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医疗事故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 - 医疗事故诉讼,相关法令有哪些?
- 2. 医疗事故诉讼,法院如何判断?

- 3. 医疗事故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医疗事故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因医疗事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是在大学医院接受手术过程中不幸身亡的A某(6岁)的遗属。
A某在医院被诊断为疑似‘肠套叠及肠梗阻’,随后被转送至急诊室。此后接受了急诊手术,在病房中出现高烧和意识低下症状,尽管进行了心肺复苏,最终仍不幸身亡。
死亡后,韩国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的尸检结果给出了‘死者疑因手术后不明原因导致小肠坏死进展而死亡’的意见。
对此,遗属以▲医疗人员未与患者直接面诊而仅过量投用退烧药▲未就手术后因心脏骤停导致死亡的可能性、药物投用的必要性及副作用进行充分说明等为由,主张医院医疗人员存在过失并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医院方面反驳称,其每隔1小时确认一次患者状态,并根据状态进行了所有必要的治疗,因此不存在医疗过失。此外,医院方面主张,其已就手术的目的与效果、过程、方法、并发症及副作用进行了充分说明。
医疗事故诉讼,相关法令有哪些?
在医疗诉讼中成为争议焦点的医疗人员的说明义务,规定于🔗医疗法中。医疗法规定,包括牙科医生在内的医疗人员在对患者实施手术等治疗行为时,应履行‘说明义务’。
▣ 医疗法第24条之2(关于医疗行为的说明)
1. 医生、牙科医生或韩医师在实施可能对人的生命或身体造成重大危害的手术、输血、全身麻醉时,应就第2项所列事项向患者(患者不具有决策能力时,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以下本条中相同)进行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取得其同意。但是,因说明及同意程序而致手术等延迟,从而危及患者生命或造成身心重大障碍的情形除外。
依据第1项应向患者说明并取得同意的事项如下各号所示。
1. 患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症状的诊断名称 2. 手术等的必要性、方法及内容 3. 向患者进行说明的医生、牙科医生或韩医师,以及参与手术等的主要医生、牙科医生或韩医师的姓名 4. 随手术等而通常预期发生的后遗症或副作用 5. 手术等前后患者应遵守的事项 |
2. 医疗事故诉讼,法院如何判断?
审理这起因医疗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庭,部分认定了医疗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表示“医疗人员已根据患者的症状及时采取了投药等措施,诊疗上似乎不存在过失”,未采纳原告方关于医疗过失的主张。
然而,法庭指出“当时患者年仅6岁,无法理解治疗内容与必要性、预期的风险等,也无法行使自我决定权”,“因此本应向作为患者的亲权人及监护人的原告方就手术进行充分说明”。
据此,法庭表示“鉴于死亡的患者是不具决策能力的未成年人,医疗人员负有未对法定代理人尽到医疗行为说明义务的责任”,认定损害赔偿额为2千万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