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虐待儿童举报,具体情况如何?

- - 虐待儿童举报,与证据相关的法律信息是什么?
- 2. 虐待儿童举报,一审的判断是什么?

- - 虐待儿童举报,二审的判断是什么?
- 3. 虐待儿童举报,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虐待儿童举报,具体情况如何?
在与虐待儿童举报相关的诉讼中,因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而被起诉的是产后护理员A某和B某。
从事产妇·新生儿健康管理服务的企业员工A某,被指控在产妇家中将出生10天的新生儿的头部放在自己的左侧大腿上,盘腿而坐并剧烈晃动腿部对其实施虐待,因此被移送审判。
B某被指控与A某一起在另一位产妇家中晃动出生60天的婴儿对其实施虐待,因此被移送审判。据调查,当时A某快速地推拉载着孩子的婴儿车,B某坐在健身球上,在未固定新生儿颈部的状态下上下颠动。
这些行为均通过安装在产妇家中的家用CCTV被发现。
一审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是该CCTV影像的证据能力。A某主张自己不知道CCTV正在拍摄,产妇一方主张已获得默示同意后安装了CCTV,但陈述称并未告知法律规定的告知事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虐待儿童举报,与证据相关的法律信息是什么?
在通过虐待儿童举报进行的🔗刑事诉讼证据收集中,家用CCTV能否被采纳为合法证据呢?
为此,需要审视《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 ①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形下,可以收集个人信息,并可在该收集目的范围内使用。 1. 已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形 2.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遵守法令上的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形 3. 公共机关为执行法令等规定的主管业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形 4. 为履行与信息主体签订的合同,或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履行根据信息主体的请求所采取的措施而必要的情形 5. 明显被认定为为了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紧迫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而必要的情形 6. 为实现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利益而必要,且明显优先于信息主体权利的情形。此情形仅限于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利益有相当关联且未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 7. 为公共卫生等公共安全与安宁而紧急必要的情形
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获得第1款第1项规定的同意时,应当将下列各项事项告知信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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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庭住宅并非商业空间,人们容易认为无需家政人员或保姆的同意即可安装CCTV。
然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使是私人领域,也必须向被拍摄对象告知拍摄目的、项目、保有及利用期间以及拒绝拍摄的权利。
2. 虐待儿童举报,一审的判断是什么?
在与虐待儿童举报相关的案件中,审理未经同意拍摄的CCTV影像能否被采纳为合法证据的一审法院判断认为不能认定该CCTV的证据能力。
法院表示“CCTV的安装及拍摄是在未获得作为信息主体的被告人合法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属于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及第2款要件的、非法收集的证据”,并对A某和B某宣告无罪。
此外,法院还判示称“即使将CCTV中的画面视为证据,也不能认为A某和B某的行为超出了不当照护的范畴,构成应受刑事处罚的身体虐待”。
虐待儿童举报,二审的判断是什么?
在虐待儿童举报相关诉讼中进行上诉审的法院认为,即使证据是非法收集的,也属于可以认定证据能力的情形,并推翻了一审的决定。
二审法院将父母在现实中不可能持续监视整个照护过程、且除录像外难以找到保护受害儿童法益的适当手段这一点作为判断依据。
此外,法院还说明称“虐待儿童的犯罪行为是隐秘进行的,作为受害者的婴儿没有自我防卫或将受害事实告知父母的能力,因此即使部分隐私受到侵害,也可用作证据”。
接着,法院判断称“虽然并非合法收集的证据,但在比较发现真相这一公益与个人人格利益等保护利益后,本案可以认定证据能力”。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是否认定证据能力的问题上意见不同,但对A某和B某的虐待儿童嫌疑判断为无罪的结论是一致的。
二审法院表示“原审否认证据能力并不恰当,但判定被告人无罪的结论是正当的”,作出了与一审相同的无罪判断。
3. 虐待儿童举报,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本文分析了一起地方法院判决——在虐待儿童举报后的刑事审判中,未经对方同意拍摄的CCTV被认定为合法证据。
如上述案例所示,许多担心子女遭受虐待的父母会安装家用CCTV。然而,未经对方同意拍摄的CCTV影像,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被视为非法收集的证据,在审判中往往不被采纳为证据。
除此之外,在各类民事·刑事诉讼中,因证据能否被采纳而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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