相当程度的指挥、监督
② 用人者是否指定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劳务提供者是否受其约束
③ 劳务提供者是否自行拥有备品、原材料或作业工具等,或雇佣第三方代为执行业务等,能否独立以自己的核算经营事业
④ 是否自行承担通过提供劳动创造利润与招致损失等风险
⑤ 报酬的性质是否为劳动本身的对价性质
2. 韩国《工伤保险法》,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A某根据《工伤保险法》对韩国劳动福利公团提起之诉讼的行政法院,作出了“撤销不予批准工伤医疗待遇处分”的原告胜诉判决。
审判庭指出:“A某的运输业务大部分是接受B公司委托的,并根据该业务所计算的运输量或运输时间等,领取由B公司核定的运费。”
审判庭接着强调:“A某的大部分业务是为B公司执行的,其所领取的报酬只能视为A某所提供运输业务之劳务提供的对价或绩效报酬。”
据此,审判庭认为“可以认定A某是以工资为目的,在B公司的指挥、监督下提供了劳动,实际上可评价为专属于B公司的状态”,并判定应将A某视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从而支持了原告关于撤销不予批准工伤医疗待遇处分的请求。
3. 韩国《工伤保险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以上分析了韩国行政法院的一则判决,该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法》,接受物流公司委托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挂靠货车车主在遭受工伤时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法》提起的诉讼,是以法律条款为依据、针对国家机关或企业进行的复杂程序,因此个人往往难以着手。
尤其需要证明业务与事故之间明确的因果关系,若无专家协助,这一过程可能会让人感到十分困难。
因此,如果您正在准备工伤相关诉讼,获得专业律师的建议就非常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 🔗劳动工伤专业律师由具备丰富工伤相关诉讼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为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及争取损害赔偿而积极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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