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详细情形如何?

- - 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相关法令是什么?
- 2. 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法院的判断是什么?

- 3. 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详细情形如何?
提起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的A某,从公婆处受赠现金3亿7,800余万韩元及房地产份额价值6亿3,900余万韩元。
A某的丈夫B某被诊断为胆道癌晚期,抗病后去世;约三年后,A某的公婆也相继离世。由此,作为B某继承人的A某及其子女,作为B某的代位继承人*,得以继承公婆的资产。
为此,A某及其子女以自身特留份受到侵害为由,对丈夫的兄弟C某提起了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
*代位继承人:应成为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或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成为丧失继承资格者时,代替其顺位成为继承人的该人的直系卑亲属或配偶
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相关法令是什么?
特留份,是指法律为特定继承人保留的遗产的一定部分。
🔗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是不问被继承人的意思,依继承法请求继承人可获得的最低限度遗产比例即特留份的诉讼。
特留份权属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或配偶,胎儿及代位继承人亦享有该权利。
(兄弟姐妹因2024年4月宪法法院的违宪决定,已不享有特留份请求权。)
特留份返还请求权,自特留份权利人知悉继承开始及应返还的赠与或遗赠事实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经过十年的,亦因时效而消灭。
本诉讼的关键在于特别受益与赠与的区分。特别受益,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继承人的财产,在计算继承份额时会考虑此类特别受益。
2. 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法院的判断是什么?
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的主要争点在于“公婆赠与A某的财产,是否可视为B某的特别受益”。
一审合议庭判断:仅凭B某去世前A某曾受公婆赠与这一情形,尚不能视为特别受益,但若实际上对儿媳的赠与与对子女B某的赠与并无不同,则可视为特别受益。
合议庭说明:“可以认为,这是B某的父母为支援被诊断为胆道癌晚期的B某所需的手术费与治疗费而赠与A某的”,“若直接赠与B某可能产生继承税负担问题,故认定为系赠与A某”。
上诉审也作出了相同意旨的判断。
二审合议庭判示:“公婆在B某去世前赠与A某或处于直系卑亲属地位的孙辈,若实质上与赠与B某并无不同,则对代位继承人(B某)的直系卑亲属或配偶的赠与,作为对被代位人继承份额的预付,亦可作为特别受益予以考虑”。
在此基础上核算继承份额后,合议庭判断A某及其子女的特留份不足额并不存在。
3. 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本文分析了这样一则高等法院判决:在审理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时,若认定丈夫去世前赠与儿媳的资产与赠与丈夫并无差异,则该资产可视为丈夫的“特别受益”。
据国税厅统计,2023年从父母等直系尊亲属处获得继承的人数为19,944名,较四年前增长两倍以上。随之,共同继承人之间围绕财产分配的法律纠纷也在增多。
尤其是,可就不公平的财产分割提起的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案例增多,寻求专业律师的情形也随之增加。
特留份返还请求诉讼在期间与程序等方面极为复杂,建议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继承专业律师竭尽全力协助委托人,使诉讼朝有利方向推进。若您需要帮助,欢迎随时请求法律咨询。









